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在我国“双碳”目标及其政策体系纵深推进的背景下,肇始于福建法院的判决被告承担“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机制创新,开始在其他省份推广,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江西省、浙江省等地的法院陆续判决其首例“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案件,这延循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机制由点及面的创新路径。作为一种在环境司法实践中探索的责任承担方式,“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该如何界定?“认购碳汇”能否以及何以实现替代性修复?“认购碳汇”是否能以及如何能成为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司法创新机制?
二、“认购碳汇”实现“双碳”目标的逻辑与法理
第一,“双碳”目标法治保障的二元机制。从概念溯源和政策定位上看,“双碳”战略是一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多领域交叉的全局性与系统性工程,“双碳”目标本质上是关于碳减排的中长期目标。在形式层面,“双碳”目标是以碳减排的阶段性量值作为外在指标,从“双碳”目标的表述形式、阶段划分和实现路径综合考察,我国“双碳”战略是目标指向和结果导向的,实现目标的关键在于提高碳生产率、降低碳排放总量。“双碳”目标的实现需要经济社会多方面的系统性变革,通过产业低碳转型升级、经济结构优化、能源效率提升等政策措施,最终实现碳减排效果。
第二,“认购碳汇”服务于“双碳”目标的内在逻辑。“认购碳汇”是我国地方法院自主探索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在我国正式确定“双碳”目标后,法院判决的“认购碳汇”案件被认为是司法能动创新、促进实现“双碳”目标的生动实践,但是鲜少有判决书论证“认购碳汇”与服务“双碳”目标的关联。因此,至少有三个问题必须厘清:从机制定位上看,“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从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机制机理上看,被告人“认购碳汇”能否服务“双碳”目标?从机制构成上看,被告人“认购碳汇”是否能以及如何能成为一种规范性的替代性修复机制。
三、“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与功能
第一,“认购碳汇”法律性质的谱系定位。从环境法律责任体系来看,“认购碳汇”如果预期被定位为一种替代性修复责任机制,其必须是作为一种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在直接修复责任方式无法履行时的责任方式。
第二,“认购碳汇”何以替代性修复。通过“认购碳汇”的方式实现替代性修复,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以无法直接修复为前提。(2)契合修复策略位序安排。(3)遵循替代性修复方式适用的边界。
四、“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责任方式的偏差及规范路径
第一,当前“认购碳汇”案件的实证解析。从多个维度系统梳理“认购碳汇”样本裁判文书,可见当前“认购碳汇”的司法实践存在偏差:(1)未以直接修复为前置程序;(2)未体现生态环境修复策略的位序选择;(3)未彰显生态环境修复的核心目标;(4)未能构建替代性修复与“双碳”目标的内在关联。
第二,“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适用“认购碳汇”这种新型替代性修复方式,应当从构建“认购碳汇”与增加碳汇的关联、明确“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条件、厘清“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范畴和载明“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四方面进行规范。
五、结语
近两年来,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创新了“认购碳汇”这种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被视为是司法服务“双碳”目标的保障机制而在多地推广适用。从外观上看,“认购碳汇”与“双碳”目标有概括性关联,但能否作为一种服务“双碳”目标的司法保障机制,关键在于“认购碳汇”这一新型责任方式能否在实现替代性修复的过程中,契合“双碳”目标提出的增加碳汇面向的需求。检视与剖析“认购碳汇”的司法实践,“认购碳汇”的设计与实施尚不能完全契合替代性修复的规则要求与内在法理,也同时难以有效实现增加碳汇的制度效果。为了更好发挥“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的机制效果,亟待构建“认购碳汇”与增加碳汇的关联,明确界定“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条件,厘清“认购碳汇”司法适用范畴,载明“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方案,规范“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合作导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及地方法制;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民商法。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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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曾沅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