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宝鸡市路桥工程公司诉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麟游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1]
裁判要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能依法律或法规授权取得,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被告麟游环保分局没有获得法律、法规授权,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但其却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原告处罚款拾万元,超越职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判决:一、撤销被告宝鸡市环保局麟游分局作出的麟环罚[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撤销被告宝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宝环复决字[2017]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宝鸡市环保局麟游分局承担。)
裁判理由:本案中,麟游县环保局在2017年4月26日、5月12日的检查,及随后的调查中,均未依照《行政处罚法》和《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由两名以上的有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故其行政处罚过程,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原审被告宝鸡市生态环境局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宝鸡市环境保护局麟游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原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复议决定依法亦应予以撤销。
[1] 案例来源: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3行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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