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制度规则
1.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工信部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
3.四川省财政厅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碳达峰十大行动”进展报告
5.山东八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工作方案》
⚫实践探索
1.湖北省武汉市首例以认购“碳中和林”实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安康宁陕二次到深圳“卖碳”600万元
3.45元/吨!这起跨市域“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交易落地
4.陕西榆阳:林业碳汇再交易20万吨1000万元
⚫文献速递
1.高利红:人工智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规制
2.叶金育:“双碳”视阈下碳税并入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证成与立法安排——以《环境保护税法》修改为依归
3.谢鸿飞:解释论下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探析
4.冯帅:遵约背景下中国“双碳”承诺的实现
5.论点摘编
⚫全球视野
1.环境的现实政治:联合执行与气候变化
2.全面的气候变化治理:走向缓解和适应的综合体
⚫基地要闻
1.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张宝教授、肖林部长应邀出席第三期首义论碳·碳金融法制建设沙龙
2.聚焦司法助力“双碳”实现——武昌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夏靖华一行到访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座谈交流
3.张宝教授应邀参加《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专家评审会
制度规则
1.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部署,积极落实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对标准化工作的部署,《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包含基础通用标准、碳减排标准、碳清除标准和市场化机制标准4个一级子体系、15个二级子体系和63个三级子体系,细化了每个二级子体系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任务。明确了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工作重点,支撑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金融、公共机构、居民生活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实现各类标准协调发展。
原文链接:
https://www.miit.gov.cn/xwdt/gxdt/sjdt/art/2023/art_55f5de466cf64f628c2401cad460c0ec.html
2.工信部发布《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
“十四五”是落实我国碳达峰目标的关键时期,工业领域是实现我国碳达峰目标的重点对象,为推进“十四五”期间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5年,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针对低碳技术发展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工业领域行业发展需求,制定200项以上碳达峰急需标准,推动工业领域深度减碳,引导相关产业低碳高质量发展。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基础通用、核算与核查、技术与装备、监测、管理与评价等五大类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在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原文链接:
3.四川省财政厅印发《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立足当前发展阶段,以支持实现碳达峰工作为重点,提出综合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税收调节、多元化投入、政府绿色采购等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具体包括总体要求、支持重点方向和领域、财政政策措施、保障措施四个部分,着力于构建绿色低碳的财税政策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抓好政策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原文链接:
http://czt.sc.gov.cn/scczt/c102423/2023/4/24/1e946197fe8d401994ec11162d379cc8.shtml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碳达峰十大行动”进展报告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总结了七个方面的“碳达峰十大行动”进展,包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增效行动取得积极进展;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取得积极进展;循环经济助力降碳行动扎实推进;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成效明显;各地区认真谋划周密部署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国资央企努力在碳达峰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原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fggz/hjyzy/tdftzh/202211/t20221130_1343067.html;
5.山东八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本《方案》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重点工程和行动、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扎实推进山东省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
原文链接:
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23/4/28/art_92482_10303151.html
实践探索
1.湖北省武汉市首例以认购“碳中和林”实现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3年4月,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办理了该市首例以认购“碳中和林”实现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综合检察机关的建议,生态环境部门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生态替代修复协议,涉案公司通过武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认购价值不低于5000元的碳汇林、碳中和林等补植复绿项目实施替代性修复。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2023年04月23日《湖北日报》。
2.安康宁陕二次到深圳“卖碳”600万元
2023年5月23日上午,宁陕县再次在深圳举行林业碳汇交易签约仪式,现场签约交易林业碳汇项目2个,交易额600万元。本次与南泥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延长石油售电公司就林业碳汇项目成功签约交易,标志着宁陕积极探索“林海”变“碳库”的生态价值转换之路越走越宽阔,生态资源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正在加速释放,进一步坚定了宁陕加快建设全国生态经济强县的信心。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中华网陕西网。
3.安徽首单跨市域“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交易落地黄山
2023年4月27日,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西田国有林场林业碳汇认购交易签约仪式暨“生态检察+林业碳汇”座谈会召开,标志着黄山市首个“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成功落地,也是安徽省首单跨市域“生态检察+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是黄山市深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创新实践,打开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新路径。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4.陕西榆阳:林业碳汇再交易20万吨1000万元
2023年5月31日,榆林市榆阳区与中海油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林业碳汇增汇量交易合作协议,交易林业碳汇量20万吨,交易额1000万元。截至目前,榆林市榆阳区林业碳汇累计交易量20.57万吨。此次签约,双方将在林草碳汇项目产品开发、碳自愿减排市场搭建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着力打造林业碳汇产业联盟,打通从碳供应到碳消费的全链条合作流程,努力在林业碳汇建设上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陕西台榆林站微信公众号。
文献速递
1.高利红:人工智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规制
【思维导图】
【文章摘要】法律如何促进和保障“双碳”目标的实现是一个前沿性、复杂性、系统性、全球性问题,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多方面予以研究。本期我们邀请了三位国内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人员,对“双碳”的法治问题从宏观和微观、国内和国际多个角度进行了解析,提出应建立降碳、减污、扩绿、保供、增长五位一体的协同机制,推进“双碳”目标的气候公益诉讼机制、应对人工智能气候问题的法律规制等学术建议。
【作者简介】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文章来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下载链接:
https://zzdx.cbpt.cnki.net/WKD/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b05634cf-08b7-4e96-afcc-efcfface9bb7
2.叶金育:“双碳”视阈下碳税并入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证成与立法安排——以《环境保护税法》修改为依归
【思维导图】
【文章摘要】“双碳”目标是我国应对环境问题、坚持绿色发展的重要决策。“双碳”政策工具尚不完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局部调节乏力,且规制碳排放的财税制度缺位等多种问题叠加,为“双碳”政策优化留久巨大空间和潜力。碳税制度的生成既能协助应对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威胁,又可完善我国税收政策体系,还能与碳排放权交易协同配合,最终有效回应新时代新征程以财税政策促进“双碳”目标实现的要求。要想构建符合法理并兼顾社会实际的碳税制度,则需立足于政策指向、社会可接受性及立法成本的三维因素,以“单独式”“并入式”以及“综合式”立法路径进行可比分析,进而考察碳税制度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及消费税之适配性,以碳税并入环境保护税为最优解。据此,可以相机修改《环境保护税法》,以温室气体为新增独立税目,并构造过渡性的税率与计税依据方案,明确纳税主体的阶段性排除与税收优惠的谨慎适用,同时对附表条款进行相应更改。
【作者简介】叶金育,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社会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财税法学。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下载链接:
http://skb.njtech.edu.cn/#/digest?ArticleID=899
3.谢鸿飞:解释论下惩罚性赔偿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的适用探析
【思维导图】
【文章摘要】因碳排放行为导致的气候变化侵权纠纷能够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侵权责任规范,责任承担主体为碳排放企业,享有请求权的主体既包括财产权益或人格权益受损的单一民事主体,亦包括得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请求气候变化侵权责任的特定有权主体。在气候变化侵权责任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正当性及必要性,但仍应维持谦抑及审慎态度。在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具有立法及司法上的正当性,在此基础上,一般性的气候变化侵权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存在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法理基础,气候变化侵权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则无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余地。
【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 民法学、比较法学。
【文章来源】《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下载链接:
http://skb.njtech.edu.cn/#/digest?ArticleID=898
4.冯帅:遵约背景下中国“双碳”承诺的实现
【思维导图】
【文章摘要】遵约是一项国际法义务,旨在达到条约规定的理想状态。在《巴黎协定》下,“双碳”承诺经国家自主贡献(NDC)机制而被赋予一定的法律属性。中国历来重视遵约,但“双碳”承诺的实现还面临诸多挑战: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和“逆全球化”抬头,发展中国家的外部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在落实承诺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肩负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环境治理等艰巨任务,工业化和城镇化持续推进,对承诺履行提出更高要求。以遵约为导向,在国际、国内实现这一承诺,一要通过涉“碳”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共有知识和身份重塑,以增信释疑;二要通过顶层机制设计和“双碳”行动开展,将“理想”照进“现实”,以推进全面绿色转型。
【作者简介】冯帅,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国际环境法。
【文章来源】《中国软科学》2022 年第 9 期。
下载链接:
http://www.cssm.com.cn/ch/reader/view_news.aspx?id=20221019132002001
5.论点摘编
丛晓男,王丽娟在《推进“双碳”目标与生态环境资源目标协同的思考》中提出提出将“ 双碳”目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促进降碳目标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目标之间形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解决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推进“双碳”目标与生态环境资源目标协同应建立在科学认识各系统间相关关系和作用机制的基础上。就“双碳”与生态系统保护的关系而言:气候变化将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质量与稳定产生巨大冲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能够提升碳汇能力。就“双碳”与环境治理的关系而言:减缓气候变化与大气污染治理具有协同效应;气候变化与水资源破坏和水体污染之间存在复杂的作用机制;“双碳”和固体废物处理利用具有协同关系。就“双碳”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而言,“双碳”推进过程中衍生出新的生态环境资源效应:双碳”目标将大幅增加关键矿产需求;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部署将大量占用土地资源,衍生新的生态问题;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将导致新兴固体废物处理难题。“双碳”目标与生态环境资源目标协同中存在对“双碳”目标与生态环境资源目标协同关系的理解有待深化、对实施“双碳”的负面影响缺乏全面认识和系统评估、部门条块分割管理不利于各目标协同、技术决定论与新技术的相对缺失同时存在这几个突出问题。各相关方应系统地认识“双碳”目标与生态环境资源目标协同的关系, 加强协同顶层设计、 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技术创新,着力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将“ 双碳”与生态保护作为相互支持的目标,强化资源节约和高效循环利用,积极应对“双碳”可能带来的新的负面影响。(详见《环境保护》2022年第21期)
郑少华,张翰林在《论双碳目标的法治进路 ——以气候变化诉讼为视角》中认为,气候变化诉讼可分为国际诉讼与国内诉讼,在国际诉讼中国际法庭的角色定位有待考量;国内诉讼保持传统二分的划分标准,在救济方式上仍然是民事救济与行政救济两种途径。国内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诉讼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提起的诉讼,第二类是因政府或行政机关不当作为而提起的诉讼。第三类案件是向立法机关的立法提起的诉讼,诉求也采用禁制令的形式。这三类案件,凸现出气候变化诉讼在原被告以及诉讼请求等诸多方面与当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不同之处。在气候变化诉讼中,涉及多重理论:环境权理论、诉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在我国,尚未出现气候变化诉讼这类专门的诉讼制度,大气污染公益诉讼与气候变化诉讼在侵权等方面的确表现出相似性甚至一致性特征,但二者调整对象不同、适格被告不同、判定标准不同、诉讼类型不同,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诉讼。我国在气候变化诉讼制度方面尚未出台并实施专门立法,该制度面临诸多挑战,温室气体能否属于大气污染物之诘问,风险预防原则重视不足,被告范围与被告承担的义务基础无法律依据。结合国内法现状,以及他国的案例经验,探索气候变化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进路,确认温室气体为污染物,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构建预防性救济体系。(详见《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
康京涛,荣真真在《双碳目标下碳捕集与封存的立法规制——欧盟方案与中国路径》中指出,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是碳减排和气候变化治理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CCS法律。欧盟CCS研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伴随CCS应用国际法律障碍的消除和CCS能源与气候变化政策的驱动,欧盟基于二氧化碳封存生命周期建立了以许可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和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为主导的激励机制。实践表明,欧盟CCS法律框架存在着责任制度过于严格、激励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机制缺失等问题,这些成为了欧盟推动CCS发展的法律障碍。鉴于我国双碳目标和CCS项目扩大示范的需要,我国CCS的规制必须从政策转向法律。我国应在总结欧盟CCS法律框架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创设以监管与促进并重的双阶法律体系,一方面构建以二氧化碳封存生命周期为中心的监管框架预防CCS的风险,另一方面完善以消解CCS资金短缺为目标的多元激励机制促进CCS发展,同时改进公众参与机制消解公众对CCS的风险疑虑。(详见《德国研究》2022年第5期)
陈奉功,张谊浩在《绿色债券发行能引发市场良性反应吗?——兼论“双碳”目标的政策激励效应》中指出,绿色债券作为我国乃至全球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和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专项绿色金融工具,旨在为绿色技术改造、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等一系列环境和气候友好型项目提供市场化的融资渠道,在支持企业绿色转型方面蕴涵巨大潜能。绿色债券作为带有政策导向的专项绿色金融工具,若在其发行时可以获得市场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并且引发发行公司在股票市场获得超额收益和交易波动,则能够说明绿色债券发行可以引发市场良性反应。基于此,利用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由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发行的绿色债券以及为其匹配的安慰剂债券作为研究样本,同时采用事件研究和回归分析对我国绿色债券发行的市场反应和作用机制进行实证检验,并进一步利用双重差分模型探究“双碳”目标的提出是否存在激励效应。事件研究结果显示,绿色债券发行能够显著提升公司股价,并且经第三方绿色认证、重污染行业、国有企业等发行绿色债券的股价提升效应更加显著。回归分析结果显示,绿色债券发行相对于匹配的安慰剂债券发行能引发投资者对发行公司更高的超额关注度,从而造成公司股票的量价齐升。然而,基于双重差分模型的检验结果显示,“双碳”目标的提出在短期内无法进一步提升绿色债券发行的市场良性反应,这一结果在多种检验途径下依然稳健,甚至对于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碳中和债券具有反应减弱的表现。(详见《证券市场导报》2022年第7期)
孙传旺,魏晓楠在《“双碳”背景下我国碳账户建设的模式、经验与发展方向》中认为,碳账户作为界定个人、企业等各方社会主体碳足迹、碳排放权边界以及减碳贡献的记录账户,不仅能够为每个参与主体提供动态监测工具,以落实主体的减碳责任,也能够为碳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相配套的微观基础。但是对比国外碳账户应用的主要模式,我国碳账户建设仍处起步阶段,不仅尚未融入以碳定价为核心的减排政策框架,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我国建设碳账户的成本较高,并且因为场景应用多跨协同发展缓慢也影响了碳账户的利用效率。因此,为了实现“双碳”目标,推进我国碳账户的建设,我国应充分整合现有数据库与计费系统,推进碳账户系统融入全国碳市场,积极推行金融机构参与碳账户建设的资金激励方式,加快推动中小企业构建碳账户;还需从保障碳账户信息安全、设计公平合理的赏罚机制以及防止其他污染物溢出等方面加快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详见《东南学术》2022年第6期)
孔东民,石政在《“双碳”目标下我国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的环境规制优化研究》中指出,企业绿色技术创新有助于破解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两难”悖论,为我国绿色转型积聚“绿色动力”。但是由于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存在外部性以及路径依赖的问题,因此需要发挥环境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环境规制可以从直接效应和间接效应两方面影响企业的技术绿色创新,因此应当从加快环境规制的顶层设计、推进环境规制的完善和创新力度、加强环境规制与经济政策协同等方面对环境规制进行优化,进而计罚企业的绿色技术创新活力,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详见《税务与经济》2022年第6期)
全球视野
1.环境的现实政治:联合执行与气候变化
本文讨论了为什么里约地球峰会后在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方面进展甚微。他认为,除了关于气候变化及其经济影响的科学不确定性之外,关于全面制度的法律结构的国际协定也受到了制度因素的阻碍。这些因素包括:对未来人遭受损害的政治衡量,不同地区全球变暖的不同风险,以及许多国家对市场工具的不信任,如税收或可交易的许可证,这些工具被许多依赖化石燃料的工业国家所青睐。在联合国主持的多边谈判中,解决这些问题将特别困难。这是由于环境问题与更广泛的、有争议的南北问题的议程混为一谈。除非这一僵局在短期内被打破,否则对成功的缓解制度至关重要的关键国家可能会放弃集体解决方案,而投资于本国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行动。海勒认为,联合履约(JI),一种可转让的许可证制度,可以帮助打破这种僵局。然而,由于政治上的反对和对环境服务国际市场性质的困惑,对联合履约项目的投资一直很缓慢。文章最后提出了一个不需要事先达成多边共识的联合履约市场的发展纲要。
【文章来源】Heller, T. C. (1996). Environmental realpolitik: joint implementation and climate change.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3(2), 29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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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的气候变化治理:走向缓解和适应的综合体
本文认为,为实现有效的气候变化治理,需要从根本上重新思考为历史上更稳定的气候条件而设计的物质和监管基础设施。法律体系应将投资导向适应性和可适应性的基础设施,以减少人类的风险和对复杂网络的依赖,并遏制(或至少不加剧)立法者和行政机构在未知且不断变化的物理环境中监管时所面临的科学不确定性的程度。反思过程的一部分是探寻通过激励温室气体减排来缓解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会帮助还是阻碍适应。最有效的政策将综合这两方面的努力,倾向于协调而非单边的方法来解决任何一个问题。
【文章来源】Trisolini, K. (2014). Holistic climate change governance: towards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synthesis. University of Colorado Law Review, 85(3), 615-688.
下载链接:
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Print?collection=usjournals&handle=hein.journals/ucollr85&id=659
基地要闻
1.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张宝教授、肖林部长应邀出席第三期首义论碳·碳金融法制建设沙龙
2023年3月9日下午,第三期首义论碳·碳金融法制建设沙龙在武昌区碳汇大厦隆重召开。本次活动由武汉市法学会环境法学研究会联合中国(武汉)双碳产业暨碳金融研究院(筹)举办,邀请了专家学者30余位,共同为碳金融法制建设建言献策。
2.聚焦司法助力“双碳”实现——武昌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夏靖华一行到访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座谈交流
2023年3月24日下午,武昌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夏靖华一行莅临双碳法治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座谈交流,商谈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相关议题。基地所长高利红教授、张宝教授、谢忠洲博士以及博士生张歆菀、邓顺萍参与座谈。
3.张宝教授应邀参加《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专家评审会
2023年3月30日,《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建议稿)》专家评审会在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来自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武汉分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的7名专家对建议稿进行了细致评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湖北高院、中碳登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副院长张宝教授应邀参加评审。
编委会
(按音序排序)
高利红 肖林 张宝 张乐喜 周佳念 朱国辉
主编
谢忠洲
编辑部
黄群杰 李舴玉 苏嘉茵
校对
李培培 牟 桐 周勇飞
版面设计
苏 达 曾沅芷
基地简介
“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建的学术研究机构,本基地实行联席主任制度,秘书处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研究院简介
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依托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整合校内校外力量于2022年12月成立的专门关注“双碳”法治、经济多学科的研究机构,研究所(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共建单位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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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编辑:黄群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