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邱某彪向龙岩市永定区文相营林有限公司转包了紫金山南部10号地块清表工程。2021年1月7日,邱某彪在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和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田心村“羊仔坑”山场砍伐杉木。当天,邱某彪雇请兰某的龙马车准备将砍伐的杉原木运往木材加工厂出售,在运输途中被查获。案发后,经龙岩昆正林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检量认定,上述砍伐的杉原木材积为6.864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为10.5606立方米。2022年3月19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向被害人发还被盗伐的杉木317节(规格长2m,口径7-16cm),计原木材积6.8643立方米。
2022年10月20日,被告人邱某彪与龙岩市新罗区红坊林业站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向林业部门缴纳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人民币(下同)24500元,用于异地生态恢复示范基地等费用。2022年11月2日,邱某彪签署《自愿修复补偿承诺书》,表示愿意对自己行为造成的破坏承担修复和补偿责任。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函请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根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测算出邱某彪盗伐杉木造成碳汇损失量为24.7140吨。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参照测算结果出具前一个交易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发布的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58元,计算出邱某彪盗伐林木造成的碳汇损失金额为1433.41元。后邱某彪自愿将碳汇损失赔偿金1433.41元缴纳至指定的生态修复账户。
裁判结果:
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彪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邱某彪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邱某彪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协议书,向林业部门缴纳森林生态恢复补偿履约金24500 元,同时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有充分认识,愿意并实际缴纳因盗伐行为造成的碳汇损失赔偿金 1433.41 元,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盗伐林木罪判处邱某彪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邱某彪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省首例适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并以参照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价格方式直接计算并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的案件。本案亮点在于,在林业部门技术人员适用《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计算出碳汇损失量的情况下,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参照测算结果作出前一日的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挂牌协议交易收盘价,直接计算出被告人造成的林业碳汇损失金额,并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碳汇损失赔偿金至生态修复账户,将市场化价格机制便捷引入林业碳汇赔偿,以司法助力林业碳汇价值实现,为守护绿水青山提供高效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案例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件林业碳汇损失赔偿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