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0日上午,我所所长高利红教授受邀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生态环境法典体系化的历史定位”的精彩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由湖南师范大学李爱年教授主持,湖南大学彭中遥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陈颖副教授、尤婷博士以及40余名研究生和本科生共同参与了此次学术交流活动。
高利红教授首先提出了近期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议题,强调法典编纂正处于关键时期。法典颁布后,生态环境法的渊源体系将变得错综复杂且难以辨识。在这种新的格局下,我们迫切需要思考如何看待我们的法律体系以及如何对众多法源进行协调适用的问题。
随后,高利红教授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单项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协同格局的再出发。为了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的稳定性,那些具有较强功能性的单行法不宜被纳入法典,过于细密且价值观念差异较大的规范应由单行法单独规定,同时这也为新型单行立法保留发展空间。二是制定法与判例共存模式的再调适。我国客观上已经建立了成文法与判例相结合的司法规范体系,指导案例在生态环境法律领域中有效地发挥着辅助作用,因此,生态环境法应当回归到混合型的中国法律传统中去。三是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再协同。地方生态环境的独特性构成了地方性环境保护立法的理论基础,而地方制定的执行性规则则体现了立法的层级分工,试验性的地方环境立法已显示出其显著的成效。四是生态环境民间规范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再补充。在编纂和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并吸纳民间规范,以促进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的有效衔接与互动。
讲座现场气氛热烈,老师和同学们都积极地提出了自己的问题和见解,高利红教授则耐心地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了详尽的解答。与会的师生均表示,他们从这次深入的交流中获益匪浅。在讲座的尾声,李爱年教授代表学院向高利红教授的到来致以了真挚的谢意,并对该次讲座给予了极高的评价。
该报道转自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官网
原文链接:https://fxy.hunnu.edu.cn/info/1091/77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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