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7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320

指导案例128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

裁判要点: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裁判结果:判决被告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在运行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万象城购物中心正对原告李劲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某小区某幢住宅外墙上的一块LED显示屏时对原告李劲的光污染侵害:1.前述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2.前述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

裁判理由: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其产生的强光明显超出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构成光污染,严重干扰了周边人群的正常生活,对原告等人的环境权益造成损害,进而损害了原告等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即使原告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

指导意义:本案的裁判具有良好的社会正面导向作用。面对被侵权人环境权益的全方位诉求,司法断不能因光污染标准的不完善而拒绝裁判。为妥善审理本案,江津区法院在其上级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的指导下,立足于光污染的感知个体差异性,在客观技术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借助容忍义务作为平衡纠纷双方权益冲突的方法,通过规范被告开启LED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值的方式将光污染对原告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正常人的忍受范围之内,以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让原告有更多的获得感,实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法律效果较好。

 



[1] 案例来源:重庆市江津区(县)人民法院(2018)渝0116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



本站编辑:曾沅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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