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3:程向新、程某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1]
裁判要点:生态效益补偿金归林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生态补偿金,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使用,是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决策权的内部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决定了其是否享有参与分配生态补偿金的权利。
案情分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中共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这项改革滦平县也在进行中,2019年4月19日,滦平行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滦平县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规定:“有关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程序或结果不认可的,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要求解决。”由于铁马村的特殊情况,滦平县农业农村局向铁马村村委会下发了《滦平县小营乡铁马村关于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的方案》,铁马村村委会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开展了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此本案涉及到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确认问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上诉人对资格认定不服,可以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民归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民规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上诉人应当首先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解决,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处理。四上诉人在本案中诉请的生态金补偿款合计866,000.00元是被上诉人铁马村村委会2009年至2021年4月10日之间发放的,在此期间四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获认可,故对于四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供的证据认定的本案事实,作出的相应判决,并无不当。
[1]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冀08民终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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