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
一、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的弱化
全面回顾《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谈判过程,可以发现国际上尚未建立总量控制机制,建立有效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基础仍十分薄弱。
第一,《京都议定书》的部分总量硬约束。《京都议定书》强调总量控制,但对《公约》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的总量控制强度有所不同。由于总量硬约束仅仅适用于《公约》附件一缔约方,非附件一缔约方享有较大弹性,故将这一状态称为部分总量硬约束。
第二,后续谈判对《京都议定书》部分总量硬约束的放弃。在 1997 年京都气候大会之后的多次气候谈判中,以下两个问题最终动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的总量控制制度。 第一,总量硬约束的适用范围不具有全球性。第二,部分附件一缔约方认为对其总量约束过于严格。
第三,《巴黎协定》市场机制对总量限额的弱化。在重重压力之下达成的《巴黎协定》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控制主要体现为国家自主贡献制度。国家自主贡献制度极大地弱化了全球排放总量约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允许各缔约方各自设定排放总量限额,也就无法设定全球排放总量限额。第二,各自设定的排放总量限额并不一定涵盖全经济领域。第三 ,各缔约方可以将减排目标设定在不需要借助外部碳市场即可实现的水平。第四,各缔约方自设的排放总量限额并非结果义务,而是行为义务。
二 、强总量约束的碎片化实践
与全球层面的总量控制弱化进程相反,部分国家、地区、行业加强了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前这些碎片化总量控制实践主要包括区域性国际碳市场、行业性国际碳市场、全国性碳市场、次国家级碳市场 4 个层次
三、 碎片化总量约束对排放交易制度长期有效运行的影响
全球性总量控制的缺乏与碎片化总量约束所形成的张力,将会对国际国内碳市场建设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有效有序运行。
第一,影响供求关系。在《巴黎协定》弱全球总量控制之下,各缔约方有权通过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自主决定排放总量限额,各缔约方的这些自主决定权意味着各缔约方对碳市场的主体范围、供求关系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第二,导致价格扭曲。碎片化总量约束导致不同碳市场之间存在供求关系差异和价格差异。不同市场之间存在链接障碍,价格差异是重要原因。这一差异并不必然源于资源禀赋导致的比较优势。各缔约方自主决定排放的制度安排会扭曲市场,导致并非基于比较优势的低价,这可能引起逆向激励问题。
第三,打击强总量控制国家的减排积极性。缔约方在总量控制强度上的差异会导致交易价格差异,不同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者需要承担不同的成本,其下游用户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也需承担不同的成本,继而影响潜在投资者、公众对温室气体减排的态度。在这些影响之下,已经承诺承担较大减排贡献的缔约方也可能因为其他缔约方放松管制而放弃自己的总量约束。
第四,阻碍国际国内碳市场链接。碎片化总量控制对国际碳市场链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可交易标的和交易价格两个方面。地区间价格差异是当前碎片化的碳市场之间实现链接的重要障碍。但价格差异只是表象,深层原因在于碎片化总量控制的宽严不一以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劣币驱逐良币”问题。
四、 中国推动国际国内碳市场制度建设的路径选择
面对全球总量控制弱化与局部总量控制强化的国际碳市场,应当为解决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链接的前提性问题创造条件,从统筹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高度,在积极推进国际碳市场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国内碳市场制度建设。
第一,国际碳市场制度建设。基于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中国的“双碳”政策体系和 “双碳”法治建设进程,我国需要从以下方面推动碳市场国际制度建设。 首先,推动全球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大气温室气体容量使用权的公正分配。其次,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中国应当继续积极参与谈判,推动规则发展。再次,准确把握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定位。在将来的国际碳市场中,中国更可能是买方,而不是卖方。最后,构建和发展区域碳市场。中国可充分利用买方/援助国在选择交易对象、制定交易规则等方面的主动地位,提升国际话语权。
第二,加强国内碳市场制度建设。当前中国应当坚持国内碳市场制度的相对独立性,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按照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要求,在《公约》《巴黎协定》等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准则、原则前提下审慎推进国内碳市场立法,分步骤建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实体规则是核心规则,需要更多体现中国自主性,体现中国对公共资源节约利用、公平利用的制度探索。程序规则是配套规则,应当侧重国际兼容性。程序性规则主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制度、减排成果核算制度、报告制度、碳市场登记制度、碳市场结算制度等。
五、结语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经历了《京都议定书》的部分总量硬约束、后续谈判对《京都议定书》部分总量硬约束的放弃、《巴黎协定》市场机制对总量限额的弱化这三个阶段,总体呈现出明显的弱化趋势。在全球总量软约束的背景下,虽然部分国家、地区、行业加强了内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在区域性国际碳市场、行业性国际碳市场、全国性碳市场、次国家级碳市场这四个层次实行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但是这种碎片化总量约束下的碳市场制度会影响供求关系,导致价格扭曲,打击强总量控制国家的减排积极性,阻碍国际国内碳市场链接。在此背景下,中国应当统筹推进国际、国内碳市场制度建设。在国际上,中国应当推动全球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和大气温室气体容量使用权的公正分配,积极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找准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定位,依托“一带一路”等多边合作机制 构建和发展区域碳市场。在国内,中国应当审慎推进国内碳市场立法,分步骤建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
【作者简介】1.吕忠梅,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法、经济法研究;2. 尤明青(通信作者),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环境法、国际环境法研究。
【文章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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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