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天琦:论“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的秩序价值及其实现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67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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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碳”目标与能源法秩序价值的内在关联     

从能源法秩序价值的安全性侧面出发,能源法律秩序一方面可以填补能源更新发展带来的法律漏洞,以弥补滞后性导致的法律对能源关系调整的不足,另一方面能源安全关系到国家整体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法律秩序需要维护能源法律关系的稳定状态以保障国家整体安全。与此同时,“双碳”目标对能源安全也提出了挑战。“双碳”目标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其减碳、降碳的政策导向对高耗能高排放的化石能源天然排斥。但若脱离实际,片面强调低碳化,将对能源安全与稳定产生现实威胁。

从能源法秩序价值的预期性侧面出发,“双碳”目标已经成为能源法律秩序预期性的来源之一。首先,“双碳”目标是当前全社会从上到下的共识。其次,“双碳”目标已在相关能源法律中转化为规范语言。

二、“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秩序价值安全性侧面的挑战及法律保障

在“双碳”目标推进过程中,我国能源安全受到的挑战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能源供应安全。首先,能源储备这一制度缺少专门立法,缺少对制度流程和实施标准的明确规范,也缺少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难以保障法律的可预期性。其次,虽然我国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安全的有关法律保障按能源类型分别规定在各单行法中,相关规定涵盖内容较为全面,但实践中,还有地区能源输送网络不互通,忽视能源输送双向通道建设的问题。最后,我国的能源供给结构正处于从化石能源为主向可再生能源为主转变的过程中,短期内难以完全摒弃化石能源。二是能源价格安全。当前我国面临结构性碳波动引起的风险。一方面,水、光、核等清洁能源开发成本较高,市场消费价格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区域分布的特点,电力价值不能仅由电量决定,还应受位置、时间的影响。三是能源生态环境安全。现有立法与政策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制度没有贯穿能源开发利用的全程,未能充分回应“供给安全价值与环境安全价值之间张力”带来的问题。第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三、“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秩序价值预期性侧面的规范表述

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体现于内在和外在两个层面。规范内在的可预期性体现为规范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规范外在的可预期性体现在规范体系内不同规范之间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从规范内在的可预期性出发,我国目前的“双碳”能源立法的特点是政策性较强。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首先,我国能源分布和产业发展地区差异大,“双碳”目标在各地区的推进进度不同。其次,碳吸收、碳捕捉与封存等技术形成的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迅速,更新迭代快,不适宜完全通过滞后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再次,“双碳”目标指向的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复杂性、连带性与不确定性,需要以动态调整的方式,结合能源产业具体发展情况和一段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状况确定阶段性的具体推进目标。

从规范外在的可预期性出发,将“双碳”目标纳入能源法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明确绿色低碳转型是能源法律体系构建的目标。其次,以市场为导向构建能源低碳化制度。再次,起草颁布能源基本法,为“双碳”目标在能源法律中落实提供载体。

四、“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秩序价值的制度实现

一是实现以保障能源安全为目的的能源结构低碳转型。通过构建能源供给多样化体系保障能源供给安全,通过完善可再生能源定价机制保障能源价格安全,通过完善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保障能源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以增强可预见性为核心的能源法制完善。一方面,能源政策应当在授权性规范和法律责任规范实现法律化以实现能源法律的秩序价值。另一方面,应当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的能源法体系。制定能源基本法具有必要性。

 

【作者简介】宁天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能源法。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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