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碳”目标推进的现实背景下,低碳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备受关注,这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期三篇论文均以低碳法律制度体系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
二、杨解君、程雨燕:《我国低碳法律体系构建基础之检讨》
目录:
一、我国低碳法律体系构建之基础
(一)理性基础:“经济人”理性
(二)政策基础:以经济发展及能源策略为导向
(三)法律基础:现有体系架构
二、低碳法律体系构建基础之检讨
(一)理性基础存在固有的局限性
(二)政策基础的导向较为单一
(三)法律基础的体系架构不合理
三、低碳法律体系构建基础之完善
(一)丰富理性基础的内涵
(二)拓展政策基础的导向
(三)完善法律体系架构
四、结语
摘要:我国现行低碳法律体系构建的理性基础是"经济人"理性,政策基础以经济发展及能源策略为导向,法律基础是已经初步勾勒出低碳法律体系的框架。然而,这三大基础分别存在着无法克服国际层面的环境外部性问题、导向较为单一制约远期安全发展、体系结构不合理导致法律体系失衡等缺失。因此,我国低碳法律体系构建基础的完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丰富理性基础的内涵,以"政治人"、"生态人"理性弥补"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二是拓展政策基础的导向,使低碳概念超越经济范畴,并使能源策略与其他低碳措施形成互补;三是均衡法律体系的结构,确立法律的核心地位并加快进行综合性立法、中央立法以及增加碳汇方面的立法。
总结:我国低碳法律体系构建一是需要以经济人理性作为理性基础,此理性基础源于利己的原动力,二是政策基础体现为在以经济发展为主轴、能源策略为重点的导向下通过政策从宏观上确立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简称为以经济发展及能源策略为导向,三是要以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等组建的现有低碳法律体系架构作为法律基础。对目前的低碳法律体系构建基础予以检讨,一是理性基础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具体就是以“经济人”理性作为构建低碳法律体系的理性基础将遭遇国际层面的环境外部性问题。二是政策基础的导向较为单一,一方面“低碳经济”等同于“低碳发展”甚至取而代之是以偏概全的限缩解释,将不科学的排斥其他相关有益概念。另一方面能源策略存在其局限性,容易受外界政治、经济、利益因素影响而有所波动以致影响低碳法律体系的稳定性、长期性及公益性。三是法律基础的体系架构不合理,主要是存在法律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的不足、综合性法律仍然缺位、中央立法相对不足导致整体效力层次较低、增加碳汇方面的立法相对不足等不合理问题。基于此,首先要丰富理性基础的内涵,以“政治人”理性、“生态人”理性弥补“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具体就是要以绿色政治理论强化政府的“政治人”理性、以生态伦理学理论建构政府的“生态人”理性。其次要拓展政策基础的导向,通过取向多元化弥补其导向过于单一的不足。一方面,面向低碳的法律体系因其长期性、预测性及导向性特征,不应当仅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为主轴, 也应当遵循低碳发展的规律,适度规划低碳发展的高级阶段,即低碳社会、低碳世界模式,另一方面,面向低碳的法律体系不能以能源策略作为政策的唯一重点,必须使能源策略与其他低碳措施形成互补。最后要完善法律体系架构,通过相应的立法加以完善以实现结构均衡,一是要加快制定具有针对性和专门性的低碳法律, 并增加其内容的可操作性,以期形成“法律为主体、政策为补充,法律出细则、政策指方向”的法律与政策间的优势互补关系。二是应加快制定规定低碳发展的一般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基本制度等基础性事项的综合性法律。三是应当加快进行中央立法,主要是通过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整理将具有重要性、稳定性与规范性的低碳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及时总结经验将先行试验成功并值得推广的地方性立法及时上升到中央立法的层面,以及当涉及全国整体一致行动、国家主权及区域协调、长期规划等低碳事项时必须果断通过中央立法加以规定。四是应当进一步重视增加碳汇方面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其在低碳发展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