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典型案例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60

典型案例4: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1]

裁判要点:判决明确污染区域水质恢复达标并不意味着区域生态环境已经修复,侵权人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及危险废物的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对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认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将酸洗池内受污染沙土纳入危险废物,同时认定被告排放的强酸废水亦属危险废物,进而参照合理的计算方法确定了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本案判决被告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下履行修复责任,有利于受损生态环境的科学修复和判决义务的妥当履行,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1]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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