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安双庆
摘要:风险预防原则在法治、道德和政治维度的内在逻辑与近年来兴起的战略性气候诉讼具有一致性。目前,该原则在气候诉讼中规制的责任主体、适用方式及功能展现呈现出扩张趋势。“壳牌公司案”的初审判决隐性适用了风险预防原则来论证说理,对危害风险、科学不确定性、预防措施、举证机制这四个基本要素进行了具体化阐释及发展,审判逻辑较为激进,是风险预防原则在企业气候诉讼中扩张适用的尝试。风险预防原则嵌入气候诉讼并扩张适用,反映了对权利人充分保护的价值取向,但也可能被部分国家滥用,导致企业气候诉讼滥诉、法律依据不当扩容等现象,继而增加气候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作为因应,我国走出去的跨国公司应秉持底线思维,在遵循东道国相关国内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减排规划,并以和平合作、互利共赢的理念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争取更多合法权益,以预防和应对潜在的气候诉讼风险,平衡环境责任的履行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作者简介】赵骏(1978-),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比较法研究;陈卓尔(1998-),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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