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德:社会系统论视角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对策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1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59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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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而在社会系统论视角下,双碳目标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话语,其本身须经过多重转译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理论研究有必要探讨如何在法律系统中实现有序、连贯的规范化转译,并调动发展减排技术活力、避免规制模式下企业与规制者的对立僵局。由于气候变化问题在成因和结果方面具有复杂性特征,有必要立足于系统论视角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二、应以社会系统论考察我国双碳法律体系

为顺利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回归法治,建立健全双碳法律体系(即双碳法律系统)。首先,气候变化问题成因及其应对手段具有的复杂性特征,为决策者引入社会系统论构筑双碳法律体系奠定了现实背景。一方面,与传统的点源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问题不同,气候变化是由庞杂繁复的“原因网络”综合塑造而成。另一方面,问题成因复杂导致气候变化的应对手段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特征。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应对需要整个社会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能源结构等方面进行巨大变革。无论是出于精确把握气候变化因果链条、明确责任主体范围的需要,还是进行规制工具选择时的利益平衡的需要,决策者不能“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治理思维,而应当遵循社会系统论的思维,因时施策、因地制宜,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对复杂问题的治理。其次,系统科学一般将系统的特征概括为多元性、相关性、整体性、系统与其环境相互作用,以及具有一定的功能。参照这些特征,法律体系完全可以被视为社会系统论意义上的一个系统。双碳法律体系可以被理解为现代法律体系在回应气候变化风险时的演化成果,其已经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系统性特征。再次,在构建双碳法律体系时引入社会系统论分析方法,也与我国近年来形成的多方面社会治理改革经验相契。这些经验可作为证成社会系统论的理由。最后,从路径依赖的角度来看,社会系统论具有良好的方法运用环境,与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改革催生的“法治思维转型”“双向驱动逻辑”相契合。可以预期,借助社会系统论,我们能够更清晰地探寻当前双碳法律体系存在的规范困境并找出完善措施,把握环境法治特质与现代性之间的张力

三、我国双碳法律体系面临的规范困境

从社会系统论的角度考察,不仅领域内综合性立法迟迟未能出台,相关专项法的立法目的与气候变化或者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存在差距,而且既有气候变化应对或者低碳法制体系的内部结构也并不均衡。既有法制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使其难以为双碳目标提供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一是双碳法律系统的碎片化和分散化困境从双碳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其呈现出碎片化和分散化特征,不仅缺乏指引系统运行的统一的功效目标,规范转译不充分,且不同元素彼此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现象。二是双碳领域政治和法律的结构耦合不紧密。在社会系统论视野下,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耦合结构,能够集中映射出两种系统之间互相“激扰”“互渡”的运作过程,这无疑有利于系统间的信息交换、输送。但是,由于欠缺规范性的约束和政治实效性的现实需要,以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耦合结构的同时也产生了双碳领域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去界分化”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双碳法律系统自主性受到冲击的问题。三是双碳目标参与主体自组织规则不完善。在传统环境治理过程中,命令—控制模式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减少和环境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强调行政命令和政府控制,在气候治理法治实践中可能导致企业减排动力不足甚至逆向选择,基于技术标准或者能效标准的规制可能遇到失灵或治理不力的困境。

四、我国双碳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策

越来越多的国家或者地区开始运用法治手段来推进和落实双碳目标。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应当通过强化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系统性的方式,一方面制定综合性气候变化应对法,另一方面于气候变化相关的单行法中明确双碳目标的规范性表达,对既有法律进行修补,并尤其注重将气候公正转型贯彻于能源转型立法的全过程。首先是以气候基本法为桥梁的“双重转译”。双碳目标的立法对策应当实现“由事理向法理”的转变,做好政策话语和法律体系之间的接洽。事实上,社会系统论亦要求立法者在双碳立法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通过政策和立法之间的合理转译,促进双碳政策有序法律化、双碳立法有序体系化。但为了实现双碳相关立法的系统化,双碳目标自政治系统到法律系统需要依次经过两重转译。其次是第二重转译与法律制度的具体展开。第二重转译是从气候基本法转向气候变化单行法。基于社会系统论对传统的尊重,环境法的发展不能完全脱离传统法,因此双碳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自然不宜完全脱离旧法,而应当采取“既创设新法亦遵循旧法”的法律发展进路。鉴于《应对气候变化法》仅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作出了一般规定,双碳目标的贯彻与落实还须依赖于决策者依照《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要求对传统法律进行修订以及在必要时制定新的法律。具体包括促进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自然资源法领域完善碳汇制度建设、完善二元碳定价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构建气候公正转型补偿法律制度。再次是双碳政治和法律的良性结构耦合。在社会系统论的视角下,要想实现双碳政治和法律的良性结构耦合,须考虑如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控制阀”实现双碳政策和双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自净”“纯化”;二是充分发挥宪法的合宪性控制和解释功能,避免政治意志和权力肆意介入法律系统的运行。最后是尊重双碳法律系统的功能有限性。在“认知”生态风险时,法律系统受限于它自己特有的功能及与此功能相适应的、特定的运作机制,只能进行有限认知。换言之,在给定功能分化的事实背景下,政治系统、法律系统和诸多功能系统一样,均只能在各自限度内为生态风险的解决作出贡献。因此,尊重而非忽略双碳法律系统的功能有限性是实现双碳目标、构筑科学双碳法律体系的基本前提。

五、结语

立足于既有双碳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我国不仅应当从宏观层面出发以双碳目标为引领及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加强双碳目标从政策系统到法律系统的连贯转译,还应当在重点领域有序推进双碳目标的进一步法律表达。其中,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促进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领域的碳汇法律制度、二元碳定价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气候公正转型补偿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钱端升讲座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及地方法制;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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