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8: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1]
裁判要点:具有超标排放累计时间较长,超标排放量较大、造成的危害更严重的情形,应以虚拟治理成本4倍以上的值计算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案情分析:本案属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本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服务中心系于2011年8月30日经重庆市民政局决定准许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范围包括环境保护,且无证据证明其在提起本案诉讼前五年内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因此,原告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原告。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南昌青赣环境交流中心作为业务范围包括环境保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依法出庭支持原告重庆两江服务中心起诉,合法有据。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三大方面:一、两被告是否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并导致渌江河铊浓度超标事件的发生;二、渌江河铊浓度超标事件的损害后果应如何确定;三、两被告的责任以及承担方式应如何确定。两被告提出的未实施污染环境行为且和本案所涉渌江河三刀石断面铊浓度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后果中直接经济损失为15926083.31元、生态环境损害为888万元、评估费350万元、原告为调查及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费用8000元,以上合计28314083.31元。
[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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