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袁某、龙某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315

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间,被告袁某、龙某奎在明知其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采伐共计立木蓄积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随后将滥伐所得木材装运、出售。经鉴定,袁某、龙某奎滥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总价值为69131.3元,生态修复(植树造林恢复)费用15089元。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二被告的滥伐林木行为对林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请求判令被告袁某、龙某奎赔偿生态修复金2万元,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000元用于购买碳汇减排量进行替代性修复。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与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及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充分沟通,又专程与重庆市碳汇交易平台企业就碳汇项目合法性、碳汇司法合规性、“以碳代偿”模式有效性、碳汇交易认购程序等问题进行反复协商,充分论证了碳汇替代性修复的现实可行性之后,合议庭主持各方进行了调解。二被告承认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用缴纳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131.3元用于购买重庆“碳惠通”项目二氧化碳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调解协议经公告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市首例通过认购碳汇对受损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典型案件。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部署,“以碳代偿”弥补了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损失,达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本案中,考虑到本案被告对环境功能损失的直接修复存在补植复绿修复周期较长、补种的幼树固碳能力较低、因客观原因限制无法全部进行直接修复等具体情况,及重庆“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经过了授权机关的核证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首创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碳代偿”替代修复模式,推动多元化修复性司法的创新,丰富了环境司法实践样本,对于引导发挥司法能动探索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助推国家“双碳”目标实现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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