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5: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1]
裁判要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据此,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
典型意义: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监督和保障都作了详细规定。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申请的好一多公司的环境信息资料并非相关法律法规所禁止公开的内容,被告未向原告公开其所需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监督职责的公益组织,根据其他诉讼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环保机关申请获取环保信息。在申请内容明确具体且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1]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期(总第195期)。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