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全球气候法治十大事件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12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0

2025年度全球气候法治十大事件

 


说 明

2025年是《巴黎协定》达成十周年,也是新一周期国家自主贡献(NDC)提交的关键节点。这一年,全球气候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取得一系列标志性突破,国际社会对运用法律手段应对气候危机的共识进一步巩固与深化。与此同时,地缘政治格局的深刻演变以及美国气候政策的反复波动,也给全球气候合作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因素。在这一背景下,为拓宽国际视野、深化比较研究,系统梳理全球气候法治的最新进展,并研判其对我国双碳法治建设的潜在影响与启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碳登双碳法治研究基地)在持续发布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的基础上,首次组织开展“2025年度全球气候法治十大事件”评选活动。

本次评选严格遵循以法律性为核心的评价标准,聚焦具有国际影响力、规则塑造力或制度创新性的气候法治动态,旨在识别并剖析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中具有标志意义、引领效应或重大挑战的典型事件。通过十大事件评选,力求为理论和实务界提供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观测窗口,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贡献力量。



“2025年度全球气候法治十大事件”课题组

负责人:

张 宝(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

遴选委员会:

高利红(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导)

张 宝(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

余耀军(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导)

尤明青(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教授、博导)

牟  桐(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讲师)

谢忠洲(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讲师)

孙林林(国际法学院讲师)

执笔人:

韩松余(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法学院博士生)

薛宇航(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法与经济学院硕士生)

 

2025年度全球气候法治十大事件名录

NO.1

第30届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有关气候行动的总体协议,为《巴黎协定》持续落地提供实施路径

NO.2

联合国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国家义务发布首份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明确各国需采取勤勉行动以保护气候系统

NO.3

《巴黎协定》监管机构发布碳市场新标准,首次为碳清除项目的长期可靠性确立系统规范

  NO.4

美洲人权法院就美洲各国应对气候紧急状况的人权义务发表咨询意见,明确公众享有稳定的气候和健康的环境

  NO.5

特朗普政府推行一系列气候倒退政策和行动,给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NO.6

欧盟立法机关就《欧洲气候法》修改达成协议,拟设定2040年温室气体削减90%的约束目标

  NO.7

欧盟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修订案》,简化合规流程并减轻碳密集型商品进口商的行政负担

  NO.8

泰国内阁批准该国首部《气候变化法》草案,提出到2050年碳中和、2065年净零排放目标

  NO.9

德国法院判决秘鲁农民诉德国莱茵集团案败诉,但承认企业排放与特定气候损害存在法律关联

  NO.10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朱莉安娜诉美国案,认为司法无权迫使行政部门改变或制定气候政策


 

NO.1

第30届联合国气候大会通过有关气候行动的总体协议,为《巴黎协定》持续落地提供实施路径

2025年11月10日至22日,第30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COP30)于巴西帕拉州首府贝伦举行。本次会议是《巴黎协定》进入关键实施阶段的一次重要缔约方会议,恰逢各缔约国集中提交新一周期国家自主贡献(NDC 3.0)。会议最终通过了题为《全球动员:团结协作应对气候变化挑战》(Global Mutirão: Uniting humanity in a global mobiliza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的总体协议,协议内容涵盖减缓、适应、资金与国际合作等关键领域,旨在加速《巴黎协定》目标的落实。

截至会议闭幕,超过122个缔约方提交了新版国家自主贡献,涵盖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0%左右。除印度外,包括中国、美国(于2024年末由拜登政府提交)、欧盟、巴西等在内的主要排放经济体均已更新其气候目标。会议期间,各方围绕当前集体承诺与《巴黎协定》1.5°C温控目标之间的差距进行了集中审议。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会间评估,若现有承诺得以全面实施,预计本世纪末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有望控制在2.3°C至2.5°C之间,较此前评估结果呈现显著改善。然而,现有承诺仍不足以将升温限制在1.5°C以内,凸显主要排放方进一步强化行动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本次谈判的核心分歧围绕化石燃料的未来路径展开。超过80个国家主张以COP28相关决议为基础,明确制定逐步淘汰化石燃料的路线图。该提议遭到沙特阿拉伯、俄罗斯等部分化石能源生产国的反对。最终案文未包含“淘汰化石燃料”的具体表述,仅延续了COP28决议中有关能源转型的概括性措辞。此外,关于森林保护的相关强制性条款也未纳入最终协议。

尽管存在上述分歧,COP30仍在多项关键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启动“全球实施加速器”,聚焦甲烷减排、可再生能源推广等关键减缓领域,以加强行动落实;重申发达国家缔约方至2035年将适应资金规模提高至当前水平三倍的集体目标,为发展中国家适应行动提供更可预测的资金支持;设立“贝伦公正全球转型机制”,旨在通过技术、资金与能力建设支持,保障转型过程中尤其是脆弱国家与群体的公平性;通过全球适应目标框架下的自愿性衡量指标,增强适应行动进展的可追踪性与透明度。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198个缔约方的年度最高决策机制,COP30再次表明,在全球地缘政治复杂、多边合作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包容、公平且基于规则的气候多边进程仍是推动《巴黎协定》从承诺转向实践不可或缺的平台。正如《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西蒙·斯蒂尔在闭幕致辞中指出:“COP30的成果彰显了气候合作的持续活力,国际社会仍致力于为维护宜居地球而共同努力。”



NO.2

联合国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国家义务发布首份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明确各国需采取勤勉行动以保护气候系统

联合国大会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第77/276号决议,正式请求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相关国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该动议的背景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及气候脆弱国家长期面临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事件等系统性风险,而现有国际法框架在提供有效救济途径方面存在显著局限。决议要求国际法院依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协定》等九项国际法律文书,就以下两大问题作出法律阐释:第一,各国在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排放影响方面的法律义务范围;第二,未能履行或者违反此类义务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后果。2025年7月23日,国际法院于海牙和平宫正式发布关于气候变化法律义务的咨询意见,构成对联合国大会第77/276号决议的正式回应。

意见指出,《巴黎协定》所确立的“国家自主贡献”机制虽体现“自下而上”的减排自愿性,但并未削弱国家在条约及习惯国际法下的勤勉义务(due diligence obligation)。所有国家须采取一切合理、及时且有效的措施,防止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全球气候系统造成重大损害。此项义务具有对世性质,不仅适用于一国领土内的行为,亦延伸至其域外活动产生的气候影响,并特别强调应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等气候脆弱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意见进一步指出,若国家未能履行其减排义务,且该不作为可预见地将导致对气候系统的显著损害,则可能引发国际法律责任。尽管温室气体排放及其影响常属多国共同行为所致,难以直接追溯至单一国家,但法院建议可在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中纳入“排放份额”分析及“概率归因”等科学方法,同时考量代际公平与气候正义原则。意见亦重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应在气候资金、技术转让及能力建设方面承担更强义务,协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本咨询意见系统阐述了各国在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行动框架,标志着国际司法机构首次全面、系统地阐释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国际法律义务与责任。该意见虽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但为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提供了新的法理依据,预期将对未来国际气候谈判、国内立法及跨国气候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NO.3

《巴黎协定》监管机构发布碳市场新标准,首次为碳清除项目的长期可靠性确立系统规范

2025年5月16日,联合国《巴黎协定》碳市场监管机构通过并发布两项核心标准文件,为《巴黎协定》第6.4条信用机制(Paris Agreement Crediting Mechanism, PACM)的系统性实施确立了明确的技术规范。

其一,基准线标准(Baseline)(A6.4-SBM016-A12)。“基准线”指在假设未实施减排项目的情况下,对原有排放水平进行的合理估算,是衡量项目实际减排量的重要参照。新标准对基准线的设定与动态调整提出严格规定:首先,项目计入期第二年起,每年基准线须在当年减排量基础上主动下调10%,且下调幅度须逐年递增,年增幅不低于首个计入期基准排放量的1%。该机制旨在防止基准线设定过高导致减排量被系统性高估。其次,要求所有方法学均须按照监管机构指定的程序,明确“信用基准线”的确定方式,且该程序同时适用于项目设计文件的事前编制与事后监测报告阶段,从而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防范碳信用超额签发。

其二,泄漏标准(A6.4-SBM016-A13)。“泄漏”指因项目实施间接导致项目边界外排放增加的现象(例如森林保护项目可能使采伐活动转移至其他区域)。为全面评估项目净气候效益,新标准要求方法学制定者须系统识别项目可能引发的所有潜在泄漏源,并在计算减排量或净清除量时,纳入全部泄漏排放。该标准特别明确,项目级REDD+(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所致排放)活动须纳入东道国国家气候战略或相关规划,方可参与机制,确保项目活动与国家整体减排路径相一致。

新标准通过强化基准线的保守性调整和泄漏的全面核算,显著提升了碳信用机制的完整性,有助于确保各缔约方在全球碳市场中的公平参与和气候行动的实质进展。监管机构主席马丁·赫申表示,新标准标志着碳信用机制正式与“净零路径”对齐。副主席玛丽亚·阿尔吉希指出,这为项目开发者提供了清晰的技术指引,是机制全面运行的关键一步。随着两项标准落地,全球碳市场正迈向高诚信、防洗绿的新阶段。


 

NO.4

美洲人权法院就美洲各国应对气候紧急状况的人权义务发表咨询意见,明确公众享有稳定的气候和健康的环境

应智利与哥伦比亚两国依据《美洲人权公约》第64条提出的正式请求,美洲人权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于2025年7月3日发布第32/25号咨询意见,就气候紧急状态与人权问题作出历史性回应,在区域人权体系中首次明确认定,气候紧急状态系由人类活动导致的全球气温加速上升所引发,构成对人权的严重威胁,并具有紧迫性、结构性与区域不平等特征。

目前,《美洲人权公约》有24个活跃缔约国,其中18国批准了《圣萨尔瓦多议定书》(即《美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附加议定书》)。法院在咨询意见形成过程中,广泛听取了非政府组织、原住民代表、非洲裔社群、独立专家及联合国相关机构的陈述,并于2024年5月在受气候危机直接影响的巴西马瑙斯市举行公开听证。美洲人权法院称,咨询意见的事实基础主要来源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科学报告,并据此对《美洲人权公约》及《圣萨尔瓦多议定书》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咨询意见的文本主要阐述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基于现有科学证据,系统分析气候危机的成因、影响及其区域不平等表现;第二部分围绕国家义务展开,归纳为四类:一般性尊重与保障义务、具体实质性权利义务、程序性权利义务,以及针对脆弱群体的差异化义务。其中最具突破性的是,法院正式承认“健康气候权”作为一项新兴人权。

法院强调,该解释不仅对上述两项文书的缔约国有法律约束力,所有34个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亦须在整体上予以考量。该咨询意见已迅速反映于相关国家的司法实践:智利最高法院援引该意见,强化了原告在气候诉讼中的资格认定,并重申国家对高碳行业的监管义务;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借助该意见,进一步巩固环境权与代际正义之间的法律关联;巴西某初审法院在审理环境许可案件时,已将咨询意见纳入合宪性分析框架。



NO.5

特朗普政府推行一系列气候倒退政策和行动,给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带来新的不确定性

2025年1月,唐纳德·特朗普正式就任美国第二总统任期,随即推出一系列系统性气候政策调整,标志着美国在气候治理领域的全面转向。就职当日,其签署行政命令,宣布美国再次退出《巴黎协定》,同时终止对绿色气候基金等国际气候融资机制的出资承诺,并以宣布进入“国家能源紧急状态”为由,为扩大国内化石燃料产业开辟政策空间。此后,特朗普政府陆续启动对联邦层面既有气候与环境管控体系的系统性审查与撤销。

2025年3月,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公布计划,重新审议包括2009年“温室气体危害认定”在内的三十余项法规与政策。该认定此前确认温室气体排放对公众健康与福利构成威胁,构成美国气候监管的法律基础,其撤销将从根本上动摇相关联邦气候规制的合法性。同年4月,政府发布行政命令,指示司法部审查并介入各州气候法规,特别批评加利福尼亚州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及纽约州、佛蒙特州追究化石燃料公司气候责任的立法,称其“超出各州的宪法权力”并“威胁国家能源安全”。2025年6月,政府正式废除拜登执政时期针对燃煤与燃气电厂的碳排放限制标准,其理由是美国电力行业当前排放仅占全球总量3%,而未提及其历史累积排放为全球最高的事实。

在能源政策方面,政府转向大力扶持化石燃料并削减对清洁能源的支持。2025年7月4日,《“大而美”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生效,取消风能与太阳能项目的联邦税收抵免,终止约70亿美元的社区太阳能项目补助,并提前结束针对电动汽车、热泵及屋顶光伏的消费者补贴计划。在气候变化科学研究与评估方面,特朗普政府削减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国家航空航天局及农业部下属机构的气候研究预算,并裁撤相关科研岗位。2025年4月,政府解散正在编制第五版《国家气候评估》报告的专家团队;同年7月,正式关闭该报告的联邦政府发布平台,使其阶段性成果无法向公众与政策制定者公开。在国际合作方面,美国缺席第三十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同时大幅削减对外气候援助资金,退出对南非、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国清洁能源转型的国际支持计划,终止全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并中断与欧洲在海洋气候研究领域的合作。

这一系列政策转向使美国在全球低碳转型进程中明显回撤,并对多边气候治理体系构成冲击,可能延缓全球应对气候危机的关键行动窗口,为未来气候治理带来显著不确定性,并对全球生态安全形成长期风险。



NO.6

欧盟立法机关就《欧洲气候法》修改达成协议,拟设定2040年温室气体削减90%的约束目标

2025年12月,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与欧盟委员会就《欧洲气候法》修正案达成临时协议,并确立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阶段性目标:至2040年,欧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需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至少90%。此举标志着欧盟在履行其2050年气候中立承诺的立法进程中迈出了关键一步。

根据《欧洲气候法》第4条第3款规定,欧盟委员会须提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2040年气候目标,以确保欧盟在2050年实现气候中立的长期路径清晰、连贯且可预期。为科学设定该气候目标,欧盟委员会参考了欧洲科学气候咨询委员会于2023年6月发布的科学意见(该意见建议2040年减排目标区间应为90%至95%),并吸纳了2023年3月至6月期间开展的公众咨询所收集的意见,最终于2024年2月发布了一份非立法性政策沟通文件及配套影响评估报告,首次正式建议将2040年净减排目标设定为“较1990年水平减少至少90%”。

欧盟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在采纳90%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引入了国际碳信用使用与国内行动优先机制,允许自2036年起,使用符合高质量标准的国际碳信用额度抵扣不超过3%的减排义务(基准为1990年净排放量),并明确强调2030年减排目标与2050年碳中和目标必须主要通过欧盟境内的实质性减排行动实现。

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在审议提案后,分别于2025年11月5日和13日通过了各自的谈判立场。欧盟理事会出于维护欧盟产业竞争力及贯彻“公正且全社会平衡的转型”核心原则的考量,提议将国际碳信用的使用上限从3%提高至5%。同时,为给予相关领域更充分的准备时间,理事会建议将覆盖建筑供暖与道路交通燃料燃烧排放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2)的正式启动时间从2027年推迟至2028年。欧洲议会尽管存在部分反对意见,仍以379票赞成的结果通过了其立场。议会立场特别强调,任何国际碳信用的使用都必须辅以“强有力的环境与人权保障措施”。

三方机构于2025年12月9日达成临时协议,内容包括:第一,确认减排目标。正式确认2040年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削减90%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第二,建立灵活性机制。允许使用国际碳信用实现最多5%的减排目标,并明确在欧盟境内通过持久性技术实现的碳移除量,可用于抵消难以完全减排的部门(如农业、部分工业过程)的残余排放。第三,建立进展评估与目标审查机制。协议规定,自修正案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欧盟委员会须每两年提交一次进展评估报告。若评估发现自然碳汇(如森林、土壤)的吸收量出现显著且持续性的偏离,以至于危及目标的实现,欧盟委员会有权提议修订2040年气候目标。该临时协议达成后,文本须经由欧洲议会全会和欧盟理事会常驻代表委员会正式表决通过。此后,《欧洲气候法》修正案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颁布,并于指定日期生效。


 

NO.7

欧盟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修订案》,简化合规流程并减轻碳密集型商品进口商的行政负担

2025年2月26日,欧盟委员会推出覆盖可持续金融、投资规则及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等领域的综合性“简化一揽子计划”,目标是将企业整体行政负担降低25%,中小企业负担减少35%。在此政策导向下,CBAM机制作为欧盟气候政策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亦亟须完善,以回应过渡阶段中企业反馈的合规复杂性难题。

顺应上述改革方向,并为更好地衔接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CBAM最终机制,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25年10月8日正式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修订案》(EU 2025/2083),该修订案于同年10月20日生效。《修订案》对原CBAM法规(EU 2023/956)作出系统性修订,核心目标在于简化合规流程、减轻进口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同时确保机制的环境完整性不受削弱。

《修订案》提出了多项关键调整措施,形成对原有机制的系统性优化:第一,豁免规则调整。以每年50吨的质量豁免门槛取代此前按每批货物150欧元的价值豁免门槛,适用范围涵盖铁、钢、铝及化肥/化学品等品类;小批量进口商如年度累计进口量未超过该阈值,可免除CBAM相关义务。此举在简化法律框架的同时,使豁免标准更侧重于环境影响导向。第二,时间安排优化。将CBAM证书提交义务推迟至2027年2月(对应2026年度进口产品的碳排放),并将年度申报截止日期统一调整为次年9月30日(例如2026年度申报截止期为2027年9月30日),为企业适应新机制预留更充分的准备时间。第三,进口商管理机制。自2026年起,仅经授权的主体方可进口超过50吨阈值的CBAM涵盖商品;进口电力、氢气等特定品类不设质量豁免阈值,实施全面管控。第四,设立非欧盟进口商代表制度。引入CBAM代表机制,协助涉及非欧盟实体的全球供应链履行合规义务,提升跨境监管协作效率。第五,简化排放核算方法。普及碳排放报告默认值在复杂产品嵌入式排放核算中的应用,降低中小企业数据收集与核算成本。第六,建立第三国碳价验证扣除机制。明确境外已支付碳价的验证条件与扣除程序,避免双重征税,增强国际合规对接。第七,加强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协调。在嵌入式排放计算方法、免费排放额度调整等方面与ETS机制衔接,推动形成统一、简化的合规框架。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修订案》标志着欧盟在维持气候政策雄心的同时,转向更为务实、灵活的执行路径,既强化了机制的环境有效性,又显著缓解了企业初期的合规压力,为CBAM在2026年后的全面实施奠定了稳固的制度基础。


 

NO.8

泰国内阁批准该国首部《气候变化法》草案,提出到2050年碳中和、2065年净零排放目标

2025年12月2日,泰国内阁正式批准《气候变化法》草案。该法案是泰国首个旨在系统性推动低碳经济转型、提升国家气候韧性的专门性立法。

《气候变化法》的出台背景在于泰国面临日益严峻的气候风险:作为全球最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国家之一,泰国近年频发极端风暴、高温及干旱事件。据德国观察(Germanwatch)2024年11月发布的气候风险指数(CRI),泰国在全球受气候变化影响排名中已跃升至第17位(2022年为第72位),显示其脆弱性显著加剧。2025年11月下旬,泰国南部合艾市及周边地区遭遇历史性强降雨与洪灾,截止12月4日导致至少267人死亡、约360万人受灾,进一步暴露了该国在气候预警、基础设施及应急响应体系方面存在的系统性短板。

作为履行《巴黎协定》承诺的国内立法体现,该法案明确了以下长期目标与关键机制:第一,目标设定。确立2050年实现碳中和、2065年达成净零排放的长期目标。第二,治理主体。设立四个国家级气候治理机构,并创设“气候基金”,以资助减排、适应项目及绿色转型投资。第三,排放管控。强制公共与私营实体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并在电力、油气、石化、航空、工业及建筑等重点行业推行碳排放交易体系。第四,跨境协调。引入跨境碳调节机制,对高碳足迹进口产品征收相应税费,以对接欧盟等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第五,适应规划。要求各级政府制定基于气候预测的适应性行动计划,推动从被动灾害应对转向主动风险防控。

在东南亚地区多数国家尚未出台综合性气候立法的背景下,泰国《气候变化法》草案的推进,标志着其试图摆脱气候政策“滞后”状态,向系统化、法治化治理转型的关键尝试,反映出泰国应对气候危机的紧迫感及强化制度建设的意愿。目前,草案已移交国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最终审查,并将后续提交议会审议。若获通过,泰国将建立起首个全面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法律框架。



NO.9

德国法院判决秘鲁农民诉德国莱茵集团案败诉,但承认企业排放与特定气候损害存在法律关联

2025年5月28日,德国哈姆高等地区法院判决驳回秘鲁农民萨乌尔·卢西亚诺·柳亚(Saúl Luciano Lliuya)对德国能源巨头莱茵集团RWE的索赔请求,但同时确立了一项重要法律先例——大型排放企业可能需为其温室气体排放所引发的气候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主张,由于其住所位于帕尔卡科查湖下游,而该湖因全球变暖导致冰川融化加速,水位持续上升,面临溃坝洪水风险(类似风险曾于1941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原告认为,作为欧洲主要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之一,RWE的历史碳排放行为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实质性贡献,进而加剧了其财产所面临的特定风险。因此,原告在环保组织Germanwatch的支持下,于2015年提起诉讼,要求RWE按其经测算的历史全球碳排放贡献比例(约0.47%)承担相应的防洪工程费用。本案历经埃森地方法院最初驳回、哈姆高等地区法院于2017年裁定案件“可受理”等程序,成为国际范围内首例司法机构确认个人可就跨国气候损害向企业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2025年3月,哈姆高等地区法院举行了关键听证会,核心争议点聚焦于原告财产是否面临符合法律标准的“具体且紧迫”的危险。5月28日,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其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住宅在可预见的未来面临符合《德国民法典》所要求的“严重且现实的威胁”或“足够紧迫的具体危险”。法院援引其指定的独立专家评估报告指出,在未来30年内,发生足以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害的冰川湖溃决洪水事件的概率较低(基础评估概率约为1%),即使纳入气候变化加速因素,其概率仍低于5%。据此,法院认为当前风险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可支持预防性费用索赔的紧迫性门槛。尽管在事实认定层面驳回了本案的具体请求,但判决书在法律层面确立了具有先例意义的司法原则:其一,企业气候损害民事责任的可诉性确认。法院在判决中首次于欧洲高等司法层面明确,大型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可能因其排放行为对全球气候系统的影响,而对由此引发的特定、可识别的损害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其二,预防性责任的司法认定。判决书指出,在满足“严重且现实的威胁”前提下,若可证明特定企业的排放行为与具体气候风险之间存在充分的科学因果关联,且该企业拒绝采取与其排放贡献比例相适应的预防措施,则司法机关可在实际损害发生前,判定该企业有义务预先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成本。法官在判决理由中明确陈述:“如果污染者明确拒绝采取行动,即使相关防范费用尚未实际支出,亦可依法确定其有义务按照其排放份额分担该笔费用。”

德国哈姆高等地区法院的判决,虽然在个案事实层面因风险紧迫性证据不足而未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但在法律原则层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它标志着“排放者责任”原则在跨国司法实践中的实质性推进,为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追究企业气候责任、寻求气候损害赔偿与风险适应成本分摊开辟了新的、可资援引的司法路径。本案的审理逻辑与确立的原则,预期将对未来全球气候治理与企业环境合规产生深远影响。



NO.10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驳回朱莉安娜诉美国案,认为司法无权迫使行政部门改变或制定气候政策

2025年3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SCOTUS)裁定驳回“朱莉安娜诉美国案”(Juliana v. United States)的调卷令请愿,这一裁决标志着21名美国年轻人发起的持续了近十年的气候诉讼在美国司法体系内正式终结。案件的核心争议围绕“司法是否有权干预行政部门气候政策”展开,最高法院的驳回实质上认可了下级法院的核心观点——司法无权迫使行政部门改变或制定气候政策。

该案件可追溯至2015年8月12日,21名美国年轻人在俄勒冈州联邦地区法院对美国政府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美国政府没有积极遏止气候变化的影响,导致美国年轻一代将比其他年龄层的公民承受更严重后果,侵犯了宪法赋予他们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一诉讼旨在通过司法途径,推动政府对气候危机承担责任,保障年轻一代的生存环境权。此后近十年间,案件陷入漫长的司法拉锯战。美国政府通过反复提交驳回动议、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请求强制令等法律手段拖延案件进程,其中仅向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交的强制令请愿就多达七次。强制令作为仅适用于极端紧急情况的法律工具,被政府频繁使用,成为案件推进至庭审阶段的关键障碍。

诉讼过程中不乏支持原告的司法进展。2023年12月29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安·艾肯(Ann Aiken)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驳回司法部的驳回动议,允许案件继续推进至庭审阶段,并计划于2024年1月19日确定庭审日期。艾肯法官还曾多次驳斥政府试图压制年轻原告发声的行为。此外,43名国会议员、公益司法组织等也曾提交法庭之友简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呼吁纠正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越权行为。

但案件在上诉阶段出现转折。2024年5月1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不顾艾肯法官的裁决和多方支持声音,批准了政府第七次强制令请愿,阻碍案件进入庭审。2024年12月9日,原告方向最高法院提交调卷令请愿,请求审查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20年和2024年的两项裁决——这两项裁决均以“原告未能证明其诉求可通过司法判决获得救济”为由驳回案件。原告方主张,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与其他巡回法院的诉讼资格法律规定、最高法院百年来的先例相冲突,且损害了国会法案的效力。

2025年2月12日,政府方提交反对简报,双方等待最高法院裁决。最终于3月24日,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调卷令请愿,彻底终结了这场持续近十年的司法斗争。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美国境内的司法途径已终结,非营利性法律组织OCT(Our Children’s Trust)表示,他们正在寻求其他路径,一种选择是将该案件提交国际法庭,计划在国际法框架下继续维权,寻求在全球舞台上争取气候权利的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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