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诉兰州银轮运输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
裁判要旨: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目的在于,当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在没有适格的权利主体的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赋予特定主体原告主体资格,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处置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权利主体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行政程序追偿。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追偿应急处置费用,不属于民事公益诉讼的处理范围。
裁判结果:一、兰州银轮运输有限公司皋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公开在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声明,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二、驳回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本案由于苯胺泄漏造成土壤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有权要求污染者在相应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于环保部门因实施代履行产生的费用,应当作出行政决定,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白银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要求银轮公司和云翔公司承担环保部门支付的代履行费用,超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范围,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1] 案例来源:甘肃省矿区人民法院(2019)甘95民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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