第九章 典型案例5: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公安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7

典型案例5: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诉公安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1]

裁判要点:被告公安县环境保护局在发现佳乐佳豆制品厂环境违法行为后,虽作出了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事后未按《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后督察,在公益诉讼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明知该企业仍未停止生产,继续向长江排污,拒不履行行政命令的情况下,亦未按其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通过本案的审理,既警示环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怠于履行职责将被问责追责,又教育企业经营者要守法经营,更告诫长江沿线干部群众切实增强保护母亲河的紧迫感、责任感,自觉担负起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的时代重任,坚决抵制污染物直排长江,切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地方一时的经济增长和当地干部的政绩、群众的幸福指数,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生态环境保护统领生产力要素配置和沿江经济活动,推动长江经济带走出一条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道路。

 



[1] 案例来源:湖北法院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七,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鄂1022行初18号。


【本站编辑:曾沅芷】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