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
为实现“双碳”目标,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是科学有效治理工具中的必然选项。目前中国对此研究还非常薄弱,文章意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气候立法体系的学理方案,为达成“双碳”目标提供学术建议。
1 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监管范围与相关法律之类型化
1.1 国际面向的监管空间
2015年《巴黎协定》为中国气候问题的监管法律打开了气候正义、气候公平的法律论证空间,使得自我责任设定具备了弹性,从而打通气候变化的本国立法与国际气候变化监管联通的关键点。此外,在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监管衔接时,需要关注气候法律在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参与度、增加透明度方面的要求。中国在气候变化监管立法时需注意到非国家行动者、区域协作空间的建立等带来的法律问题。值得特别留意的是,国际气候变化法律中的损失和损害概念并不意味着责任和赔偿,但其内在的责任要求依然存在。
1.2 国内面向的监管空间
孤立地审视任何一个监管层级、主体、领域,均无力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事实上,气候变化的监管是多种法律形式、监管战略、治理技术的混合体。首先,对于CO2排放的主要贡献者如何转型是气候变化法律监管的重点。其次,气候变化的法律监管空间与环境保护法、规划法存在重叠区域。再次,气候变化法与经济法、农业法有一定交叉。最后,气候变化对民商事法律构成冲击。此外,气候变化与就业、生活成本、健康也有一些关键连接点。
1.3 相关立法之类属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须以体系化思维从直接影响气候变化和间接影响气候变化两个维度加以考量,分为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两种法律形态。二者界分是基于气候变化问题监管空间所涉领域和问题与气候变化联系的密切程度不同。由此,就直接立法和间接立法的关系而言,前者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柱性立法,后者是应对气候变化的辅助性立法,两者共同构成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2 直接立法
2.1 直接立法的功能
直接立法是国家层面对气候问题做出反应的普遍做法。直接立法的首要功能是整合分歧、形成国家共识。直接立法的第二个好处是将新的规则体系嵌入已有的行政管理框架之中。此外,直接立法还以主权国家的权威方式向国际社会做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对内对外均具有象征性价值。
2.2 直接立法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第一,减排目标和碳预算。法律中规定的减排目标具有战略性,多在总体性或框架性立法中加以规定。第二,设置相对独立的专家委员会。独立专家机构可以通过引入长期视角、提高气候目标的可信度和确保更多基于证据的决策来加强气候治理。第三,执行机制。确定政府应对气候变化职责是实现气候变化法的一项主要内容。
3 间接立法
3.1 间接立法的功能
间接立法在深层次上制约着直接立法的成效。直接立法作为一套新的规范体系,不可能对既定国家的法治秩序进行重组,而是不得不嵌入其中,而这可能使直接立法的实施受到掣肘。
3.2 需调适的关键间接立法
首先,能源立法。能源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通过优化能源结构以降低碳排放成为当务之急。其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及规划法。,中国关于森林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应将国内规范与国际规范相衔接,以便更加全面地运用制度空间。再次,经济法、农业法。就中国经济法和农业法而言,应寻求关联点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支持。最后,民商事立法。气候化的公法机制适当切入私法自治领域有其必要性,民商事立法对此回应成为必须。
4 结论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应采用双阶体系构造,即直接立法加间接立法的体系构造且两种立法的有关法律制度应密切配合,彼此呼应,构成一个完整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体系。此外,在立法时,一方面应注意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衔接,另一方面应注意有关国际条约给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监管立法所留下的法律空间。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自下而上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模式,充分发挥利益相关方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作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的构造需要充分挖掘已有立法的制度空间,注意到气候变化应对在法律上横向的跨部门特征及纵向多层次的特点,逐步完善中国气候变化双阶立法体系。
【作者简介】余耀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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