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碳”目标推进的现实背景下,低碳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备受关注,这对于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期三篇论文均以低碳法律制度体系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
一、徐以祥、刘继琛:《论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律制度构建》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缺位
(一)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含义的厘清
(二)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缺位
(三)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逻辑
二、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规制目标与规制路径
(一)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规制目标
(二)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规制路径
三、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内容构成
(一)气候变化减缓的规划制度
(二)以库保护实现源控制的温室气体库管理制度
(三)以减排实现源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制度
(四)以替代实现来源控制的“低碳”发展促进制度
(五)以封存和循环实现汇增长的碳汇制度
四、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立法表达
(一)相关法律制度的“低碳化”改造
(二)适时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
五、结 语
摘要: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恶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分散化、碎片化的温室气体控制法律规范已经难以满足我国气候变化减缓工作的法治需求。通过对相关学科现有经验的综合梳理和法学分析,可以发现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规制目标应当包括温室气体源控制和汇增长,规制路径应当包括温室气体库保护,温室气体减排、封存、循环和替代。以此为基础,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制度、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制度、温室气体库管理制度、低碳发展促进制度和碳汇制度。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从相关法律规范的“低碳化”改造、《气候变化应对法》的适时制定两个方面展开。
总结:在环境法律和环境法学研究的语境中,“碳达峰”的内涵应当是“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减去人类活动吸收的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当量的值达到最大”;“碳中和”一词的内涵应当是指这一值为零,乃至为负数。“碳达峰碳中和”所指的“温室气体”应被界定为,“人类活动能够显著影响其在全球大气中含量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增加大气对热辐射的吸收从而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从法律体系构成的角度来看,以温室气体控制为核心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是气候变化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我国也尚未形成成熟的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碳达峰碳中和法律规范的制度性困境表现为法律规范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分散化、碎片化。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回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社会现实”,这是环境法律规范和环境法学研究问题导向特征和对策性特征的具体体现。其次要关注法系统内部在价值体系和制度体系上的协调和融贯,具体要应厘清现有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相关财税等法律制度在温室气体控制中的应然作用和制度边界,以保证法律系统内部调整可以适应客观社会需求。最后,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必然是一个横跨多个部门法的综合性法律制度体系,其构建尤为要注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通过梳理气候变化减缓的相关学科经验,可以发现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应当具备温室气体源控制和温室气体汇增长的规制目标。为了实现温室气体源控制,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应建立温室气体减排、温室气体库保护和温室气体替代的规制路径;为了实现温室气体汇增长,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应当建立温室气体封存和循环的规制路径。完整协调的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应包括起主导作用的气候变化减缓规划制度、以库保护实现源控制的温室气体库管理制度、以减排实现源控制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制度、以替代实现源控制的低碳发展促进制度、以封存和循环实现汇增长的碳汇制度。对于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机制而言,其制度的运行亦是需要依托于现有的污染防治的环境执法体制。因而相关法律制度的“低碳化”改造主要应从这些单行法的修改完善展开。第一要注重相关法律制度的“低碳化”。一是要建立“低碳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与基础设施规划体系(能源、交通、信息等各行业的专项规划),各规划法律制度应当服从气候变化减缓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在规划制定的程序上,应当设置听取气候变化应对领域技术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程序。在规划的适用上,应建立及时有效的规划评价、修改机制,以实现对气候变化的及时应对。二是落实温室气体库管理制度,主要是修改《森林法》《草原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立法目的方面应将“有利于气候变化应对”作为法律规制的目标之一,并以此作为温室气体库保护制度的上位规范。在调整范围上,森林、草原、海洋和湿地温室气体库价值的承认和保护可在相应单行法的修改中得到规范。在具体制度方面,法律规范完善的主要任务是将“主动增强生态系统吸纳温室气体的能力”纳入进生态资源保护、管理的工作内容之中,并建立配套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在法律责任方面,需要设置更严格的法律责任,来预防可能导致温室气体释放的行为和削弱自然系统温室气体吸收能力的行为。三是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机制的完善,首先要将传统大气污染物防治制度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予以适当拓展。其次还应当建立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的协调评估机制。四是继续推进能源法体系“低碳化”。一方面要实现高效的、现代化的能源资源体制改革。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制度促进“低碳能源友好型”基础设施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建立,即建立协同与内洽的市场规制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激励性措施和规制性措施。在修法、立法的具体工作内容上,应当以低碳型《能源法》的制定为核心,以《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科学修改为先导,有序在《煤炭法》《电力法》及相关能源单行立法中落实“低碳化”能源法体系的具体制度。第二要适时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我国气候变化应对的专门立法应依照碳达峰碳中和法律制度“两个目标-五种路径-五类制度”的规制逻辑搭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对属于相关部门法的制度、需要单行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制度(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立法应仅作原则性规定;对现行法律规范尚未涉及的制度,立法应作较为细致的规定。在具体的制度规范内容层面,气候变化应对的专门立法应注重关于气候变化减缓、温室气体库保护、排放控制、低碳发展促进、低碳金融、生态碳汇几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