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辉、杨哲:气候司法本土化的三重逻辑:规范、价值和功能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19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90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全球气候治理出现了司法化转型,气候变化诉讼数量愈来愈多,域外在气候变化司法应对路径方面积累了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中国司法也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呈现出积极态度,如果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气候司法路径是当前研究热点之一。本期两篇论文就以气候司法路径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吸纳域外气候司法经验,探索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气候司法路径。


目录:

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三重困境

    1.1 气候司法规范的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

    1.2 气候司法规范的周延性困境

    1.3 气候司法规范的融贯性难题

气候司法内核的识别定位

    2.1 内部视角:气候司法保护利益的识别

    2.2 外部视角:气候司法的价值判断

公益型司法与治理型司法的双重功能定位

    3.1 以预防性功能为核心的公益型司法

    3.2 服务于“双碳”目标的治理型司法

气候司法本土化展开的方式与进路

    4.1 多重规范秩序的塑造

    4.2 以利益为核心建构法律论证的权威

    4.3 精准塑造气候司法的双重功能

结语

 

         摘要:在全球气候治理司法化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呈现出全面积极的态度。气候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领域,亟须形成体系性的本土化方案。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主体性,需要将气候司法的概念体系、功能定位、审判机制、裁判体系与规则等置于中国法治现代化特定背景和社会结构条件之中予以把握,其内在逻辑是涵括规范体系、价值序列和功能定位的动态体系。当前,中国气候司法规范体系中的多层次立法呈现间接、倡导属性,且多元化司法规范创制不足,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继而诱导出气候司法规范的周延性困境和融贯性难题。在此情形下,气候司法所保护法益的识别和核心价值尚未被清晰地析出,且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政策权衡、经济诱因等诸多外部因素限制着对气候变化案件的价值判断。这些都深刻地影响气候司法作为公益型司法与治理型司法的双重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此,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方式与进路需要基于规范、价值和功能三重逻辑及其呈现的问题或要求展开。首先,强化多重规范秩序的塑造,从公私法协同出发推动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化,通过强化次级气候司法规范凝聚共识,借助多元法律解释方法提升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融通性。其次,以利益为核心建构法律论证的权威,通过涉碳利益的衡量强化裁判的实质理由,通过气候环境利益的多维保护强化裁判的开放性,通过外在因素与法律因素的平衡强化裁判的权威理由。最后,精准塑造气候司法的双重功能,以风险预防原则构建预防性公益型气候司法,以政策的司法化构建服务于“双碳”目标的治理型气候司法。

 

         总结:气候司法本土化的第一层逻辑是司法规范体系的塑造,但是实际情况表明,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这3个维度都有值得进一步检讨反思之处,一是气候司法规范的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其覆盖范围以及适用远不能满足实践需求,中央和地方立法都呈现出了间接性规定、倡导性规定的情形,而且多元化司法规范的创制不足,在微观上无法发挥服务司法裁判活动的具体功能,在中观维度无法支撑起创造新理论与新权利的创新需求,在宏观上也无助于气候司法决策功能的实践期待。二是气候司法规范存在周延性困境,主要表现在立法体系化会强化政策性思维而不是法理性整合在气候司法机制生成中的主导地位、气候司法规范类型不完整、覆盖范围狭窄可能引发裁判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三是气候司法规范存在融贯性难题,从内部视角来看,气候司法规范的融贯性难题表现为如何在多元多层司法规范之间确立支持和证立关系。从外部视角来看,气候司法规范的融贯性难题表现为与现实需求之间未保持融贯,对绿色低碳发展任务及生态环境治理需求也尚未作出积极灵活响应。气候司法本土化的第二层逻辑在于内核的定位,即保护法益的识别和核心价值的厘定。从内部视角来看,气候司法保护的法益主要是直接性的气候环境利益,兼及间接性的财产、人身利益。从外部视角来看,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气候变化诉讼边界的模糊性,诸多外部因素影响着法官对气候变化案件的价值判断。气候司法本土化的价值谱系就是围绕着维护气候环境利益、恢复气候良好状态、妥善处理外部干扰、探寻主导性价值观念等目标展开的动态体系。气候司法的功能定位是本土化的第三重逻辑,决定了其在中国的建制发展方向。由于气候变化风险自身的特殊性和气候司法填补功能的局限性,气候司法应当将预防性功能作为其核心功能定位。此外,服务于“双碳”目标也是气候司法的应然功能,同时“双碳”目标增强了气候司法的系统思维,气候司法在服务“双碳”目标过程中延伸出缓解社会矛盾、引领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社会效果、间接影响和可能预期的实现。气候司法本土化的展开需要注重多重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塑造,以立法规范的完善来兼容气候司法案件的多样性,以次一级的司法规范来消解裁判的不确定性,以多元解释方法来调适多样性规范在理念、原则和适用上的融贯性,最终推动形成体系化的气候司法规范及其规范性秩序。一是要从公私法协同出发推动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化,既推进专门立法以及地方与行业规则创新以形成公法优先的、全方位多层次的治理规范模式,又发掘私法规范在气候司法中的预防性功能。二是要通过强化次级气候司法规范凝聚共识,一方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气候变化专题的指导性案例来创设裁判规范,另一方面,运用法教义学的思维探索气候变化相关指导性案例与司法解释的“联合发布”“法律评注”等规则互动方式,在不断充实法律规则的同时强化两者的体系融贯性,进一步夯实气候司法的制度支撑。三是要借助多元法律解释方法提升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融通性,不仅要不同气候司法规范之间在运用、吸收、转化的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标准以保持司法适用的统一,实现气候司法规范之间的融贯性,而且要在气候司法过程中对保护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绿色原则、碳达峰碳中和等气候司法政策进行综合考量,从而对涉案规则或概念进行扩张或者限缩以达到目的解释的效果,即现实需求与气候司法规范的融通。气候司法本土化的展开还需要以利益为核心建构法律论证的权威,一是通过涉碳利益的衡量强化裁判的实质理由,第一步要对气候案件中需要衡量利益进行范围明确和类型划分,并对应找到其法律上的支持理由;第二步则详细甄别各种利益的状态、强弱关系、支持理由的来源,在审慎比较的基础上取舍。二是通过气候环境利益的多维保护强化裁判的开放性,可以借助现有司法裁判原理和技术,推行以碳代偿的司法创新模式,确立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并进一步强化恢复性理念和制度在气候司法中的应用,依托碳储量及其价值的估计、实现生态资产与生态产品价值等方式创新责任实现方式。三是通过外在因素与法律因素的平衡强化裁判的权威理由,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对气候变化的产生原因、影响因素、损害后果等有较为清晰的认识,为法律的适用提供基础信息,并在政治、经济、科学等多重外部因素与法律之间获得平衡,将司法规范置于政治、经济、科学等诸多价值融通的整体性框架中进行理解,关注气候司法过程中的公共理性、公共利益和公共偏好,以获得超越司法规范体系的公共理由,还要基于气候司法规范的文本结构、基本原则、立法目的以及“双碳”目标提供的价值观等语境因素,在判例和法教义学方法的约束下进行严密的说理论证,最终在复数的法律论证方案中确定最优解。此外,气候司法本土化的展开还需要精准塑造气候司法的双重功能。一方面,以风险预防原则构建预防性公益型气候司法,这就要加强“行为保全”“禁止令”等措施在预防性气候司法中的适用,明确只需要达到 “较高程度的盖然性”的“重大风险”作为受理应对气候变化案件的首要标准,并将气候变化“重大风险”的认定标准从气候变化民事公益诉讼扩展至气候变化行政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以政策的司法化构建服务于“双碳”目标的治理型气候司法,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法律解释技术或者直接作为案件说理依据实现“双碳”政策的司法转化,通过强化司法通道、裁判方式、个案司法过程以及司法立法的开放性确立治理型气候司法的独特规则,此外还要健全“双碳”政策的司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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