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人:石婉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娘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为开荒需要焚烧农田内杂草,擅自使用打火机焚烧将乐县黄潭镇将溪村“杨梅坑”山场下方农田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杨梅坑”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6亩。余某娘已支付赔偿款17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将乐县黄潭镇将溪村下科小组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余某娘主动认购林业碳汇133吨,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余某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余某娘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火灾发生后,余某娘积极参与救火并支付赔偿款,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以自愿认购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被告人余某娘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三明首例在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全新修复模式。与传统的补植复绿模式相比,认购碳汇的修复模式操作简单,且有专业的碳汇科技公司操作,碳汇开发期限短,更容易让林农或集体受益。将乐法院与检察院、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通过建立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机制、规范碳汇认购程序、设立生态司法碳汇基金、组建“碳中和”志愿者服务团队、选任碳汇专家人民陪审员等,推动恢复性生态司法与林业碳汇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为人民法院开展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样本。
案件来源: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7个涉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