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试生态环境损害“买碳”赔偿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3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37

202291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因一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违法事件与深圳某公司签署了一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广东省内首次探索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据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签约后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完成资金冻结后将全额用于购买碳普惠产品。从以往行政处罚完成后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如今形成行政处罚+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同步开展新模式,罗湖区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

据了解,该宗案件是广东省首例高密度建成区探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大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也是深圳市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案件。

如何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企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需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开设专门账户。在指定的碳普惠项目上线后5日内,企业应主动完成核证减排量注销,注销后2日内向赔偿权利人提交修复后验收申请。赔偿权利人在收到验收材料后,应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确认侵权人是否全面履行损害赔偿义务。如侵权人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注销,赔偿权利人将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四级调研员王洪涛)“企业通过购买与其损害生态环境等价的深圳碳普惠,来抵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可实现污染排放损于民、赔偿资金还于民的良性循环,进一步拓宽了环境损害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深圳市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经验借鉴。”(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部部长王建雄)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中国经济网。


【本站编辑:曾沅芷】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