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环境违法现场不需要特别修复,仍可要求环境侵权人支付环境生态补偿金,且环境生态补偿金首先应当优先使用于涉案地块的环境生态修复。
基本案情:殷某亮无证经营个体小作坊,从事化工有机溶剂的稀释、加工。2013年7月15日上午,在殷某亮未取得经营许可,亦未与光伏材料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协议,而光伏材料公司既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也未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殷某亮通过光伏材料公司副总经理潘某军购买了该公司产生的有机溶剂废料,对其中部分有机溶剂废料,潘某军委托殷某亮处置。当天,殷某亮让罗某军将光伏材料公司的危险废物运至无锡市锡山区锡达路与新华路交叉口处,并将自己作坊中的化工废料282.5公斤及在光伏材料公司购买的部分不能回收利用的有机溶剂废料2776. 5公斤共计3059公斤交由经王某书介绍的无处理资质的陈某存自行处置。当天下午,陈某存明知上述废料是危险废料,仍用三轮车将废料运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安南村费更上的路边倾倒,在倾倒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后制止,陈某存被当场查获。经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殷某亮从光伏材料公司回收后交由陈某存处置的有机溶剂废料中含对二甲苯47.5mg/l、间二甲苯122mg/l,该废物属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殷某亮自己作坊内交由陈某存处置的化工废料中含甲苯36.9mg/l,该废物亦属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其后,殷某亮、陈某存、王某书被法院作出的(2014)锡法环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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