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安双庆
摘要:整体系统观作为一种凝萃于政策、文化与哲学的全景化研究视角,将科学基础与法律原理有机统合,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高度契合。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回归法治,在整体系统观的理论视野下,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涉及法理与制度构造两个层面的核心问题。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理基础由时间、空间、价值、规范四个维度搭建,以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专业主义与权力主义的衡平、公法与私法的融汇为基本呈现。为实现成熟自洽的碳达峰碳中和法治构造,宜推动形成既创设新法亦遵循旧法的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系统、管制性机制与促进性机制协同的法律执行系统、救济性功能与预防性功能兼具的司法保障系统以及“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社会治理系统。
【思维导图】
一、引言
作为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内在的科学基础并非单一的直线进程。 为此,需引入整体系统观的理论视野。 在整体系统观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是多维的立体呈现,既依据充分的科学机理,亦建立于周延的法理基础与完善的法治构造之上。
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科学基础与整体系统观的引入
第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科学基础包括气候变化的成因复杂多样、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多元。第二,整体系统观的引入具体表现为其一,政策诠释: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整体系统观作出了合理充分的政治诠释。 其二,文化意蕴:“天人合一”环境观,观念与价值本质上反映了一方水土的文化特质,“天人合一”的环境观为整体系统观提供了重要的本土法文化渊源和历史逻辑。其三,哲学溯源:整体主义认识论。整体系统观在哲学上是一种具有吸引力的认识论,蕴含了从分解、析出到统合、融构的哲学深意。
三、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保障的法理展开
第一,时间维度:共时性与历时性的统一。任何法律及其实践自始至终都在时间的框定规约中定格,也在时间之中生成、存在、运行和发展。其一,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应当具有回顾性和追溯性。其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应当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其三,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应当具有渐进性和阶段性。 第二,空间角度: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结合。法治总是培植和孕育于特定空间之内,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空间性;抛却了空间,法治就无从存在。一方面,空间作为一个整体,决定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必然存在共通性和普遍性的一面,不同区域间的共同责任由此产生。 另一方面,空间内部存在差异,决定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离不开特殊规定。第三,价值维度:专业主义与权力主义的衡平。在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中,实现专业主义与权力主义的衡平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正当性。首先,权力主义与专业主义在功能上均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权力主义与专业主义看似是在各自轨道上“双线并行”,但并非悬然隔绝、互不干涉。第四,规范维度:公法与私法的融汇。单一公法或私法均不足以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达成,宜汇集二者之合力。 碳排放权交易即为环境合作治理模式的体现,具有公私法混合的属性,并呈现从权力到权利的二阶特征。
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法治保障的内部构造
第一,循旧立新:法律依据的体系化。首先,立新: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之中心,其次,循旧: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之外围。第二,刚柔兼济:法律执行机制的协同化。第三,前延后伸:司法保障的功能充分化。首先是应对气候变化司法发挥救济性功能,对私益与公益提供更加充分的救济。其次,基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强风险属性,应对气候变化司法需发挥预防性功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法律进行合理解释与适用,确保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这也是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第四,上下贯通:社会治理的双向互动化。一方面,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式社会治理机制能确保碳达峰碳中和法治的公平方向。另一方面,自下而上式的社会治理机制具有提升碳达峰碳中和法治分配效率的重要价值,要求吸纳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参与其中,共同形成多元共治的气候变化治理网络。
五、结语
在整体系统观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治保障须立足时间、空间、价值、规范的多元法理,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整体系统性构造。还需强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基于法律,亦广于法律。此外,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不仅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制定恰逢其时,更提供了整合环境法之良好契机。一方面,在空前严峻的气候变化危机面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所持有的目的、所面临的抉择是一致的。另一方面,气候变化问题涉及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与生态保护法三个子系统,不仅助推了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协同的环境法一体化趋势,亦将扭转重污染防治法、轻自然资源法与生态保护法的环境法传统格局。值此环境法典呼声高涨之际,还需对气候变化是否应当融入以及如何融入环境法典的问题进行检视,以理顺应对气候变化法与环境法典之关系。
【作者简介】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主任。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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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