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9:广西马山县远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南宁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1]
裁判要点:“先调查后立案”的方式,没有违反《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调查取证,并在案件终结调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案情分析: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一、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否适当。关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手续齐备,审查流程及研究处理结果均有在案证据佐证,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否适当的问题。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生态环境局核定远洋公司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7.4035万元,综合远洋公司主观故意、超标严重、造成污染后果等情节,对其按照5倍处以37万元罚款是罚当其责,合法适当的。
[1] 案件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桂71行终8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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