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帅:遵约背景下中国“双碳”承诺的实现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368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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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20922日,习近平主席宣布中国将加大力度,力争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中国提交了更新的NDC承诺,这对国际形象和遵约义务提出挑战。如何实现承诺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遵约的内在逻辑

遵约是国家对条约的遵守或遵从,产生于争端解决机制难以回应全球性问题的背景下,是"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和国际法遵守理论的实践价值凝练。

遵约的内在逻辑:以“过程+结果”为导向。遵约与履约的区别体现在:履约是将意旨转化为行动的过程,遵约体现了条约要求与国家行为的趋同度,强调"过程+结果"。其中“过程+结果”导向的含义是指:遵约是动态+静态的概念,评定准则为"是否履行+是否实现",关注行为符合条约要求和达到条约目的。此外,“善意履行”作为遵约的充分条件,要求国家在形式和实质上诚实、正直地履行条约,缔约者对所作约定有遵守之必要,形成遵约引力和良性互动。

遵约是作为缔约方的国际法义务。虽遵约由国家自愿实现,但受内政和宏观状况影响可能变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此作出了确认,强调条约的拘束性及禁止以国内法为由不履行。它把遵约从理论上提升至法律层面,成为缔约方的义务。该公约认为,遵约需要满足条约的正当性和国家理性选择后加入。条约规定了国际关系中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但由于国际社会无全球政府,遵约实施由国家协议赋予,因国家能力和意愿差异在实践中难以自动实现。因此,遵约机制通过监督和保障来避免义务空心化。遵约机制是一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则和决策程序,具有预防性、非对抗性和内生性。其强调事前预防,通过遵约委员会审查并采取效仿或制止措施以减少违约。其非对抗性体现在通过合作而非对抗推动缔约方遵约,但适度惩罚措施可能存在以提升遵约率。内生性意味着它依附于具体条约,对特定行为发挥作用,随条约修订而调整。

三、中国"双碳"承诺的实现:主要挑战

"双碳"承诺不是国际法,无需他国批准,只是单方声明,但在《巴黎协定》下被赋予一定的法律属性,成为缔约方的国际法义务。根据遵约逻辑,加入《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必须遵守协定规定,为了促进、保障和管理遵约,协定于201812月形成遵约机制,旨在通过规则和程序敦促缔约方履行协定规定。若"双碳"承诺未能实现,中国将面临遵约机制的审议。因此,该承诺不是要不要实现的选择题,而是如何实现的应用题。中国面临着内外困境,一方面,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抬头,发展中国家的外部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另一方面,作为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环境治理等艰巨任务,工业化和城镇化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需要时间,对承诺履行提出更高要求。具体体现如下:

一是外部发展环境日益复杂,包括:全球平均气温升高、排放差距、气候紧急状态等情况使全球气候治理面临挑战;美国特朗普政府的气候单边主义和英国脱欧增加了全球气候治理的不确定性;"双碳目标"加剧了"气候世界"的分裂。在这种多边体制逆流的情况下,中国与美国、欧盟的双边关系也面临严峻挑战。

二是内部发展需求逐渐增长,包括:中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城乡发展、区域发展和产业发展之间差距明显;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历史任务尚未完成,经济增速高,但能源结构转型面临挑战;国内政策和立法的跟进不及时,需要完善法律保障和市场机制。

四、中国"双碳"承诺的实现: 基本路径

借助于遵约指标,遵约过程可分为5个阶段:一是,程序性遵约,即履行条约义务; 二是,行为遵约,即令自身行为符合条约规定; 三是,制度遵约,即在国内法中落实条约内容; 四是,政治遵约,即在政治决策中体现条约要求; 五是,社会遵约,即社会普遍认可并遵守相关规则。为了提升遵约水平,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下,中国宜以遵约为导向:一方面在参与实践中加强与国际体系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有序推进全面绿色转型。

一是加强涉""领域国际合作。一方面,推动建立公平高效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强调共同但有区别责任(CBDR)原则,通过动态、客观的“共同且对称责任(CASR)”概念,考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差距,提升国际合作的公平性。引导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巴黎协定》的全面实施,推动机制完善,包括减排基准线、第三方认证机构、全球碳定价、绿色金融标准等方面。推动气候资金的落实,通过双边和多边对话,强调发达国家的支持力度与发展中国家的行动力度之差距,实现资金从抽象的制度落实为具体行动。另一方面,助力形成合作共赢的涉""国际关系。坚持多边贸易体制和"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推动解决绿色贸易壁垒和碳边境调节等经济领域问题。加强经济对话,将国际投融资引入低碳领域,扩大合作范围,引导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发展支持。在全球性或区域性组织中加强气候议题的常规性,助力多边碳减排机制的建立。主动融入全球碳市场,探索全球碳定价体系,实现国内外碳价有效衔接。

二是统筹推进全面绿色转型。一方面,完善政策引领和法制保障。完善政策体系从降碳路径和保障措施两方面进行规划,包括能源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低碳设施、绿色交通运输和循环经济等方面。强化法制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双碳"行动的顺利推进,建立碳交易体系和碳税制度,协调现有立法,形成配套方案。另一方面,深入开展"双碳"行动。一是采取市场化措施:完善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交易模式,引入金融衍生品,推动碳市场发展,实现碳经济的活跃。二是采取非市场化措施:减少碳源和增加碳移除,通过产业和能源结构转型,推动能源节约和清洁能源发展,加强绿色技术创新,倡导绿色消费和低碳生活方式,增加碳汇和碳捕获与封存等非市场化手段。

五、结论

国际法治具有"良法""善治"双重面向。为实现"善治",国际法将遵约作为义务,并通过《巴黎协定》下的NDC机制将"双碳"承诺约束起来。中国作为《巴黎协定》的缔约方,在理念和制度上做出贡献,将坚定遵约并寻求绿色转型,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走向"法治"

【作者简介】冯帅,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环境法。

【文章来源】《中国软科学》2022 年第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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