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贻健:论国际气候变化法的体系化
面对国际气候变化法因政治博弈的影响,体系化是国际气候变化法发展的内在逻辑,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的转变并没有中断其整体发展脉络,两者之间存在承接关系,体系化是其发展的可能且必要路径。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展开需建立在IPCC 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包括通过IPCC的评估为气候变化的规范调整提供科学基础,借助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规范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化的基本框架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是围绕最终目标逐步具体化的目标体系;二是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原则体系;三是目标和原则指引之下的规则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构建在形式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同时实质上也还面临着目标体系的刚性不足、原则解释的实用主义倾向 、规则配置的结构失衡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国际气候变化法的体系化,应通过目标体系的具体化、配套实施规则的完善以及气候变化诉讼的功能补充,增强目标体系的刚性;对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法律原则进行实质解释,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为责任分配原则,将各自能力原则视为责任履行原则;通过国家自主贡献的评审,推动建立可比性公平标准,平衡各类规则的配置,适度提高适应规则和确定性规则的权重,以促进《公约》框架下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协调。国际气候条约的缔约方会议作为整体机制“自上而 下”的推动与各缔约方“自下而上”的国家实践结合,将逐步推动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化的进一步完善。
(详见《法学评论》2023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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