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37号: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检察院诉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1]
裁判要旨: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行政相对人缴纳罚款后三年多时间里没有督促其对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被破坏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行政决定没有执行完毕,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依法应该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限期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状。
裁判结果:一、确认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怠于履行剑林罚书字(2013)第(288)号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剑川县森林公安局继续履行法定职责。宣判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也积极履行了判决。
裁判理由:本案中,剑川县森林公安局在查明玉鑫公司及王寿全擅自改变林地的事实后,以剑川县林业局名义作出对玉鑫公司和王寿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和罚款2226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玉鑫公司缴纳罚款后三年多时间里没有督促玉鑫公司和王寿全对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也没有代为履行,致使玉鑫公司和王寿全擅自改变的林地至今没有恢复原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关合法、合理的事由,其行为显然不当,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执行完毕,剑川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应该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行政相对人限期恢复被改变林地的原状。
[1] 案例来源: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1行初1号。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