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
一、气候变化侵权纠纷: 责任的性质与适用规范
气候变化纠纷在责任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气候变化诉讼能通过侵权法路径解决;二是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害类型包括:财产权益损害、人格权益损害、环境或资源利益损害;三是侵权法适用于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损害,生态损害需通过公益诉讼解决。四是温室气体排放可能导致生态破坏,适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规范。
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确立方面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碳排放企业("排碳巨头");二是享有气候变化侵权诉讼权利的主体包括: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的相应主体,对于环境或资源利益的损害,只能通过公益诉讼请求侵权责任。三是碳排放企业作为导致气候变化的主体应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四是注意义务的范围按照"邻人规则"的限制;四是碳排放企业应承担责任而不能以受害方损害超出其可预见范围进行抗辩。
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承担方面,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类型可以分为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民事权益的保全责任。气候变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承担气候变化侵权按份责任与需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多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的适用及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则。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正当性与必要性方面,惩罚性赔偿能够提高侵权行为成本,迫使侵权人更加谨慎履行义务,对于气候变化侵权的广泛且深远的损害后果而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必要性。 然而,由于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已经突破了我国民事环境侵权责任体系长期适用的补偿性赔偿原则,所以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维持谦抑和审慎的态度。
在惩罚性赔偿规则在气候变化侵权中的具体适用及其限制方面,气候变化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为故意;第二侵权行为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三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气候变化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救济范围及请求权主体包括:括因气候变化遭受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包括作为被侵权人代表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在气候变化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方面,应以以气候变化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并考虑相关因素。当国家或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作为侵权责任请求权人时,惩罚性赔偿金应根据以下损失数额进行计算: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气候变化侵权能够基于《民法典》第1229条适用关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范,其中亦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方面,《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了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中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归属方面,当气候变化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因气候变化遭受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时,惩罚性赔偿自然应归属于受损害的请求主体。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应为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气候变化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 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限制
其一,过失相抵规则应当适用于侵权惩罚性赔偿。其二,过失相抵规则在气候变化侵权中应受到限制,应分别从单个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和有权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两种情况进行了分析。对于单个被侵权人提起的诉讼,考虑到被侵权人的能力限制,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存在限制。对于有权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由于公共利益与碳排放企业的个体利益对立,并且公共利益的不特定大多数人无法形成一致性主体行为,因此过失相抵规则在此类诉讼中并不适用。
五、结论
气候变化诉讼可能可以通过侵权法路径解决,适用《民法典》中关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范。《惩罚性赔偿解释》明确了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气候变化侵权作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的一种,理论上应当认为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在一般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可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但是在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则没有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余地。
【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民法学、比较法学。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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