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2日,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湖北省双碳法治与经济引智创新示范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第33期希贤环境法论坛“Law and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澴楼323教室开讲。本次论坛由荷兰鹿特丹伊拉姆斯大学教授、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盟跨国法律研究所学术主任、IUS COMMUNE Research School学术委员会主席迈克·福尔教授(Michael Faure)主讲。我院尤明青教授主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博士研究生30余人参加了此次论坛。
Michael Faure教授运用法经济学视角,对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诉讼现象作出了深入解析。他指出,法经济学则能够提供一个清晰的实证框架,帮助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并且Faure教授强调,他的分析并非旨在做出价值判断,而是借助法经济学这一工具,揭示现象背后的成因与作用机制。
Faure教授介绍了通过介绍《京都议定书》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等基于市场的监管机制,阐述了气候变化政策发展的背景。然而,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多次警告,现有监管力度仍不足以避免“临界点”等灾难性后果,这使得社会广泛担忧。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以荷兰“乌根达案”为代表,全球涌现出多起公民依据侵权法或人权法起诉政府、推动更强有力减排措施的诉讼案例。
接着,Faure教授通过Steven Shavell关于责任与监管的经典理论分析并指出,若从信息优势、破产风险及因果关系复杂性等标准来看,气候变化问题本应更适合通过政府监管而非通过诉讼等司法途径来加以解决。然而,他进一步引入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利益集团游说和选民的“理性冷漠”可能导致监管被“俘获”,致使减排标准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最后,Faure教授提出,“监管失灵”实际上为私人诉讼创造了空间。诉讼机制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恰能弥补政府监管之“不能”,因而成为公民社会制衡被扭曲的监管体系的补充工具。司法系统因其独立性能够抵御政治压力,从而发挥立法机构未能有效实现的功能。Faure教授还分别讨论了针对国家和企业的气候诉讼,并从“集体行动问题”角度论证了非政府组织(NGO)诉讼资格被授予的经济合理性。
最后,尤明青教授作总结发言,他感谢Faure教授从不同角度为我们分析了欧洲的环境案件,指出Faure教授不仅向我们介绍了气候变化的相关知识和研究领域的经典理论,更以法经济学的独特视角,为我们阐明了全球气候变化诉讼背后的逻辑,同时也向我们展示了法经济学工具解释复杂社会现象的强大能力,也为我们未来研究环境法与经济法、公共政策的交叉领域打开了新的思路。
随后,尤明青教授再次向Michael Faure教授一行及在场师生致以诚挚谢意,并宣布本次讲坛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