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泉滥伐林木案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363

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泉向林权所有人刘某良承诺,由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砍伐刘某良位于南靖县南坑镇村雅村“仙师公”林地的林木,刘某良表示同意。此后至2022年1月19日间,张某泉在刘某良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多次到“仙师公”林地砍伐林木进行销售,获利人民币(下同)18376元。2022年1月20日,张某泉在运送林木进行销售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某泉无证砍伐的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分,林种为水源涵养林,属省级生态林,被滥伐林木为110株阔叶树,立木蓄积量为18.6493立方米,经济价值4960.72元,现场林地被采伐造成鉴定范围内原有植被、森林资源、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

  在该案审理期间,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南靖县法院组织南靖县林业局技术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到滥伐现场实地核验,认定本案不具备进行原地或异地“补种复绿”的条件。经释法说理后,被告人张某泉主动与南靖县林业局、南坑镇村雅村民委员会签订《森林管护协议》,约定由张某泉协助护林员管护位于南坑镇村雅村988亩天然阔叶林地6个月,替代履行其生态修复责任,并缴纳6000元作为其履约保证金。同时,张某泉还自愿同意以购买并注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弥补其滥伐造成的碳汇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南靖县法院据此向南靖县林业局发出《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碳汇损失量测算通知书》,请该局依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对张某泉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开展测算,经测算张某泉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为47.07吨。2022年11月3日,张某泉通过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自愿以其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两倍认购并注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96吨,替代履行其碳汇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为确保张某泉保质保量按照《森林管护协议》要求,完成森林管护义务,南靖县法院向张某泉作出《森林管护令》。

裁判结果:

    南靖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泉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张某泉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以履行森林管护义务的方式替代履行其生态修复责任,并以其滥伐林木造成碳汇损失量两倍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案件相关款项用于折抵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泉具有滥伐林木的犯罪前科等情节,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张某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泉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其违法所得。宣判后,张某泉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省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以购买并注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进行碳汇损失赔偿的案件。本案亮点有二:一是以森林管护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前提,是被告人要先行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在确认原地不具备补种复绿技术条件,且辖区范围内无可供异地补种复绿区域的情况下,南靖县法院引导被告人张某泉与林业部门、村委会签订《森林管护协议》履行替代修复,并发出《森林管护令》,督促其在刑满释放后保质保量完成森林管护义务。二是认购并注销双倍碳汇损失量进行赔偿。本案中南靖县林业局技术人员依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计算出因张某泉滥伐林木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量。考虑到森林资源从破坏到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不单只有林业碳汇损失,故南靖县法院引导张某泉自愿双倍认购并注销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在弥补碳汇损失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适度赔偿其他生态服务功能损失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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