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陈某、方某在承建淳安县屏门乡整乡推进佛岭后茶叶联户联片基地建设道路工程期间,为采石和赶工程进度,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在佛岭后村“小林中高塔”林区审批范围外开挖道路,造成山体裸露,原有地表植被严重破坏。经建德市益林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现场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7.05亩,其中公益林面积1.5亩,商品林面积45.55亩,受损环境修复所需费用207645元。案发后,两被告人采购苗木进行原地补植。
裁判结果:
淳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方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改变被占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同时,结合两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通过种树复绿、预缴修复费用的方式积极弥补生态损害后果的情节,可对二人从宽处罚。两被告人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给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判决两被告人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59835.2元,在“检察日报正义网”上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执行监督”四位一体办案模式的典型案例。林业部门在前期执法过程中发现陈某、方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两被告人主动提出通过补植复绿等方式及时弥补对林地造成的损害。结合补植复绿的季节要求、裸露山体的安全隐患,经县林业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会商,决定启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三位一体办案模式,形成由林业专家制定修复方案、林业部门监督补植复绿的及时性并查验效果,公安、检察院同步刑事诉讼,法院最后根据补植复绿的效果、认罪认罚的表现、生态修复补偿金的支付情况等情节作出判决,判后对生态修复资金的使用及后续修复效果开展执行监督回访,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工作闭环。在此基础上,淳安县人民法院延伸司法职能,通过与淳安林业局(森林碳汇管理局)多次会商,探索林业碳汇认购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碳汇”协作机制,并签订《关于推进“森林碳汇”高质量发展合作备忘录》,为以后审慎处理涉碳汇法律问题,探索涉碳汇法律适用规则奠定良好的基础。
案例来源:202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