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公司诉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第三人雷州星公司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6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46

创世纪公司诉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第三人雷州星公司合同纠纷案

——以虚拟货币“挖矿”为主要目的的合同不予提倡

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被告GM公司及其子公司与第三人雷州星公司签订三份谅解备忘录,就S9蚂蚁矿机等设备的所有权、托管、收益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之后GM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威瑞迪安公司相继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创世纪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保管及运营合同法律关系。创世纪公司按约定或依请求向GM公司及其子公司指定的平台发送相关设备的位置、运行数据和费用账单,GM公司则向创世纪公司支付泰达币。2018年9月,创世纪公司以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拖欠费用为由停止发送设备运行数据。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另案起诉创世纪公司,审理法院的生效判决判令创世纪公司返还相关设备,并赔偿使用折旧费等。创世纪公司又提起本案诉讼,要求GM公司、威瑞迪安公司支付欠付的设备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发送给被告的每份账单中均同时发送了泰达币支付地址,被告也用泰达币进行了支付,这表明双方对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达成了合意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在关联案件中的诉讼行为及在本案中提出的原诉求,也表明原告认可被告的支付行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发行机关发行的货币,不具有法偿性等货币应有的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需自担风险。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合意利用虚拟货币泰达币进行支付,属于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行为,其相关风险也理应自担。原告现在变更诉求,不认可被告之前用泰达币支付的所有账单,没有充分依据,不予支持。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欠付行为,其要求被告支付欠费的依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虚拟货币“挖矿”设备托管服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等设备计算生产泰达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投资活动。因其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相悖,故被国家列入淘汰类产业名单并禁止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专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本案审理法院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准确把握数字产业细分赛道,精准护航数字产业健康发展,对虚拟货币“挖矿”这一高耗能、高排放的所谓“数字经济”亮出司法“红牌”,表明否定态度,既提醒公众正确认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法律风险和社会危害,又引导企业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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