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安双庆
摘要:应对气候变化的碳排放环境风险司法控制是构建国家风险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在现代风险社会中,需要对碳排放环境风险进行类型化区分并分析其司法治理差异,以更好地适应预防性司法的规范性要求。以司法方式应对碳排放环境风险,是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中风险预防责任的体现,与气候变化立法和执法间的有效互动,促进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体系的内部构造。碳排放环境风险司法控制面临的障碍,包括碳排放环境风险司法规制的利益识别、科学不确定下碳排放环境风险事实认定、碳排放环境风险累积效应下的规范性评价等方面。完善碳排放环境风险司法应对的规范进路,需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将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实施协同司法控制;强化碳排放环境风险司法认定,为准确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提供科学性基础;优化碳排放环境风险司法评价,适度发挥以利益衡量为核心的司法能动性。
【作者简介】韩康宁( 1994 - ) ,男,汉族,河南新乡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通讯作者: 冷罗生( 1966 - ) ,男,汉族,湖南南县人,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法研究。
【文章来源】《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2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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