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6:刘基华与盐城市艺澜威尔建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1]
裁判要点:“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属于质量类认证标志,表明印有该标志的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艺澜威尔公司向刘基华销售的模压或者彩金板,使用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识,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消费欺诈,是否应当向刘基华三倍赔偿。
案情分析:刘基华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艺澜威尔公司承担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因艺澜威尔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作为构成要件。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基华在支付定金定作模压门时对该模压门所用材质、环保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要求,模压板材上是否具有“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标识并不影响刘基华作出向艺澜威尔公司定作模压门的意思表示,故该标志不会对刘基华产生误导。刘基华定作涉案模压门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未对该模压门的质量提出异议,亦无证据证明艺澜威尔公司在刘基华选材过程中以上述标识误导刘基华作出选择。现刘基华主张艺澜威尔公司不具有“中国环境标志认证"使用资质对刘基华构成欺诈,该主张于法无据。因此,对刘基华要求艺澜威尔公司赔偿750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1] 案例来源: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终405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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