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案情简介:
被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振华重工企业对构件进行露天喷漆,超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造成大气污染。厂区周边群众纷纷举报投诉,行政机关亦对其作出数次行政处罚。中华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重工企业赔偿环境损害,经鉴定,造成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达1500余万元。
审理中,法院主持开展多轮磋商,最终,中华环保社会组织、上海振华重工企业和环境监管、财政管理部门,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由上海振华重工企业支付替代性修复费用,用于涉案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低碳示范创建项目。中华环保社会组织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审查核实环境主管部门已督促某重工企业完成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改进处理工艺,推广使用新型环保涂料,停止了对大气环境的损害,支付了替代性修复费用,原告为实现环境公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故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裁判要点: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绿水青山、碧海蓝天,是人民共同的生态环境利益所在。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治污减排是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在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企业应当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开展。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等要加强协作,把防治大气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形成环境治理的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案件来源:北大法宝 案号:(2020)沪03民初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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