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2020年12月30日,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检测报告中部分内容篡改后,虚报给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2021年6月5日,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公司将2019年排放报告所附的两个分厂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检测报告中“报告编号、样品标识号、送检日期、验讫日期和报告日期”内容进行了篡改,并删除了防伪二维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原《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第四十条条第一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6月5日对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内环责改〔2021〕4号),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内蒙古鄂尔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有关规范要求,对所有检测事项及排放报告重新进行了审核,并积极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第二次核查,确保核查真实准确,按时完成了整改。
本案例中乌兰察布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以服务企业助力企业发展为理念,以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为准则。在办理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一方面注重调查核实、精准取证,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绝不姑息;另一方面,注重帮助企业查摆问题,指导企业采取精准正确的整改措施,解决违法违规行为。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内蒙古生态环境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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