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法治通讯 第6期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8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215











  • 制度规则

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内容提要:为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0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方案》提出了坚持积极稳妥、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安全降碳4条工作原则,以及2025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根据《方案》,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15个省份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试点城市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试点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园区

全文内容:

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总体部署,在全国范围内选择 100 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聚焦破解绿色低碳发展面临的瓶颈制约,激发地方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推进试点任务、实施重点工程、创新政策机制,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探索不同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为全国提供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工作原则有四:第一,坚持积极稳妥。聚焦碳达峰碳中和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将探索有效做法、典型经验、政策机制以及不同地区碳达峰路径作为重点,尊重客观规律,科学把握节奏,不简单以达峰时间早晚或峰值高低来衡量工作成效。第二,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不同试点的区位特点、功能定位、资源禀赋和发展基础,因地制宜确定试点建设目标和任务,探索多元化绿色低碳转型路径。第三,坚持改革创新。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深化改革、开展制度创新、加强政策供给,不断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 第四,坚持安全降碳。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先立后破,妥善防范和化解探索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切实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和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发展基础、产业结构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试点对全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显现。到 2030年,试点城市和园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显著进展,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要改革如期完成,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对其他城市和园区带动作用明显,对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为推进碳中和奠定良好实践基础。

三、建设内容

(一)确定试点任务。试点城市和园区要根据国家碳达峰行动总体部署,结合所在地区工作要求,系统梳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础与进展,深入分析绿色低碳转型面临的关键制约,围绕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产业优化升级、节能降碳增效以及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清洁低碳转型,谋划部署试点建设任务。

(二)实施重点工程。试点城市和园区要结合试点目标,在能源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先进技术示范、环境基础设施、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等领域规划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形成对试点城市和园区碳达峰碳中和的有力支撑。加强对配套工程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推动重点工程项目有序实施。

(三)强化科技创新。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加强科技支撑引领,支持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等围绕绿色低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要创新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机制,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努力形成新的产业竞争优势。要加强碳达峰碳中和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推动完善碳达峰碳中和学科体系。

(四)完善政策机制。试点城市要深入剖析当前绿色低碳发展存在的体制机制短板,加快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财政、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创新碳排放核算、评价、管理机制,推动城市能效与碳效整体提升。试点园区要加快建立以碳排放控制为导向的管理机制,着力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

(五)开展全民行动。试点城市和园区要着力加强对公众的生态文明科普教育,普及“双碳”基础知识。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生活理念,促进绿色消费,创新探索绿色出行、制止浪费、垃圾分类等方面体制机制。要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各级干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名单。统筹考虑各地区碳排放总量及增长趋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首批在 15 个省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试点城市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试点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园区。

(二)编制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指导试点城市和园区按照《碳达峰试点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科学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改革举措、重大项目和工作进度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本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试点所在省区省级发展改革委或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开展试点建设。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园区管理机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按照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建设。

(四)加强总结评估。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试点城市和园区定期开展建设情况总结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进展成效,深入分析试点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做好经验推广。试点城市和园区要及时梳理总结有推广价值的经验模式、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归纳后形成信息上报。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311/content_6913873.htm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提要: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是通过市场机制推动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手段,有利于鼓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支持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对减碳增汇有重要贡献的项目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可以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全文内容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控制和减少人为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行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坚持市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和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可以依照本办法参与交易。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并对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相应监督管理活动。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组织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注册登记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登记的具体业务规则,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七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统一的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交易系统。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提供集中统一交易与结算服务。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等技术规范,作为相关领域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实施与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

第二章  项目审定与登记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当有利于降碳增汇,能够避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或者实现温室气体的清除。

  第十条  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应具备法定条件。属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有减排义务的,或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不得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项目设计文件,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项目设计文件,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法定事项进行审定,并出具报告,对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上传系统,同时公开。项目审定报告应当包括审定结论及公众意见处理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项目审定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登记时应通过系统提交要求文件。

  第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申请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不予登记,并告知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  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调查核实后进行注销,向社会公开,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章  减排量核查与登记

第十七条  经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并具备法定条件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核算报告,并委托审定与核查机构核查。所涉数据和信息的原始记录、管理台账应在项目最后一期减排量登记后至少保存十年。项目业主应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测。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前,应当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公示减排量核算报告,并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减排量核算报告的法定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上传系统,向社会公开,对减排量核查报告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报告应当确定经核查减排量,并说明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出具减排量核查报告后,项目业主可以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应与减排量核查报告确定的减排量一致。

  第二十二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项目业主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经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

第四章 减排量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体,应当在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开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第二十六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系统间数据及时、准确、安全交换。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主体违反相关规定的,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二十八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按有关规定用于抵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清缴等用途的,应在系统注销。鼓励为公益目的自愿注销核证自愿减排量。

  第二十九条  跨境交易和使用的规定由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纳入认证机构管理,应按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活动。机构应当具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十一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在批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确保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鼓励获得认可,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应当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和生态环境部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共组审定与核查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审定与核查有关技术问题,提升其一致、科学和合理性,提供技术支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审定与核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业主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七条  相关主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当利益,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交易主体不得操纵或扰乱交易市场。

  第三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相关内容可抄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建立项目档案,记录、留存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信用监督管理,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减排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还应当通知撤销项目登记,三年内不再受理登记申请。因弄虚作假行为取得自愿减排量的,通知暂停交易,责令注销同等数量减排量;逾期未按要求注销的强制注销,对不足部分责令退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再受自愿减排量项目和减排量申请。

  第四十四条  审定与核查机构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加、减少、遗漏审定与核查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出具虚假报告,或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接受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活动的资助,或从事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活动,或与项目业主存在利益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操纵或者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由生态环境部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属单位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处分。有泄露有关商业秘密或构成违反国家交易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本办法中对温室气体、审定与核查机构、唯一性、额外性、保守性用语的含义予以明晰。2017314日前获得备案的项目应按照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已获得备案的减排量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使用。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10/t20231020_1043694.html


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内容提要:甲烷作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具有增温潜势高、寿命短的特点,主要来源于煤炭、油气生产、农业和废弃物处理等领域。我国高度重视甲烷控排工作,《甲烷方案》是我国开展甲烷排放管理控制的顶层设计文件,是我国第一份全面、专门的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性文件。在现有针对甲烷资源(以高浓度煤矿瓦斯和煤层气为主)回收利用的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基础上,《方案》完善了对其他重点控排领域的经济激励政策,包括推进具有甲烷减排效益的项目纳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项目库,探索研究反刍动物养殖和水稻种植主产区甲烷减排奖补政策,以及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与此同时,《方案》鼓励甲烷排放控制工程项目开展气候投融资,解决中小型甲烷控排单位缺乏信用体系、融资难等困境,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方关注并参与甲烷控排行动的主动性。

全文内容

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面临形势

积极稳妥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兼具减缓全球温升的气候效益、能源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效益、协同控制污染物的环境效益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安全效益。近年来,我国在甲烷资源化利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甲烷排放控制仍然面临统计监测基础较为薄弱、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完备等问题,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全面有序推进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坚持系统观念, 处理好减排和发展、安全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夯实基础能力为关键,以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协同控制为手段,加快形成甲烷排放监管体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有序有效控制甲烷排放。

(二)工作原则

持统筹协调夯实基础分类施策稳妥有序防范风险。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有效提升,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明显提升,甲烷排放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

加强甲烷排放监测研究建立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提升甲烷排放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强化甲烷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推动逐步减少油气系统常规火炬。

(三)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科学控制肠道发酵甲烷排放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

(四)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

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加强污水处理领域甲烷收集利用。

(五)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

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措施优化协同治理技术路线。

(六)加强技术创新和甲烷排放控制监管

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强化甲烷排放控制监管。

(七)加快构建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创新完善经济激励政策。

(八)加强全球甲烷治理与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甲烷治理开展全球甲烷交流合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行业和企业要充分认识甲烷排放控制的重要性,稳妥有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工作, 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重点举措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

普及甲烷排放清单编制相关知识,开展对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立以及污染物与甲烷控制的相关培训。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 培养一批能源、农业及废物甲烷排放控制技术性人才。加强对甲烷排放控制的气候、经济、环境和安全效益的宣传。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典型经验做法宣传。

(四)完善评估监督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分析,定期调度落实甲烷排放控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311/content_6914109.htm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

内容提要: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本规则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包含总则、账户管理、登记、信息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622条。

全文内容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活动,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相关活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相关参与方开展上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申请,记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相关信息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的登记、持有、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四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为以下符合条件的主体开立注册登记账户:

(一)申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登记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二)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三)从事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

(四)审定与核查机构;

(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要求的主体申请开立注册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每个主体只能开立一个注册登记账户。注册登记账户应当以申请登记主体本单位或者本人的名义申请开立,不得冒用或者以其他单位和个人名义,也不得使用虚假证件。

第七条 注册登记机构对相关主体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申请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要求的,不予开立,并告知申请主体。

第八条 已经在注册登记系统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发生以下信息变化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信息变更:

(一)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账户代表信息及联系电话;

(二)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因未办理变更产生的风险,由登记主体承担。

第九条 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视为登记主体的行为。

第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发现以下情况,有权对相应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措施并同时通知相关登记主体,涉及交易活动的及时通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

(一)登记主体营业执照或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本规则第八条中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而未按要求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对已被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账户,登记主体在对上述所列问题改正后,可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恢复手续。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户应当申请关闭账户:(一)法人及其他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二)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登记主体申请关闭账户前,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关闭账户期间和账户关闭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注销、查询等相关操作。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 持有核证自愿减排量的项目业主、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其他交易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

第十三条 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办理项目和减排量登记、注销,并按规定在注册登记系统公开。

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对在注册登记系统提交的项目和减排量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全国或者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其他交易主体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机构依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并在注册登记系统公开。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持有账户中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注册登记机构依法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注册登记机构查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核证自愿减排量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注册登记机构依法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注册登记机构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公开的项目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信息连接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出意见时,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任何不良信息。对于发布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减排量无关信息和言论的,注册登记机构可以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等措施;对于经警示提醒不改正的,注册登记机构可暂停其提出意见权限;对于发布违法和严重不良信息的,根据具体情形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为注册登记系统提供软硬件运维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审定与核查公正性的活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本人已持有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持有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依法转让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向供职单位报告全部转让相关信息并备案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修订与解释,注册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www.ncsc.org.cn/xwdt/gnxw/202311/t20231117_1056637.shtml



北京市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内容提要: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北京绿色交易所制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全文内容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和结算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保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提供全国集中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与结算服务。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

第四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自愿、安全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主体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六条 交易主体应当符合交易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交易机构开户并签署入场交易协议。交易主体进入交易机构进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应当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取得实名注册登记账户后,向交易机构申请取得实名交易账户。交易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账户信息变更申请。交易主体应当保证提交的开户、变更申请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

第七条 每个交易主体只能开设一个交易账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多个操作员和相应的账户操作权限。交易主体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及密码等信息,交易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

第八条 交易主体申请注销交易账户,应当确保交易账户内无交易产品及资金。交易账户注销后,交易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第九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增加的其他交易产品。

第十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标的为交易主体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并按照其登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及产生年度进行区分。

第十一条 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价格为计价单位,买卖申报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1元人民币。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最小变动计量。

第十二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挂牌协议是指交易主体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申报中明确交易标的的数量和价格,对手方通过查看实时挂牌列表,以价格优先的原则,在买入或卖出申报大厅摘牌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同一价位有多个挂牌申报的,对手方按照交易主体申报时间依次摘牌完成交易。

第十四条 大宗协议是指符合单个交易标的特定数量条件的交易主体之间在交易系统内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机构确认完成交易的方式。具体条件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单向竞价包括单向竞买和单向竞卖两种方式,是指报价方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单向竞价成交规则,将交易标的出让给竞价成功的单个或者多个应价方,或是从竞价成功的单个或多个应价方受让交易标的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挂牌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10%,大宗协议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30%

第十七条 基准价为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通过挂牌协议方式成交所产生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以此类推。交易标的上市初始价格,由首个将该交易标的从注册登记系统划转至交易系统的交易主体提出申报后确定。

第十八条 交易主体申报卖出交易产品数量,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数量。交易主体申报买入交易产品相应资金,不得超出其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

第十九条 买卖申报在交易系统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

第二十条 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凭证,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交易记录。

第二十一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机构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第二十二条 挂牌协议和大宗协议的交易时段为每个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单向竞价的交易时段由交易机构另行公告。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机构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交易时间内因故暂停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十四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收费应当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事宜按程序报批后,依法依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交易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结算渠道,并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交易机构对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交易机构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业务资金往来,通过结算渠道所开设的专用账户办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与结算渠道签订结算协议,保障各交易主体存入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结果,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以每个交易主体为清算单位,通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产品与资金的逐笔全额清算。

第二十八条 当日清算完成后,清算结果经交易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无误,注册登记机构完成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收,交易机构完成资金的交收。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主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产品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以用于该交易日内的交易。

第三十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机构通过系统向交易主体发送结算数据。

第三十一条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交易账户查询结算相关数据,包括交易产品和资金的出入情况、账户余量和余额等。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主体应当及时核对当日结算结果,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机构提出。交易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视作认可结算结果。

第三十三条 交易信息由交易机构统一管理和发布。机构在交易日发布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行情等信息,定期编制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中,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交易机构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按照本规则第十六条执行。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涨跌幅比例。

第三十七条 交易机构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进行实时监控,注册登记机构对交易机构实时监控提供必要支持。交易主体的交易产品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机构规定的限额。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最大持仓量限额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交易机构实行大户报告制度。交易主体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机构规定的最大持仓量的一定比例,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机构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可归责于交易机构的重大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机构可决定采取暂停交易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导致暂停交易的原因消除后,交易机构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四十三条 交易机构对暂停、恢复交易决定公告并向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交易机构对交易主体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第四十五条 交易机构可以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交易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四十六条 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违反本规则或交易机构其他业务规则规定、操纵或扰乱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交易机构有权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限制交易等措施,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审定与核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

第四十八条 交易主体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单位调查或已被查处,依法配合对其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

第四十九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主体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向交易机构报告。交易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

第五十条 交易主体之间因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业务产生交易争议和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交易机构提出调解申请,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交易主体申请交易机构进行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交易机构的调解意见,经相关交易主体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修订与解释,交易机构可以适时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交易机构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清算,是指按照确定的规则计算交易产品和资金的应收应付数额的行为。交收,是指根据确定的清算结果,通过变更交易产品和资金以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的行为。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ccer.com.cn/wcm/ccer/html/2307ptggc1/20231117/120416603.shtml


广西省印发《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内容提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广西建设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文内容

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筑牢我国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目标,将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万亿林业产业打造有机结合,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绿色能量,为全国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做法。               

(二)工作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有序推进;问题导向、精准发力;机制创新、先行先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三)工作目标

  2027年底前,通过试点探索实现以下目标:

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林业碳汇开发基础能力明显增强;林业碳汇价值实现取得初步成效。

(四)试点范围和期限

试点期限为5年,即2023—2027年。2023—2024年,选择碳汇开发潜力大、专业支撑能力强、改革创新意愿强的市、县和国有林场开展试点工作。2025—2026年,逐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区14个市。2027年,总结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巩固试点工作成果,整理汇编试点资料,完善相关制度,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二、试点任务

(一)开展林业碳汇资源本底调查  

拓展林草生态综合监测内容,组织开展林草生态系统碳汇资源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工作,摸清全区碳储量空间分布和碳汇资源资产权属状况;科学评估林草生态系统固碳增汇能力,开展林业碳汇开发潜力分析,研究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空间布局,编制全区林业碳汇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林业碳汇资源有序开发利用;s基于广西森林资源动态监管平台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建立广西林业碳账户,实现林业碳汇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全方位服务。

  (二)完善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

  充分利用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创新应用卫星遥感、激光雷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构建全区主要造林树种和典型森林类型碳汇计量监测标准体系,开展湿地、草原和石漠生态系统碳汇计量监测方法研究,完善碳汇计量基础数据库、模型参数库,构建自治区、市、县三级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推进林业碳汇计量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指导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碳汇计量工作,提高林业碳汇计量监测能力。

  (三)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

针对我区自然条件优越、碳汇资源类型多样、林业资源特色突出等特点,研究开发涵盖短轮伐期用材林经营、岩溶地区植被恢复、特色经济林经营、林业碳票、林业碳汇碳普惠等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规范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碳汇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破解广西大多数森林固碳贡献大却未能作为碳汇项目开发和进行碳汇交易的难题,积极推动国家推广应用广西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

  (四)建立林业碳汇交易机制

  制定出台广西林业碳汇开发和交易管理办法,形成碳交易主管部门统筹、多部门共同推进的碳汇交易管理机制;构建碳普惠机制,制定碳普惠制试点总体方案、林业碳普惠实施方案和碳普惠交易规则;推动组建广西绿色交易所,打造区域性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开展区域性林业碳汇交易。

  (五)开发储备林业碳汇项目

  引导、支持和规范咨询机构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开发不同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支持开发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为主的林业碳汇项目;加快推进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创新林业碳汇项目开发模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国有林场+集体/合作社/农户合作开发林业碳汇项目。

  (六)推动开展林业碳汇交易

  探索开展企业排放二氧化碳与林业碳汇生态补偿机制试点;探索开展碳普惠工作,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工业园区、社区家庭和个人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抵消碳排放。制定广西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方案;开展公共机构零碳排放创建工作,鼓励采购林业碳汇抵消碳排放;探索林业碳汇+生态司法修复制度;引导社会资本、专业机构和金融机构参与广西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和交易;积极推动我区林业碳汇项目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和区域性碳市场交易;立足广西地缘优势,探索建立面向东盟的森林碳库,探索与东盟国家共同构建碳汇交易平台。

  (七)探索金融支持林业碳汇价值实现方式

选择条件合适的市、县和国有林场,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科研院所搭建合作平台,探索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贷款+碳汇保险+林业碳汇收储合作支持林业碳汇发展的新路径,鼓励金融机构稳妥有序开发碳基金、碳汇债券、碳汇收益权质押贷款、碳汇保险等金融产品,为林业碳汇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

(八)扶持培育第三方咨询服务和认证检测机构

坚持市场培育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在现有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碳咨询服务企业等基础上,加大对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组织支持和引导力度,形成一批专业素养高、多元并进、满足未来市场需求的林业碳汇第三方咨询服务和认证检测机构。

三、保障实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加大要素支持;三是严格监督考核;四是加强宣传培训;五是加强风险防控

原文链接:http://www.gxzf.gov.cn/html/zfwj/zxwj/t17186488.sht



湖北省印发《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内容提要:顺应国家双碳战略目标,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旨在科学合理地确定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分配方案》提出,根据2019-2021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及2019-2021年度配额总量情况,综合考虑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结合2022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确定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亿吨。这不仅利于有绿电需求的企业实现双碳目标,还能推动企业经济向好,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助力省域经济增长。

全文内容

《湖北省2022年度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案》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以及《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71389)的要求,为科学合理地确定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清单

根据我省2019-2022年任一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能耗情况,排除因关停、主体整合等原因退出的企业后,确定343家纳入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管理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纳入企业),涉及钢铁、水泥、化工等16个行业。

二、配额总量与结构

(一)配额总量。根据2019-2021年度纳入湖北省碳市场控排企业排放量及2019-2021年度配额总量情况,综合考虑湖北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府预留配额等因素,结合2022年度纳入企业碳排放核查数据,确定我省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为1.8亿吨。

(二)配额结构。坚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年度初始配额、新增预留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政府预留配额主要用于市场调节,新增预留配额主要用于企业新增产能和产量变化。

三、纳入企业配额分配方法

2022年度企业配额分配主要采用标杆法、历史强度法和历史法。

(一)采用标杆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年实际产量×行业标杆值×市场调节因子

(二)采用历史强度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企业实际应发配额=2022年实际产量×历史碳强度值×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

(三)采用历史法的企业配额计算方法。企业实际应发配额=历史排放基数×行业控排系数×市场调节因子÷365×正常生产天数

(四)市场调节因子。市场调节因子适用于所有纳入企业。市场调节因子=1-(上一年度市场存量/配额总量),2022年度的市场调节因子为0.9836

四、配额调整机制

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企业年度初始配额20%,差额按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20%;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核算后,若企业当年碳排放量与企业年度初始配额的差额超过20万吨二氧化碳,差额按20万吨计;经过上述20%20万吨损益封顶调整后,对超出的配额亏损(或盈余)予以追加(或收缴)

五、配额的发放

在完成企业碳排放量核查后,根据企业2022年实际生产情况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发放给企业。企业对分配的碳排放配额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企业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对应的配额。

1.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3.企业没有履约历史且没有基准年排放数据的;

4.企业全厂累计停产天数(水泥企业熟料工段停产视为全厂停产)大于183天且碳排放量低于20万吨的。

六、其他说明

(一)企业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及外包与租赁情况的处理。纳入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搬迁、外包与租赁的,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主管部门。各地碳交易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作为,跟踪服务,密切关注企业产能变化以及合并、分立、关停、搬迁、外包与租赁等情况。

(二)抵销机制。纳入企业可以使用由湖北电力交易中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共同认证的绿色电力交易凭证对应减排量抵销实际碳排放。对于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绿电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单位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且抵销量不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绿电对应减排量用于履约抵销时仅限使用一次,减排量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鼓励开展碳普惠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武汉市辖区内的纳入企业可以使用在武汉市碳普惠体系下由市生态环境局签发的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本企业2022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对配额存在缺口的企业可进行碳普惠减排量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该企业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的10%,抵销量不得超出企业配额缺口量。

(三)政府预留配额拍卖。在履约期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拍卖工作,配额拍卖量为160万吨碳配额,具体配额拍卖时间和拍卖基价另行通知。

(四)2023年度预分配安排。主管部门根据纳入企业2020-2022年度的履约清缴情况、企业最新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2023年度进行配额预分配的企业名单,原则上于名单确认后的一个月内,2022年实际履约量的70%,通过湖北省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其发放2023年度预分配配额。在完成2023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实行多退少补。

原文链接:http://www.hbbd.gov.cn/xxgk/gkml/gysyjs/zdwrfz/sthj/202311/t20231114_1510193.shtml



  • 实践探索

全国首例司法碳汇跨省协作企业认购落地贵州雷山

1018日,广东省一企业与贵州省雷山县西江镇黄里村达成全国首例司法碳汇跨省协作企业认购协议。根据协议,该企业自愿对黄里村林农森林碳汇1000亩,按每亩每年碳汇量作价60元予以认购,每年总价款共计6万元。林农方面,保证对林地精心管护,不出现滥伐、失火等损毁情形,若有出现则份额相应减少,并按照民族地区传统乡村治理方式,承担120斤猪肉、120斤米酒、120斤大米的处罚;如因生产生活需要持证采伐林木,必须征询和告知对方;对采伐林地和自然灾害损毁林地,要及时补种补植。协议约定,雷山县法院作为见证人和促进方,必须对企农双方做好普法宣传,指导依法办事,调适双方关系,运用民族民间治理文化等特色元素,帮助双方合法合规开展森林碳汇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促进优质资源的深度藕合及能量释放,实现生态保值增值,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森林碳汇软资产转化为兴企富民硬效益,为深化东西部合作探索新路子。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


我国首个露天煤矿排土场碳汇造林项目通过审定

近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林业科学研究院碳汇研究所承担的科技服务项目白音华露天矿排土场碳汇造林与生态修复一体化研究与示范完成验收工作,其中碳汇造林计量报告的审定工作委托具有林业碳汇第三方审定资质的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科技信息研究所完成。该项目是双碳背景下我国煤矿企业启动的首个生态修复碳汇项目,具有典型的行业引领和标杆示范作用。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为内蒙古自治区同类型矿区生态修复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也对探索碳汇产品的生态价值实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设计兼具高固碳增汇能力与生态修复效果的植被恢复方案,并进行碳汇示范林建设;二是对排土场生态修复区现存植被体系开展碳汇计量监测;三是形成标准CCER林业碳汇项目并完成审定。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碳中和专委会官网。


云南环资审判碳汇案件形成三书一见新范式

盘龙法院对被告单位昆明某公司、被告人叶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近日宣判。该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自愿认购600吨碳汇造林项目(CCER)核证减排量,替代履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115日,相关环境交易公司出具了《替代性生态修复见证书》,该笔CCER在国家自愿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完成注销。在被告单位或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自愿认购碳汇案件中,盘龙区人民法院通过三书一见办理流程规范当事人认购碳汇程序。一书,碳汇补偿认购申请书。在自愿认罪案件中,承办法官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新理念,发挥司法能动性,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并向法院递交碳汇补偿认购申请书。二书,碳汇认购交易合同书。在法院的主持下,见证交易双方签署碳汇认购交易合同书,并对合同的内容、条款等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符合公平平等原则。三书,替代生态修复见证书。认购碳汇后,在交易所工作人员见证下将认购的碳汇注销,并由交易所出具替代生态修复见证书。一见,征询专家意见或鉴定意见。对需认购碳减排量多少,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征询专家意见或启动调查鉴定,确保认购碳减排量和案件有关联性。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贵州省首例诉请清缴碳排放配额纠纷案开庭审理

925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该案为贵州省首例诉请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案件。庭审现场,主审法官围绕起诉书陈述的违法事实,紧扣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序开展法庭询问,对被告三次因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等事实进行调查。举证环节,原告围绕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各项诉请所依据的证据、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对温室效应的影响等多个方面向法庭出示证据,被告围绕其虽存在超标排污、但并未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进行举证,后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辩论。庭审结束后,围绕案件庭审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对清缴碳排放配额部分请合议庭进行讨论,该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期宣判。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黔西南日报。


安徽旌德跨省共建异地认购碳汇生态检察模式

近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旌德县林长办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签订《司法碳汇异地认购生态检察机制》,通过与长三角地区建立林业碳汇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加强林业碳汇生态修复工作的探索,将碳汇认购融入生态修复司法实践中,通过侵权人购买林业碳汇碳减排量方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实现林业资源公益保护目的。目前,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已对2起滥伐林木案向旌德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需支付73632元认购经核证的碳汇1534吨。在运用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损害修复,促成本地碳汇交易基地建立基础上,旌德县又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建设,探索建立异地认购碳汇模式,与长三角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公益诉讼绿色发展双碳一体化建设协同机制,做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更好地将碳汇交易生态优势转化经济效能。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宣城日报。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首笔CCER质押数字人民币绿色贷款发放

1025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向客户上海乾于丰低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全行首笔CCER质押的数字人民币绿色贷款。本笔业务是上海分行在去年首笔CCER质押贷款的基础上,在绿色贷款领域结合数字人民币应用推广的又一创新尝试。该笔业务以CCER质押作为担保措施,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在中登网登记公示,以数字人民币方式发放。CCER质押贷款指以企业拥有的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质押物发放贷款,盘活企业碳资产,创新、丰富企业融资担保方式,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缺乏担保物的难题。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本笔业务的落地,得到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的支持。未来,北京银行上海分行将坚定不移走业务创新、转型发展之路,为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京行动力。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澎湃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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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德:社会系统论视角下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对策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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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而在社会系统论视角下,双碳目标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话语,其本身须经过多重转译才能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理论研究有必要探讨如何在法律系统中实现有序、连贯的规范化转译,并调动发展减排技术活力、避免规制模式下企业与规制者的对立僵局。由于气候变化问题在成因和结果方面具有复杂性特征,有必要立足于系统论视角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二、应以社会系统论考察我国双碳法律体系

为顺利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回归法治,建立健全双碳法律体系(即双碳法律系统)。首先,气候变化问题成因及其应对手段具有的复杂性特征,为决策者引入社会系统论构筑双碳法律体系奠定了现实背景。一方面,与传统的点源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问题不同,气候变化是由庞杂繁复的“原因网络”综合塑造而成。另一方面,问题成因复杂导致气候变化的应对手段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特征。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应对需要整个社会在产业结构、生产方式、能源结构等方面进行巨大变革。无论是出于精确把握气候变化因果链条、明确责任主体范围的需要,还是进行规制工具选择时的利益平衡的需要,决策者不能“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治理思维,而应当遵循社会系统论的思维,因时施策、因地制宜,兼顾各方利益,以实现对复杂问题的治理。其次,系统科学一般将系统的特征概括为多元性、相关性、整体性、系统与其环境相互作用,以及具有一定的功能。参照这些特征,法律体系完全可以被视为社会系统论意义上的一个系统。双碳法律体系可以被理解为现代法律体系在回应气候变化风险时的演化成果,其已经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具有系统性特征。再次,在构建双碳法律体系时引入社会系统论分析方法,也与我国近年来形成的多方面社会治理改革经验相契。这些经验可作为证成社会系统论的理由。最后,从路径依赖的角度来看,社会系统论具有良好的方法运用环境,与近年来我国社会治理改革催生的“法治思维转型”“双向驱动逻辑”相契合。可以预期,借助社会系统论,我们能够更清晰地探寻当前双碳法律体系存在的规范困境并找出完善措施,把握环境法治特质与现代性之间的张力

三、我国双碳法律体系面临的规范困境

从社会系统论的角度考察,不仅领域内综合性立法迟迟未能出台,相关专项法的立法目的与气候变化或者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存在差距,而且既有气候变化应对或者低碳法制体系的内部结构也并不均衡。既有法制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使其难以为双碳目标提供一种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一是双碳法律系统的碎片化和分散化困境从双碳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其呈现出碎片化和分散化特征,不仅缺乏指引系统运行的统一的功效目标,规范转译不充分,且不同元素彼此之间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现象。二是双碳领域政治和法律的结构耦合不紧密。在社会系统论视野下,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耦合结构,能够集中映射出两种系统之间互相“激扰”“互渡”的运作过程,这无疑有利于系统间的信息交换、输送。但是,由于欠缺规范性的约束和政治实效性的现实需要,以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规范作为耦合结构的同时也产生了双碳领域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去界分化”现象,以及由此引发的双碳法律系统自主性受到冲击的问题。三是双碳目标参与主体自组织规则不完善。在传统环境治理过程中,命令—控制模式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减少和环境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其强调行政命令和政府控制,在气候治理法治实践中可能导致企业减排动力不足甚至逆向选择,基于技术标准或者能效标准的规制可能遇到失灵或治理不力的困境。

  1. 我国双碳法律体系的完善对策

越来越多的国家或者地区开始运用法治手段来推进和落实双碳目标。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应当通过强化现有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系统性的方式,一方面制定综合性气候变化应对法,另一方面于气候变化相关的单行法中明确双碳目标的规范性表达,对既有法律进行修补,并尤其注重将气候公正转型贯彻于能源转型立法的全过程。首先是以气候基本法为桥梁的“双重转译”。双碳目标的立法对策应当实现“由事理向法理”的转变,做好政策话语和法律体系之间的接洽。事实上,社会系统论亦要求立法者在双碳立法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的结构耦合,通过政策和立法之间的合理转译,促进双碳政策有序法律化、双碳立法有序体系化。但为了实现双碳相关立法的系统化,双碳目标自政治系统到法律系统需要依次经过两重转译。其次是第二重转译与法律制度的具体展开。第二重转译是从气候基本法转向气候变化单行法。基于社会系统论对传统的尊重,环境法的发展不能完全脱离传统法,因此双碳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自然不宜完全脱离旧法,而应当采取“既创设新法亦遵循旧法”的法律发展进路。鉴于《应对气候变化法》仅对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作出了一般规定,双碳目标的贯彻与落实还须依赖于决策者依照《应对气候变化法》的要求对传统法律进行修订以及在必要时制定新的法律。具体包括促进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自然资源法领域完善碳汇制度建设、完善二元碳定价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构建气候公正转型补偿法律制度。再次是双碳政治和法律的良性结构耦合。在社会系统论的视角下,要想实现双碳政治和法律的良性结构耦合,须考虑如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控制阀”实现双碳政策和双碳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自净”“纯化”;二是充分发挥宪法的合宪性控制和解释功能,避免政治意志和权力肆意介入法律系统的运行。最后是尊重双碳法律系统的功能有限性。在“认知”生态风险时,法律系统受限于它自己特有的功能及与此功能相适应的、特定的运作机制,只能进行有限认知。换言之,在给定功能分化的事实背景下,政治系统、法律系统和诸多功能系统一样,均只能在各自限度内为生态风险的解决作出贡献。因此,尊重而非忽略双碳法律系统的功能有限性是实现双碳目标、构筑科学双碳法律体系的基本前提。

五、结语

立足于既有双碳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我国不仅应当从宏观层面出发以双碳目标为引领及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加强双碳目标从政策系统到法律系统的连贯转译,还应当在重点领域有序推进双碳目标的进一步法律表达。其中,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促进能源可持续转型的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领域的碳汇法律制度、二元碳定价法律制度体系,以及气候公正转型补偿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钱端升讲座教授,研究方向:行政法及地方法制;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5期。

【下载链接】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1385.html



刘超:双碳目标下碳汇交易司法机制创新的逻辑与进路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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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保障双碳目标的逻辑与机制             

保障双碳目标的法治体系,既包括针对以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作为直接调整对象、采用行政规制和市场规制进行控制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的直接规制进路,也包括通过对相关生产活动施以限制或激励的方式、对相关企业与行业的生产活动进行规制或推动其生产活动作出调整,从而间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间接规制进路。双碳法治建设可分为双向进路:现有涉碳法律机制的低碳化重塑;专门双碳法律机制的创新。

双碳目标的本质内涵及其构成体系看,司法服务于双碳目标的诉讼机制,应当选择环境诉讼的机制创新。理由体现在司法机理、生态司法机制建设经验、双碳所涉诉讼性质、现有环境司法涉碳纠纷解决基础。

司法服务双碳目标,应立足于专门化环境司法机制,双碳司法专门化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更新双碳司法审判理念、提炼双碳司法审判理论、明晰双碳案件受案范围、完善双碳司法规制供给。

二、环境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创新机制

增加碳汇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着力点。双碳工作具有整体性特征,总体上而言,控制碳排放和增加碳汇是实现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两大主要方向。《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范的司法适用已以控制碳排放为机制实施目标,增加碳汇应作为司法你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机制创新路径。

碳汇交易是司法助力双碳目标的创新机制。司法机制运行本身并不能创造碳汇、增加碳汇,而是应当定位为在涉碳纠纷处理中通过引导、规范碳汇交易,以实现增加碳汇的机制效果。

碳汇交易作为一种具有履行替代性修复功能的裁判执行方式适用于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可以直接服务于双碳目标的实现,应当是今后的双碳司法中较为常态化适用的裁判执行方式,适用前提为:以无法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直接修复为前提、契合修复策略的位序安排、遵循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适用的边界。

三、涉碳纠纷司法解决中碳汇交易的机制适用路径

一是辨析是否符合碳汇交易司法适用的条件。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2020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和关键部分 1部分:总纲》(GB/T39791.12020),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的碳汇交易,其司法适用应当渐次满足以下条件:(1)首先应当考察与评估受损生态环境能否进行直接修复。(2)在制度建设与司法实践中,有不同层次和多种模式的替代性修复方案,包括原位异质、异位同质和异位异质。(3)碳汇交易是一种当事人缴纳碳汇认购金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只有当原位异质、异位同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均在事实上或技术性、经济上不可行时,方可以选择碳汇交易的修复方式。

二是厘清碳汇交易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包括碳汇交易案件中的碳汇类型、碳汇交易适用于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或生态环境期间损害两种情形。

三是选择碳汇交易机制的适用方式。方式一:当事人认购碳汇用于原位修复。方式二:当事人认购碳汇用于异位修复。方式三:通过设置公益碳账户实现异质修复。

【作者简介】 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能源法学、侵权责任法学。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下载链接】http://njsfdxskb.paperonce.org/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2302009



徐祥民:气候共同体责任分担的法理

【思维导图】

一、各尽所能、能者多劳:气候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法理

气候异变后果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风险,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是这个如果不能妥善应对就将发生的损害的侵权法意义上的致害者。发达国家并不因其历史排放量大而成为气候稳定利益的唯一破坏者,发展中国家也不因其历史排放量小便天经地义地享有放任气候异变后果发生的权利。在防止气候异变后果、争取气候稳定利益上,不存在自己行为责任。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共同体成员间不存在谁受益谁受害的对立关系,也不适用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理。气候稳定利益是气候共同体的利益。争取气候稳定利息需要的是气候共同体成员各自贡献自己的力量。构建气候共同体的基本法理应当是各尽所能、能者多劳

二、发展权:分担气候共同体建设责任的权利基础

各尽所能、能者多劳的法理中的尽所能不是自己行为责任,而是气候共同体成员为共同体作的贡献。把发展权行使的充分程度确定为判断能力强弱的尺度,以发展权为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的法理基础。把各尽所能、能者多劳的全球温控共同体建设责任分担原则置放到发展权基础上,比用历史排放量、正当优先需要解释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具合理性。第一,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能力标准适用范围更广。第二,接受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能力标准便于建立统一的应对气候变化责任体系。第三,使用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能力标准便于变更具体责任主体的分摊责任。第四,建立以发展权为基础的责任体系便于在世界各国之间分配应对气候变化责任。

三、自然人平等:根据人的发展判断国家发展状况的法理依据

一是发展的基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以及《发展权利宣言》等国际法律文件,都以自然人平等为承认或设定权利的出发点,《发展权利宣言》规定的作为自然人权利的发展机会均的法理基础是自然人平等。依据这一法理,我们可以作出如下推论:因为自然人是平等的,所以人人都享有发展机会均等的权利;因为自然人享有发展机会均等权,所以判断一个国家发展状况的基准只能是自然人。

二是发展的要素。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开发出了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 HDI),并在应用中对其不断加以改进。HDI 中的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项基础变量就是发展概念中的要素。运用HDI 所做的评估就是包含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三类要素的发展评估。虽然也有局限性,但HDI 是当下可以选用的衡量人类发展已经达到的水准的最好工具。为论证的需要,笔者接受包含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几个基础变量的HDI 作为发展概念中的要素

三是发展的量度。发展概念中的量度表达的是在给定基准上相关要素在既定向度上展开的深度或高度。在确认发展的基准是自然人,发展的要素包括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等之后,发展的量度就是以自然人为基准的预期寿命、教育水准和生活质量等展开的深度。

 

【作者简介】徐祥民,浙江工商大学特聘教授,研究方向:环境法学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研究、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中国法学》2023年第5

【下载链接】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1385.html



宁天琦:论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的秩序价值及其实现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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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碳目标与能源法秩序价值的内在关联             

从能源法秩序价值的安全性侧面出发,能源法律秩序一方面可以填补能源更新发展带来的法律漏洞,以弥补滞后性导致的法律对能源关系调整的不足,另一方面能源安全关系到国家整体安全和人民生产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法律秩序需要维护能源法律关系的稳定状态以保障国家整体安全。与此同时,双碳目标对能源安全也提出了挑战。双碳目标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其减碳、降碳的政策导向对高耗能高排放的化石能源天然排斥。但若脱离实际,片面强调低碳化,将对能源安全与稳定产生现实威胁。

从能源法秩序价值的预期性侧面出发,双碳目标已经成为能源法律秩序预期性的来源之一。首先,双碳目标是当前全社会从上到下的共识。其次,双碳目标已在相关能源法律中转化为规范语言。

二、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秩序价值安全性侧面的挑战及法律保障

在“双碳”目标推进过程中,我国能源安全受到的挑战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能源供应安全首先,能源储备这一制度缺少专门立法,缺少对制度流程和实施标准的明确规范,也缺少关于法律后果的规定,难以保障法律的可预期性。其次,虽然我国能源供应基础设施安全的有关法律保障按能源类型分别规定在各单行法中,相关规定涵盖内容较为全面,但实践中,还有地区能源输送网络不互通,忽视能源输送双向通道建设的问题。最后,我国的能源供给结构正处于从化石能源为主向可再生能源为主转变的过程中,短期内难以完全摒弃化石能源。二是能源价格安全。当前我国面临结构性碳波动引起的风险。一方面,水、光、核等清洁能源开发成本较高,市场消费价格较高。另一方面,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区域分布的特点,电力价值不能仅由电量决定,还应受位置、时间的影响。三是能源生态环境安全。现有立法与政策仍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化石能源清洁利用制度没有贯穿能源开发利用的全程,未能充分回应“供给安全价值与环境安全价值之间张力”带来的问题。第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

三、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秩序价值预期性侧面的规范表述

规范本身的正当性体现于内在和外在两个层面。规范内在的可预期性体现为规范内容的确定性、合理性。规范外在的可预期性体现在规范体系内不同规范之间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从规范内在的可预期性出发,我国目前的“双碳”能源立法的特点是政策性较强。其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首先,我国能源分布和产业发展地区差异大,“双碳”目标在各地区的推进进度不同。其次,碳吸收、碳捕捉与封存等技术形成的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迅速,更新迭代快,不适宜完全通过滞后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再次,“双碳”目标指向的气候变化问题具有复杂性、连带性与不确定性,需要以动态调整的方式,结合能源产业具体发展情况和一段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状况确定阶段性的具体推进目标。

从规范外在的可预期性出发,将“双碳”目标纳入能源法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明确绿色低碳转型是能源法律体系构建的目标。其次,以市场为导向构建能源低碳化制度。再次,起草颁布能源基本法,为“双碳”目标在能源法律中落实提供载体。

四、双碳目标下能源法秩序价值的制度实现

一是实现以保障能源安全为目的的能源结构低碳转型。通过构建能源供给多样化体系保障能源供给安全,通过完善可再生能源定价机制保障能源价格安全,通过完善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保障能源生态环境安全。

二是以增强可预见性为核心的能源法制完善。一方面,能源政策应当在授权性规范和法律责任规范实现法律化以实现能源法律的秩序价值。另一方面,应当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核心的能源法体系。制定能源基本法具有必要性。

【作者简介】宁天琦,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能源法。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9期。

【下载链接】https://zzs.ujs.edu.cn/xbskb/CN/abstract/abstract1135.shtml


论点摘编

刘长兴在《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地方立法路径分析中提出,虽然中央层面的气候变化应对法还未出台,但双碳目标和政策措施已经基本确定,通过地方立法推进碳减排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地方立法可以提升碳减排制度的针对性、增强碳减排制度的稳定性、开展碳减排的制度创新;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碳减排立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地方实践基础。因此,碳减排的地方立法应当以构建可操作的碳减排制度规则为基本目标,采用专门立法为主、相关立法为辅的模式,重点构建碳减排的行政管理制度,其中省级立法和市级立法应当适当分工。进而在具体制度层面,要致力于建立健全碳减排的职权职责体系、科学的能源管理制度体系、碳税的地方落实规则、碳减排的市场激励制度、固碳技术应用制度体系和绿色消费制度的具体规则。(详见《法治论坛》2022年第4期)

田华文在《双碳目标下数字经济赋能绿色低碳发展论析认为,双碳目标是引领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抓手,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作为赋能双碳目标的新引擎,数字经济凭借技术创新效应、产业升级效应、生态普惠效应,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强度、重塑生活生态空间创造更多可能性,进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然而,当前三大产业仍具有较大碳减排空间,亟须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此,我国应紧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以双碳目标为导向,坚持数字化+低碳化发展路线,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把准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方向,加快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化+集约化发展模式,引导现代服务业绿色转型。在政策措施层面,应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以数字治理赋能多维降碳发展;大力促进数字金融发展,以金融科技缓解碳减排融资约束;稳妥推动碳市场体系建设,以技术手段助力碳排放权交易。(详见《中州学刊》2023年第9期)

曹晓路在《双碳目标下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法治机理中指出,碳税征收促进碳减排具备理论逻辑的科学性,而我国目前尚未将碳税的开征纳入到双碳减排的规划中。现阶段,我国开征碳税存在现实困境,需要充分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碳税立法经验,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的碳税制度设计,可以考虑在我国部分拥有特别立法授权的地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待取得成熟经验后再由全国统一立法。同时,需要明确我国碳税的法定原则,构建碳税与碳市场交易的协调互动体系,考量碳税征收的综合因素,完善碳税征收的配套制度规则。(详见《税务与经济》2023年第6期)

张倩,刁钢,赵荣在《森林资源碳市场社会经济系统视角的中国林业碳汇价值实现路径探析中指出,为了使绿色财政能全图景和全导向地体现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健全“1+N”“双碳”政策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提高政府节能环保相关支出的资金配置效率,需要构建起绿色优先性、约束性和嵌入性的财政保障机制,即绿色预算。绿色预算是使用预算治理工具来推动国家整体收支与气候和其他环境战略的相容性,作为功能预算,其沿袭了传统预算的四个关键部分,即强大的战略框架、重要的评估工具和证据、较高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成熟的预算治理框架。绿色预算也对传统预算进行了革新,包括预算编制中的绿色优先性、预算执行中的绿色约束性及预算绩效中的绿色嵌入性。从整个绿色预算在国外的实践看,绿色预算已经有了较大范围的尝试,给予绿色低碳目标合法化和制度化一种“以蚓投鱼”的正式途径。在中国构建绿色预算制度具有政治、战略、经济、社会、财政多层面的现实意义。绿色预算通过形成成熟和统一的绿色标准,对政府支出展开评估,将绿色相关收支政策关联起来,形成以绿色支出和绿色税收为“两翼”、以政府和市场关系为“一体”的完整和统一的绿色财政体系。我国应从整体流程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现实国情,以理性化、效率化、科学化和拓展化为要求,构建我国的绿色预算制度。(详见《经济纵横》2023年第8期)

张丽英,苗文卿在《欧盟低碳燃料法规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及解困之道认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厘清绿色金融标准演进路径对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利用聚类分析,对截至2021101个国家级行政主体及7个部门主体发布的绿色金融标准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出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五种不同路径。其次,从制度演进视角分析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路径依赖,构建一个基于传导路径视角的绿色金融标准变迁发生机理的经济学模型,并分析各行为主体在不同经济治理体系下制订绿色金融标准的行为逻辑。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对绿色金融标准的关注主题是不同的,而中央政府、中央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标准与16个主题的相关性较其他行为主体的相关性更强。同时,根据贝叶斯时空模型分析结果,制度和技术是引致绿色金融标准变迁的重要因素。最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了行为主体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制订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当绿色金融标准发布主体的成本低于绿色金融标准执行主体的收益时,产生正的消费者剩余,标准得以实施,反之则需要修订或发布新的标准。针对目前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及施行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未来绿色金融标准的制订方向应当是具有差异性的统一;二是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标准对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推动作用;三是加速构建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逻辑。(详见《统计与信息论坛》2023年第9期)


  • 全球视野

Saad, Aisha IAttribution for Climate Torts(气候侵权行为的归因)

【摘译】气候科学的进步克服了美国气候侵权诉讼所面临的关键挑战,使人们有可能将具体的气候损害归因于人类对温室气体的贡献。在缺乏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面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情况下,那些寻求减轻和补偿气候变化危害的人将侵权法作为最后的手段。他们对化石燃料生产商、电力公司和汽车制造商等高排放行业提出普通法疏忽和妨害索赔,因为这些行业对气候变化的物理和经济影响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文章全面回顾并系统分析了美国气候侵权诉讼中引用的气候科学,并得出结论:此类诉讼中的科学现状落后于现有方法。对立法部门来说,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定监管仍然是一个难以实现的目标,而行政行动也因政治党派之争而受阻。最高法院最近在 2022 年西弗吉尼亚州诉环保局案中的意见进一步阻碍了行政机构为应对气候变化挑战而做出的解释,该意见限制了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行政行动。将特定排放者与气候影响频率和强度的增加联系起来的气候归因科学的进步解决了以前被认为是侵权索赔成功障碍的难题,包括资格、责任和可预见性、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文章表明,新颖的气候归因方法可以克服以往阻碍侵权诉讼的障碍,如事实损害、可补救性和因果关系。气候归因方法与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在有毒物质侵权诉讼中被法院接受的表观生物学方法具有相同的重要特征。本文所讨论的归因科学的发展对于克服推进气候侵权诉讼的程序性和实质性障碍具有重大意义,但这些科学进步并不能解决甚至中和内含的规范性问题。归因方法可能使我们能够概念化和量化特定行业或公司对气候变化的贡献,但它们并不能确立道德上的支付义务、排放和责任的范围、诉讼是否是处理气候变化成本的有效方法,或一个更强有力的气候侵权制度可能激发的政策影响。然而,气候科学的创新确实克服了推进气候侵权诉讼的程序障碍。此外,它们还提供了概念化和回应此类关键规范问题的工具,从而使侵权法能够像过去一样为不断变化的社会阐明新的规范。

 

【文章来源】Saad, Aisha I. Attribution for Climate Torts[J].Boston College Law Review, Vol. 64, Issue 4 (April 2023), pp. 867-948.

【下载链接】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LuceneSearch?terms=Attribution+for+Climate+Torts&collection=usjournals&searchtype=advanced&typea=text&tabfrom=&submit=Go&sendit=


Anthony MoffaFrom comprehensive liability to climate liability: the case for a climate adaptation resilience and liabilit-y act (CARLA)(从综合责任到气候责任: 气候适应复原力和责任法案(CARLA)

【摘译】由于厌倦了等待联邦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采取行动,各州和市政府已开始在气候变化政策方面发挥带头作用。各州和各市已开始对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者提出州普通法索赔。在博尔德县的使命者诉Sumcor Energy (U.SP.) Inc.一案中,第十巡法院认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公害、私害、侵入、不当得利、违反《科罗拉多消费者保护法》和民事共谋等索赔应在州法院审理。虽然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与先例及其大多数姊妹巡回法院的判决一致,但它选择不直接处理第二巡回法院在纽约市诉雪佛龙公司案中提出的论点,该案将类似的诉求保留在联邦法院,然后驳回了这些诉求。最高法院最近驳回了此案的诉讼令,这是正确的。与此同时,第二巡回法院可以在康涅狄格州诉埃克森美孚核心公司案中支持其姐妹巡回法院,从而避免出现巡回法院分裂。关于这些索赔能否在州法院进行的辩论将对气候变化诉讼产生重大影响。在没有联邦主导的情况下,各州最有能力处理这些诉求,并且可以依靠联邦制所带来的实验和创新。州法院对普通法的深刻理解将使各州有能力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新的法律需求。此外,为了应对联邦司法机构对环境保护的积极敌意,行政机构及其主导的环保部门将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

 

【文章来源】Moffa, Anthony. From Comprehensive Liability to Climate Liability: The Case for Climate Adaptation Resilience and Liability Act (CARLA)[J].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Vol. 47, Issue 2 (2023), pp. 473-528.

【下载链接】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Page?public=true&handle=hein.journals/helr47&div=14&start_page=473&collection=usjournals&set_as_cursor=0&men_tab=srchresults


欧盟达成电力市场设计改革协议

当地时间1017日,欧盟理事会就修改欧盟电力市场设计(EMD)的提案达成了协议。这项改革旨在减少电价对化石燃料价格波动的依赖,保护消费者免受价格飙升的影响,加快可再生能源的部署,并改善消费者保护。该提案是对欧盟电力市场设计进行更广泛改革的一部分,其中还包括一项法规,重点是通过更好的监控和透明度(REMIT)来改善欧盟对市场操纵的保护。此外,消费者和工业企业也将从更低廉的电力生产中受益。根据计划,个人也将有权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和动态价格合同。改革的核心是政府与电力生产商签订新的长期合同。根据这类合同,如果市场价格低于商定价,政府将介入并补足差价。如果价格高于商定价,则盈余归国家所有。这种方式旨在激励各国国内的清洁电力生产。

资讯来源:欧盟理事会官网,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3/10/17/reform-of-electricity-market-design-council-reaches-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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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新《海上石油许可法案》将促进经济、能源独立和向净零排放过渡

当地时间118日,英国政府向议会提交了《海上石油许可法案》,该立法将要求每年进行一轮石油和天然气许可,并接受严格的新排放和进口测试。国内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对英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至关重要。这一新制度将受到两项关键考验:预计英国仍将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净进口国;与英国天然气生产相关的碳排放量必须低于进口液化天然气当量排放量的平均值。支持英国的持续生产也将减少对高排放进口的依赖——国内天然气生产的碳足迹约为进口液化天然气的四分之一。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为英国提供了约20万个工作岗位,还通过利用潮汐能、海上风电、碳捕获和储存等低碳行业所需的现有供应链、专业知识和关键技能,在帮助英国实现净零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支持持续的国内生产将有助于实现首相发展经济的优先事项,同时以务实和相称的方式实现英国的净零目标。新法案将要求石油和天然气独立监管机构北海过渡管理局(NSTA)每年进行一轮石油和天然气许可,邀请在英国近海水域申请新的生产许可证,从而加强国内能源供应。

资讯来源:英国能源安全和净零排放部,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new-annual-oil-and-gas-licensing-rounds-to-boost-uk-economy-energy-independence-and-transition-to-net-zero.


COP28:理事会为在迪拜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峰会阐明欧盟立场

当地时间1016日,理事会批准了结论,这些结论将作为欧盟在282830日至122023日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举行的第<>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的总体谈判立场。理事会在结论中强调了雄心勃勃的气候行动为地球、全球经济和人民带来的机遇,以及确保向可持续的气候适应型和气候中和型经济和社会公正过渡的重要性,不让任何人掉队。今天,我们向合作伙伴发出一个强烈的信息:欧盟是气候行动的全球领导者。理事会强调:全球实现气候中和的雄心壮志不断增强;逐步淘汰化石燃料,提高可再生能源产能;加大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力度;气候融资以应对损失和损害。此外,欧盟决心与各方合作:继续促进加强透明度框架;解决性别问题,以充分发挥气候政策。

资讯来源:欧盟理事会官网,https://www.consilium.europa.eu/en/press/press-releases/2023/10/16/cop28-council-sets-out-eu-position-for-un-climate-summit-in-dubai/.



国际能源署:全球电网每年投6000亿美元才能实现气候目标

根据国际能源署1017日的一份新报告,到2040年,世界每年必须花费6000亿美元新增或改造8000万公里的电网,相当于当今全球所有电网,否则绿色能源转型将面临阻碍的风险。国际能源署在报告中警告称,电网目前受到的关注太少,并且跟不上太阳能、风能、电动汽车和热泵的快速部署。如果没有更多的政策关注和投资,电网基础设施的覆盖范围和质量的不足可能会使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C的目标变得遥不可及,并损害能源安全。尽管可再生能源投资一直在快速增长,自2010年以来几乎翻了一番,但IEA发现电网投资保持不变,每年约3000亿美元。报告称,到2030年,这一资金必须增加一倍,达到每年6000亿美元以上,才能实现气候目标。

资讯来源:国际能源署官网,https://www.iea.org/reports/electricity-grids-and-secure-energy-transitions/executive-summary.




  • 基地要闻

2023中达环境法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功召开

1014日至15日,由台达集团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承办的2023中达环境法论坛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郑州大学等10余所高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专家、学者,以及部分来自司法系统、行政机关的实务工作者、中达环境法论坛历年获奖者代表共聚一堂针对中国式现代化与环境法治的发展主题深入交流,这也是时隔十年之后中达环境法论坛再次在我校举行。我校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高利红教授荣膺2023中达环境法学者,这是我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发展史上的又一标志性成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在开幕式致辞表示,中国式现代化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格局。论坛聚焦中国式现代化与环境法治发展,对发展环境法暨环境资源法学科,培养环境法治人才,具有意义重大。我校暨2014年后再次承办该论坛,一直与台达因促进中国环境发展的目标而风雨同行。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开展以来,专家学者对环境议题建言献策,也获得国内环境法学界充分肯定。

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规划委员、台湾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李念祖表示,经济、科技的发展与环境生态保护不必相互冲突,而应相辅相成。在双碳目标下,要贯彻绿色及低碳发展的理念,除了具体承担防止气候危机的国际责任,也应循法治途径实现环境生态保护的义务。环境法治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途径,更是改善环境问题的重要依托。中达环境法论坛是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的重头戏,感谢学者专家多年参与,师生汇聚一堂,就时下关注的议题贡献智慧,为环境法学科及环境法治的发展贡献力量。

台达集团北京首席代表王铭义指出,环境法治对中国式现代化发挥着引领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台达从2005年起,长期支持重点高校发展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学科,就是希望多培养环境保护及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台达始终坚持业务发展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运用高效率电力电子核心技术,提供创新产品与解决方案,致力节能减碳,因应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议题。更在2021年加入全球可再生能源倡议组织RE100,承诺全球所有网点,将于2030年达成100%使用可再生电力及碳中和,2050年达到净零排放。

台达集团北京首席代表王铭义先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邹进文教授为2023中达环境法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利红教授颁奖。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规划委员李念祖教授、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为2023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曹炜副教授颁奖;上海交通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王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周珂教授为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获奖者代表颁奖。

主旨报告环节由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孙佑海主持。针对中国式现代化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会专家进行了多面向交流。首先,由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原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通过视频发言以《我国环资审判的新发展》为题对当前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现代化的几点思考发表了讲话,他认为环境法治现代化八方面要求,即人本化、和谐化、一体化、效能化、智慧化、法治化、国际化与体系化,并认为需要以此出发加强现代化环境治理效能。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守秋教授以《论环境是环境法的逻辑起点》为题进行了探讨,他指出,环境的概念明确承认与肯定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是无价的,不可用货币或GDP衡量的生命物质;他认为环境是环境法的逻辑起点、环境概念表明环境是自然因素的总体,是实行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多元共治的依据、环境不是物,环境是一种共用物三个方面展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则分享《环境法典编纂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的报告,提到环境法典编撰中面临的四个特殊性问题,包括环境法体系的广义性、法源广泛性、环境法律关系多重牵连性以及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复合性。

中达环境法学者学术报告分为两个单元进行,分别由武汉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王树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主持。中达环境法学者高利红教授、史玉成教授、秦天宝教授、钭晓东教授分别围绕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严格审慎适用、双碳背景下碳评价纳入环评制度的建议、生物多样性法制的现代化建设、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完善等进行了分享。

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学术报告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远主持。获奖者曹炜副教授、王小钢教授、蒋小翼教授分别从环境法适度法典化、生态环境损害填补责任的司法适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报告。中达环境法优秀学位论文奖获得者学术报告环节由上海交通大学教授、昆明理工大学特聘教授王曦主持,获得者代表侯志强、张金晓、冯瀚元、邓海楠也从研究兴趣出发,对环境行政法的体系建设、环境公法义务、环境污染罪和环境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分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柯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2013年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获得者于文轩作为点评人与优秀学位论文奖获得者报告人进行了交流。另外,本次论坛还设置了雏鹰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杨未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李姝影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并由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2018年中达环境法青年学者奖获得者巩固进行点评。

15日的论坛由三个单元构成,分别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明远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余耀军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主持。上海财经大学叶榅平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高琪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刘静副教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张乐喜、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朱锐、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先辉、郑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梁增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马腾、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黎梦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牟桐都结合资金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围绕环境法治现代化的主题作了报告发言。此外,与会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也积极参与交流研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高利红教授发表闭幕致辞,对本次论坛做了总结,她指出,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离不开各方的支持和共同努力,并对各方的积极参与表示感谢。作为论坛承办方,她总结论坛三大亮点:青年学者学术思维很活跃,从选题到观点都能凸显问题;学术交锋成为亮点;参与角色多元,学者与实务部门就有关问题与困惑充分探讨。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规划委员李念祖教授、下届承办单位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曹炜副教授分别对会议承办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表示感谢,并就明年举办中达环境法论坛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初步安排。

据悉,中达环境法论坛促进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学科的交流与发展,致力培养和造就卓越的环境法律人才的高端论坛,也是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台达集团从2011年开始,得到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支持,在原有环保与科教资助项目的基础上,设立了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资助获奖学者及研究生从事学术研究,促进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的学科发展,培养和造就卓越的环境法学人才;至今已奖励学者10位、青年学者22位,提供研究生奖学金439人次,举办10届论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一直高度重视法学一流学科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法学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在从事环境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同时,一直积极主办、承办大型学术会议,为学界与理论界的互动交流提供平台。此次中达环境法论坛以中国式现代化与环境法治的发展为主题为学者、实务工作者提供了广泛的交流机会,也是我校在法学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中积极推动双一流建设的重要尝试。


《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立法调研报告》项目召开专家咨询会

为提高《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受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委托,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项目组开展了前期立法调研,编制了《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立法调研报告》(以下简称《调研报告》),并于2023年10月12日召开《调研报告》专家咨询会。

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市司法局、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相关市直部门,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法学研究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会议。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介绍了项目整体背景和立法必要性,《调研报告》项目组成员从立法调研工作基本概况、固体废物防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固体废物产置现状与主要问题、固体废物防治管理的立法建议等四个方面对《调研报告》进行了详细汇报。与会人员对《调研报告》展开了深入探讨,对《调研报告》及固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发表意见建议。经质询与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报告调研形式较明确,调研内容较全面,立法建议较合理,可以指导后续立法工作。

《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将是全市首个固体废物地方立法文件,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细化落实新《固废法》各项要求,并将“无废城市”、“双碳”目标、“循环经济”建设等工作中的指导性要求和制度性创举进行总结和固化,为全市固废污染防治实践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标准,指导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更好开展,让武汉市生态文明建设更上新台阶。



基地简介

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建的学术研究机构,本基地实行联席主任制度,秘书处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研究院简介

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依托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整合校内校外力量于202212月成立的专门关注双碳法治、经济多学科的研究机构,研究所(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共建单位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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