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2021年,福建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福建某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某化工公司有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已有多个法院的多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执行结果:
2021年9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5054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执行。
典型意义:
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案涉企业因节能改造持有结余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偿持有人债务,减轻债务负担。本案中,执行法院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与被执行人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的可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相应碳排放配额,并将该碳排放配额变卖后抵偿债权人的债权,既是执行方式的创新,也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交易量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一起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