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法治通讯 第7期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406










制度规则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内容提要:1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意见》将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对美丽中国建设的目标路径、重点任务和重大政策都提出了细化方案。《意见》明确了分三个阶段全面建成美丽中国,分别是到2027年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到本世纪中叶美丽中国全面建成

全文内容: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

20231227日)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代新征程开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新征程上,必须把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总体要求

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

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

定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坚持做到:全领域转型;全方位提升;全地域建设;全社会行动。

三、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健全主体功能区制度,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

(二)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为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奠定基础。

(三)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同绿色化深度融合,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四)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

四、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

(五)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到2027年,全国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8微克/立方米以下;到2035年,全国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

(六)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深入推进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保护治理,优化调整水功能区划及管理制度。

(七)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严防新增污染,逐步解决长期积累的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

(八)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动实现城乡无废、环境健康。

五、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九)筑牢自然生态屏障。稳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廊道保护建设。

(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

(十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统筹协调作用,更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

六、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

(十二)健全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完善国家生态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生态安全防护体系。

(十三)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强化国家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作用,构建严密的核安全责任体系,全面提高核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加强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环境风险检测、识别、评价和监测。

(十五)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坚持减缓和适应并重,大力提升适应气候变化能力。

(十六)严密防控环境风险。坚持预防为主,加强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

七、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

(十七)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聚焦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绿色发展协作,打造绿色发展高地。

(十八)建设美丽城市。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推进以绿色低碳、环境优美、生态宜居、为导向的美丽城市建设。

(十九)建设美丽乡村。科学推进乡村绿化美化,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和乡村风貌引导。

(二十)开展创新示范。分类施策推进美丽城市建设,实施美丽乡村示范县建设行动,持续推广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

八、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

(二十一)培育弘扬生态文化。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加快形成全民生态自觉。

(二十二)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二十三)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持续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系列活动。

九、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

(二十四)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一体推进制度集成、机制创新。

(二十五)强化激励政策。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把碳排放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纳入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总盘子。

(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推进绿色低碳科技自立自强,创新生态环境科技体制机制,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七)加快数字赋能。深化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应用,构建美丽中国数字化治理体系,建设绿色智慧的数字生态文明。

(二十八)实施重大工程。加快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工程,支持能源结构低碳化、移动源清洁化、重点行业绿色化、工业园区循环化转型等。

(二十九)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美丽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三十一)压实工作责任。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分领域行动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三十二)强化宣传推广。持续深化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学习宣传、制度创新、实践推广和国际传播。

(三十三)开展成效考核。开展美丽中国监测评价,实施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


原文链接:http://www.news.cn/politics/zywj/20240111/b03996a88657436e8c1e9c9feddb1882/c.html



国务院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内容提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第一部专门的法规,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重点就明确体制机制、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国碳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开启了我国碳市场的法治新局面。

全文内容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碳排放配额实行免费分配。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研究提出碳排放权交易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以及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确认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第十三条 接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第十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现货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平台,加强对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及本条例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依法处理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等交易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所交易产品的价款等值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三)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年度排放报告中的排放量、排放设施、统计核算方法等信息;(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年度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重点排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50%以上100%以下的比例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量;(二)编制的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过程中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制作和送检样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十五条 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因前述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温室气体;碳排放配额;清缴。

第三十一条 重点排放单位消费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碳排放配额和温室气体排放量予以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用航空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对民用航空等行业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碳排放配额发放与清缴、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等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5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2/content_6930137.htm



国务院修订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内容提要: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全文内容

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与甲烷排放控制协同,科学、合理、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面临形势

积极稳妥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兼具减缓全球升温的气候效益、能源资源化利用的经济效益、协同控制污染物的环境效益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安全效益。近年来,我国在甲烷资源化利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甲烷排放控制仍然面临统计监测基础较为薄弱、法规标准体系尚不完备等问题,需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提升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全面有序推进甲烷排放控制工作,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坚持系统观念, 处理好减排和发展、安全的关系,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以夯实基础能力为关键,以高效利用、技术创新、协同控制为手段,加快形成甲烷排放监管体系,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力有序有效控制甲烷排放。

(二)工作原则

持续统筹协调夯实基础分类施策稳妥有序防范风险。

(三)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逐步建立,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有效提升,甲烷资源化利用和排放控制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五五”期间,甲烷排放控制政策、技术和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甲烷排放统计核算、监测监管等基础能力明显提升,甲烷排放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设

加强甲烷排放监测研究建立甲烷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提升甲烷排放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推进能源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强化甲烷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推动逐步减少油气系统常规火炬。

(三)推进农业领域甲烷排放控制

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科学控制肠道发酵甲烷排放有序推进稻田甲烷排放控制。

(四)加强垃圾和污水处理甲烷排放控制

推进垃圾处理甲烷排放控制加强污水处理领域甲烷收集利用。

(五)加强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

强化污染物与甲烷协同控制措施优化协同治理技术路线。

(六)加强技术创新和甲烷排放控制监管

加强关键技术创新强化甲烷排放控制监管。

(七)加快构建法规标准政策体系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创新完善经济激励政策。

(八)加强全球甲烷治理与合作

积极参与全球甲烷治理开展全球甲烷交流合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落实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重点行业和企业要充分认识甲烷排放控制的重要性,稳妥有序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工作, 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各项重点举措落地见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

普及甲烷排放清单编制相关知识,开展对甲烷排放监测、核算、报告和核查体系建立以及污染物与甲烷控制的相关培训。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 培养一批能源、农业及废物甲烷排放控制技术性人才。加强对甲烷排放控制的气候、经济、环境和安全效益的宣传。开展甲烷排放控制典型经验做法宣传。

(四)完善评估监督

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分析,定期调度落实甲烷排放控制目标任务进展情况


原文链接https://www.gov.cn/govweb//zhengce/zhengceku/202311/content_6914109.htm



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

内容提要:为推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经商生态环境部,决定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以下简称审定与核查)机构资质审批工作。

全文内容

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第一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减排量核查机构资质审批的公告

一、需求信息

审定与核查机构需求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

行业领域

拟审批数量(家)

1

能源产业

(可再生/不可再生资源)

4

2

林业和其他碳汇类型

5

二、审批条件

申请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的机构应满足认证机构法定条件要求,具备与从事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相配套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十名以上相应领域具有审定与核查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人员具有二年及以上温室气体排放审定与核查工作经历;

(三)建立完善的审定与核查活动管理制度;

(四)具备开展审定与核查活动所需的稳定的财务支持,建立与业务风险相适应的风险基金或者保险,有应对风险的能力;

(五)符合审定与核查机构相关标准要求;

(六)近五年无严重失信记录。

三、工作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的单位,请于2024221700前在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系统(网址:https://rzjg.cnca.cn)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单位应当确保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一律取消申请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cnca.gov.cn/zwxx/gg/2024/art/2024/art_8474908515c5450382549ddd43f233ad.html



生态环境部印发《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内容提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 强化大气排放源管理, 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提供技术支撑,编制本指南。

全文内容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细化了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程序,明确了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不同时空尺度的人为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识别、路径优化、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估等,也可以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和评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可用于省级和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数据校验。

(附目录)

.................................................................................................. ii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排放源分类分级....................................................................4

第三章 融合清单编制流程................................................................7

第四章 电力热力源..........................................................................12

第五章 工业源..................................................................................16

第六章 移动源和油品储运销..........................................................24

第七章 生活源..................................................................................41

第八章 农业源..................................................................................45

第九章 废弃物处理源......................................................................57

第十章 融合清单质控......................................................................63

附表...................................................................................................70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t20240130_1065242.html


四川省林草局、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容提要: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绿色低碳全民行动,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规范有序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全文内容

深入推进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省碳达峰碳中和部署要求,聚焦提升林草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林草碳普惠机制,推进林草碳普惠碳汇项目有序开发,拓展林草碳汇消纳渠道,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林草固碳增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谋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坚持协同联动,务实高效。

(三)主要目标

2025年,构建林草碳普惠相关制度和方法学体系,科学有序开展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探索拓展林草碳普惠项目类型和项目减排量消纳渠道,推进开发具有多重效益的林草碳普惠碳汇产品,培育四川林草碳普惠项目品牌,构建较为完善的林草碳普惠产品服务平台和消纳机制,促进林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形成规则清晰、类型丰富、形式多样、发展可持续的林草碳普惠体系。

二、搭建林草碳普惠管理体系

(一)制定林草碳普惠项目管理办法

省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厅出台林草碳普惠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专项操作细则,明确技术规范、业务流程、平台对接等要求,规范各参与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减排评估机制,为林草碳普惠体系运行提供政策依据与保障。

(二)确立林草碳普惠运行机制

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相关部门,推进实施省级林草碳普惠机制建设和管理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草碳普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托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开展林草碳普惠项目和减排量的登记、注销等管理工作。

(三)建设林草碳普惠产品交易平台

依托西部生态产品交易平台构建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交易子平台,开展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的交易与结算服务。依托点点碳中和服务平台建立具备碳核算、碳足迹抵消、替代性生态修复、权益兑换、碳中和见证等功能的林草碳普惠服务平台。

三、建立林草碳普惠技术支撑体系

(一)有序推进林草碳普惠方法学开发

充分借鉴国内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林草碳汇项目方法学,结合四川省实际,综合考虑项目及行为的真实性、额外性、唯一性、普惠性、代表性、数据可获得性等因素,有序引导、逐批开发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碳普惠项目方法学,鼓励企业与社会力量参与方法学研发。

(二)规范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计量监测

建立以森林、草原、湿地等资源数据为基础的林草碳普惠项目计量监测体系,根据相关标准制定林草碳普惠项目计量监测方法,明确相关计量模型及碳计量参数,使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计量监测结果符合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原则,具备准确性、科学性和市场认可性。

(三)建立林草碳普惠专家评估机制

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生态环境厅共同组建省级林草碳普惠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林草碳普惠项目方法学、林草碳普惠项目及其减排量的技术评估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开发和管理中的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为林草碳普惠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四、推进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和减排量消纳

(一)推进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

重点推进生态区位重要、生态资源富集的地区开展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注重与乡村振兴、美丽四川建设等政策有机衔接,注重与森林粮库建设工程、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挖掘林草碳普惠潜力和生态产品价值,打造大熊猫国家公园、若尔盖湿地等具有四川区域特色的林草碳普惠产品。鼓励公益性林草碳普惠项目开发,为森林草原湿地保护拓展资金渠道。探索集体林权委托开发制度,降低项目开发成本,增加林农营造林经营收益。

(二)推动自愿碳中和消纳

鼓励在采取节能降碳措施的基础上,通过购买和使用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实现碳中和或碳抵消。充分挖掘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各类组织、产品、服务、活动、建筑、区域等不同维度的自愿碳中和需求,鼓励企业、公共机构、校园、社区和个人优先使用林草碳普惠减排量进行碳中和。

(三)拓展碳汇+消纳场景

利用林草碳普惠服务平台不断拓展各领域消纳场景,积极推广碳汇+大型活动,构建林草碳普惠参与本地区会议、展览、赛事等活动实施碳中和的长效机制,通过低碳办会、碳抵消和碳补偿推动低碳理念的践行。建立碳汇+全民义务植树,引导适龄公民出资购买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折抵义务植树任务。探索碳汇+生态司法,推动替代性生态司法与林草碳汇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引导涉林等生态破坏案件违法当事人通过购买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开展替代性生态修复。

(四)试点个人减排场景

有序推动个人减排场景接入与运用。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扩大的原则,在个人生活常见场景中推行低碳消费行为,引导公众通过购买林草碳汇抵消个人碳足迹,为公众参与碳减排活动提供多元化路径选择,形成社会低碳新风尚。依托点点碳中和服务平台探索建立面向公众的个人碳账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个人绿色金融产品,提升公众对自身节能降碳行为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五、提升林草碳普惠协同效益

(一)探索区域林草碳普惠机制联建

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强与重庆市碳惠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合作,共同推进西南区域城市间林草碳普惠机制的联通。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逐步实现规则共建、方法学互认、信息共享、项目互认,助力地方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

(二)探索林草碳普惠绿色金融服务

挖掘林草碳普惠项目减排量潜在价值,开发基于林草碳普惠减排量的绿色金融服务,盘活碳汇资产,增加碳普惠价值认可范围,提升林草碳普惠项目与场景开发的活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林草碳汇项目绿色贷款、林草碳汇质押融资服务、林草碳汇森林保险等绿色金融服务。

(三)探索林草碳普惠在减排领域的协同效益

探索以碳普惠促进碳减排与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效益实现的联动机制,增强碳普惠体系与其他环境政策的协同性,搭建相互衔接的联动机制。探索抵消机制对接环境权益交易机制,引导林草碳普惠减排量通过抵消机制进入区域环境权益交易市场。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二是鼓励先行先试;三是强化宣传引导;四是加强风险防控。


原文链接:http://lcj.sc.gov.cn//scslyt/zcwj/2024/1/22/0333a835a5d0496bb84c3d65ed525d99.shtml




  • 实践探索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重启

1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市场启动仪式在北京举行。CCER20217月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仪式上,河北塞罕坝机械林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等4家项目开发单位负责人签署了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和减排量交易合倡议。据报道,建设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推动形成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互补衔接、互联互通的全国碳市场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新华网。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首单交易达成

122日,中国海油在北京绿色交易所达成全国首单交易,标志着我国碳市场建设日趋完善,多元化的碳市场体系将进一步提升全国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是一种碳抵消机制,控排企业可向实施碳抵消活动的企业购买用于抵消自身碳排放的核证量。中国海油作为我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运营商,着力推动绿色能源转型提速,购买25万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能源生产环节中的温室气体排放,1吨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机制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要补充,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减少碳排放,推进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有利于支持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项目发展,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据北京绿色交易所预测,若参照对比欧盟碳市场规模,未来中国碳市场金融化后,以其70亿-80亿吨配额计算,预计年交易量或将超过100亿吨,交易额有望超过1万亿元。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经济参考网。


贵州成为全国首个将林业碳汇引入行政执法的省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林草局贵阳专员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来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意见》的出台,标志着贵州成为全国首个将自愿认购林业碳汇替代性修复森林生态环境引入行政执法的省份,不仅有效解决了生态修复难执行、涉林案件难结案的问题,也有效盘活了森林生态资源,打通了森林资源生态价值向经济效益转化通道,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贵州日报。


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将森林碳汇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据江西林业官方报道,江西省财政厅安排360万元资金,对2022年度森林碳汇综合能力评价得分前40的县(市、区)及所在设区市进行奖补,金额为5万至10万元不等。将森林碳汇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是江西省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攻坚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2022年,江西省出台《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将森林碳汇纳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20239月,《江西省森林碳汇综合能力评价方案(试行)》出台,设置森林碳密度、森林碳汇量、新造林固碳潜力森林经营固碳潜力、林业有害生物碳损失、森林火灾碳损失六项指标,充分考虑各地森林资源禀赋、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对林业碳汇的贡献度。江西作为全国首个将森林碳汇纳入生态保护补偿的省份,是通过机制创新和财政投入双向发力,引导地方政府主动参与林业碳中和,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高地的有益尝试。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江西省林业局。


厦门成交全国首宗垃圾分类碳减排量交易项目

119日,全国首例垃圾分类碳减排量交易项目落地厦门湖里区,现场共交易金山街道金安社区生活垃圾四分类碳减排量10168吨。本次垃圾分类碳交易旨在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垃圾分类形成碳资产将多年累积的碳减排量售出,并将所得收益将反哺社区,用于绿色低碳治理项目,为居民购买更多公共服务,形成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提升基层治理的主动性,压实物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此次交易,不仅标志着全国首宗垃圾分类碳减排量交易项目正式落地,也是社区作为垃圾分类碳普惠主体的重要探索,厦门市正式开启了以绿色交易促进社区垃圾分类的新模式。

案例来源:本案例来源于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文献速递


高利红等:双碳目标下流域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制转型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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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流域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制现状检视

(一)流域生态修复的二元法律规制构造

目前我国生态修复形成行政修复与司法修复两条路径:一是行政生态修复。我国流域行政生态修复有三种进路:行政机关工程性修复、行政相对人的修复、行政机关反应与兜底修复。二是司法生态修复。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目前针对流域生态损害我国形成了性质不明却实践广泛的司法修复进路。

(二)流域生态修复法律规制的当前困境

一是还原主义修复与流域整体性的矛盾。首先是空间还原,当前流域生态修复规制将自然、物理上连续的流域割裂嵌入行政区划。其次是要素还原,以要素为单元的立法构成了流域规范来源。

二是行政生态修复与司法生态修复的割裂。首先,流域生态修复标准不统一。其次,流域生态修复的科学性不足。

二、双碳目标下流域生态修复的规制转型需求

(一)立法目的转型需求

包括流域立法目的体系现状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目的融入。

(二)规划目标与修复标准转型需求

包括规划目标转型需求和修复标准转型需求。

(三)规制逻辑转型需求

减缓与适应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两种逻辑进路。从实体适应性修复需求和程序适应性修复需求两方面入手。

三、双碳目标下流域生态修复的法律规制因应

(一)流域生态修复固碳增汇的规制因应

一是流域行政修复的固碳增汇主导。首先,在规制内容方面,在流域生态修复主体职责中纳入固碳增汇考量。其次,在制度供给方面,将流域生态修复成效纳入生态保护责任制、河湖长制考核中,并将固碳增汇细化为评价要素。

二是流域司法修复的固碳增汇补足。首先,司法机关需要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其次,探索流域空间一体化司法修复。最后,探索流域 司法修复的方式转型。

(二)流域生态修复适应性的规制因应

一是规范体系的适应性调适。二是制度运行的适应性调适。三是司法参与的适应性调适。

(三)流域生态修复与发展权的衡平

一是流域生态修复与发展权衡平的行政因应。其一是气候损害因应。其二是气候损失因应。

二是流域生态修复与发展权衡平的司法因应。司法可从以下路径因应:其一,提高与流域生态修复、气候变化适应性行政政策调整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精准度。其二,适度以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实现补充性衡平。其三,规范化探索 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建设。

 

【作者简介】高利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污染防治法。苏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21级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

【下载链接】http://clsjp.chinalaw.org.cn/portal/article/index/id/11385.html



游劝荣:司法专门化视域下涉碳案件集中管辖研究

【思维导图】

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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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管辖的理论溯源、实践形态与双向评价

集中管辖并非专属管辖、执行管辖或异地管辖,更倾向于是一定时期内未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法律统一适用而对某些类型案件采取的灵活机动的管理规则。域外主要表现为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等。在我国,集中管辖主要体现为相对集中管辖、跨区域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专门法院。

集中管辖的优势为有利于回应特定社会治理需求、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利于提升案件质量。集中管辖的负面效应则为面临合法性质疑、有悖于两便原则、存在审判职能弱化风险、与外部协调难度增大、组织人事保障不足。

二、从环境司法专门化到涉碳司法专门化:以集中管辖为中心

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五个面向,即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五位一体的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质是集中管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表现形式、特征、实现目的与集中管辖一致。这些一致性足以表明环境司法专门化实质就是集中管辖,并且在未来发展中,应通过加强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的协同配合,不断推动生态环境与资源的系统化、一体化保护。

涉碳司法专门化的必要性体现为政策目标特殊性、公私利益复合性、领域知识专业性。涉碳司法专门化可行性体现在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继承与超越。

三、司法专门化视域下涉碳案件集中管辖的理念更新与制度优化

司法专门化视域下涉碳案件集中管辖的理念更新涵盖三个方面,一是体现理念传承:从环境司法专门化更新为涉碳司法专门化;二是体现系统观念:从环境案件归口审理更新为涉碳案件集中管辖;三是体现国际视野:从环境司法本土化更新为涉碳司法全球化。

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引领涉碳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优化,表现为涉碳集中管辖制度的优化应当体现司法能动性、应对为世界提供涉碳司法的中国样本。

涉碳案件集中管辖的制度构想与设计。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案件,依托设立于武汉的全国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市场而发生的,建议由武汉法院管辖;依托设立于上海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发生的,建议由上海法院管辖。对于行政案件,涉及以全国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市场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建议由武汉法院管辖;涉及以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建议由上海法院管辖。其他行政案件,依相关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管辖原则确定。对于刑事案件,依各省市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管辖原则确定。在级别管辖方面。行政案件中涉及全国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和交易市场的,由中级法院一审;涉及地方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基层法院一审。对于相关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其他类型的行政案件,按照现行规定的审级标准确定。对于碳市场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如果为民事公益诉讼,依当前的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一审;如果为行政公益诉讼,涉及全国性碳排放权注册登记和交易市场的,建议由中级法院一审,涉及地方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议由基层法院一审。在约定管辖方面。对于涉及碳配额、核证减排量的交叉型衍生诉讼,不仅涉及环境资源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利,因为该复合型、交叉型案件,很难清晰界定其归属于某一特定的案件类型,无法作出泾渭分明的判断,让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精确判定较为困难。除此之外,由于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或要素,让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法院进行管辖也不违反管辖的法律规定。


【作者简介】游劝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

【下载链接】https://fxpl.cbpt.cnki.net/WKG/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6d8aa94e-ed48-462e-a407-c8e8bfb9b06e


朱明哲:中国气候变化诉讼的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

【思维导图】

一、导论

欧美气候变化诉讼在整体上呈现出一种对抗型法条主义Adversarial Legalism)。其特征有二:一是所有的利益纷争必须以法律的技术语言整理成法律论证,并通过司法的方式解决;二是对主张的证明和法律论证由当事人及其律师,而非法官或者政府官员所掌控。相比之下,我国的气候变化诉讼则表现出强烈的政策实施倾向,纠纷解决只是公共权威通过协同各种不同主体的行动而实现综合治理的契机。我国气候变化诉讼模式之所以为合作,在于它强调不同公权机关之间、法院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协调而非对抗。其之所以为实用主义,则是因为司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政策所追求的效果和目的。

二、合作型实用主义气候变化诉讼的主要特色

一是诉讼的目的导向性。我国的司法界在处理气候变化案件时则更多具有目的导向性,关注的是现实效果的实现,而不是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诉讼作为一种手段,服务于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产业结构调整、减污降碳、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宏观政策目标。这种目的导向、侧重诉讼的治理功能的观念让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自始便不同于欧美国家强调分权和制衡的对抗模式。

二是法院的协调功能。法院在气候治理中的功能本身是辅助性的,无法替代占据主导地位的行政机关。法院在实现诉讼的目的导向性时发挥着深入社会综合治理、协调各方行动的功能。

三是气候政策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法院只有在依法裁判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协调功能。在规范供给方面,我国气候治理的行政主导特色就体现为法律规范的缺位和政策的丰富,所以气候政策对于发挥我国法院的协调功能尤其重要。中国法院运用既有的法律技术解决了不完全法条在环境司法,特别是气候变化诉讼中的不便,并使大量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政策得以在司法中成为确定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或者补充法律和合同解释的材料,实现其政策规制效果。

三、合作型实用主义气候变化诉讼面对的挑战及应对

一是以司法裁判推动产业升级的挑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司法机关需要通过协助产业升级实现减排目标。在理想的情况下,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确实服务于这一总体思路:作为协调者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落实气候政策和产业政策,推动全社会低碳转型。然而,理想未必都能变为现实。当我们批评对抗型法条主义过于斤斤计较概念分析、忽视判决的实效时,必须认识到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在实践中也可能产生用政策替代法律的明确规定、错把良好意图当作气候治理结果的弊端。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不可能仅考虑气候变化因素,但是对产业结构和判决所产生的实践后果的考量和权衡应该是统一的。为此,我国法院需要在法律解释和科学论证两方面有所提高,这样才能提高现有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的治理水平。

二是准确适用不同法律渊源的挑战。法官考虑形形色色的政策,与其说是政策考量压倒了原则判断,不如说是在进行原则判断的时候考虑到了政策要求。我国法官在气候变化诉讼中可以借鉴这种法律解释方式,准确而灵活地适用原则、规则和公共政策。目前我国气候变化相关判决中,无论是对各种政策还是对《民法典》第9 条的适用都过于武断。大量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气候政策或产业政策当然可以在司法中使用,但是有必要明确政策考虑不能突破立法文本的限制,甚至取代法律规则。

三是审慎采纳科学论证的挑战。我国法官往往在未经质证和论证的情况下,较为草率地把各种气候变化政策中的目标当作科学证据使用。科学论证不但对于气候变化诉讼至关重要,它对于生态文明时代的司法实践也有重要意义。法院肩负在个案中查明事实、确立不同主体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责任,必须把抽象的科学知识在个案之中具体化。

四、结论

气候司法变得更加主动、更具有回应性。从各方面看,法官正在逐渐偏离司法中立和被动的原则。在我国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之下,法官作为能动国家中的政策执行者,以个案裁判作为落实气候治理目标的手段。我国的合作型实用主义模式优点在于,充分发挥公共机关之间的协调作用,并作为一个整体较为积极地调整私人主体的市场决策和安排。与此同时,气候变化诉讼也在法律解释、科学论证等方面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简介】朱明哲,格拉斯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

【下载链接】https://xuebao.ecupl.edu.cn/2024/0123/c10800a212201/page.htm


张红等:碳排放配额作为碳排放权客体之证成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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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形态多元化表明我国碳交易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碳排放权的客体也亟待明确。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的规定,政府分配、市场流通以及数据整理的对象皆为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应当是碳排放权的客体。但是,不少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客体是大气环境容量。事实上,碳排放配额已经在市场供给、需求以及价格方面形成完整机制,其作用远远超出了形式载体的范畴。重新审视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是未来重要的研究课题。

  1. 碳排放权客体的理论分歧与反思

首先,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特征,有关碳排放权属性的学说可以分为私权说、公权说和数据产权说三种。不同学说对碳排放权客体的认知及分析也有不同。其次,关于碳排放权客体理论的反思。一为私权说理论反思私权说主张碳排放权以资源使用为内核,但符合这一条件的权利有多种,既有人权亦有物权,甚至在环境权中也有提及。若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使用大气环境资源的权利,按照这一逻辑,未来还会衍生出利用水资源的权利、利用新矿产资源的权利等,这种分类标准明显违背了体系性原则。二是公权说理论反思公权说强调政府在碳交易市场中的管理地位,即碳交易市场是政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工具,企业的排放活动必须遵循政府管理。将温室气体排放资格化的思路存在一系列问题

二、大气环境容量的权利客体属性证否

从确定碳排放权客体不能凭借主观想象,而要根据现实制度,对客观存在的对象论证筛选。如前文所述,减排量、大气环境容量和大气资源虽各自代表了一种学说,但本质上都属于大气环境容量,而数据说可行性过低。除了大气环境容量,配额是权利理论能够作用的另一个重要对象。

一是大气环境容量的法律定性困境根据碳排放权的利益内核和碳交易市场的制度目的,碳排放配额和大气环境容量在权利客体属性方面表现出不同的配适程度,后者因其物理特性存在诸多法理解释困境。二是大气环境容量的功能具有依附性碳排放配额和大气环境容量的关系极为特殊。在控排企业排放温室气体时,碳排放权和大气环境容量匹配;在二级碳交易市场交易时,碳排放权与碳排放配额匹配。

要言之,碳排放配额制度是链接碳排放权与大气环境容量的实体价值,是补足碳交易理论瑕疵的重要工具。一方面,其兼顾了企业的资源使用需求,使碳交易市场建立在自然资源的实体基础上,避免了完全拟制的缺陷;另一方面,使碳交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更加完整,财产利益流转的理论链条更加严谨。从制度运行到权利客体的理论证成,从碳排放权逻辑架构到法律权利体系性的维护,无不说明碳排放配额比大气环境容量更适合作为碳排放权的客体,碳排放配额既在实践层面迎合了《京都议定书》以及我国有关碳交易市场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在理论层面很好地融入了法律权利体系。

三、碳排放配额的权利客体属性证成

碳排放配额具有重要的形式功能,是碳排放权的载体和凭证,也是大气环境容量的制度表达,同时,从两级交易市场的运行情况看,碳排放配额又发挥着交易流通、承载抵质押功能等实体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审视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地位。

一是碳排放权利益内核的指引我国立法对碳排放权有两种定义第一种定义暴露了当前立法和学界将碳排放配额和碳排放权混为一谈的问题,这种定义无疑是错误的。第二种定义存在的问题在前文已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寻找碳排放权利益内核时,要严格区分外在制度的目的和需要权利化的利益,找出真正以碳排放权为核心的法律关系。资源使用和排放资格只是碳交易市场中的制度价值,不是碳排放权利益内核的体现。

二是碳排放配额的经济学基础碳排放权是法律上的财产权,而经济学中使用的是产权概念,虽然二者有重合之处,但不同学科的两个概念之间有质的差异。这些差异表明,碳交易市场流通的客体具有政策上的特殊性,不属于自然事物且需要经过政府特许。碳排放配额正是因为碳交易制度的实施而产生,脱离了碳交易市场的碳排放配额没有任何价值,企业也不会对其产生任何需求,配额符合碳交易市场供给和需求的一切特征。

三是碳排放配额作为权利客体的制度现实碳交易市场由排放总量设定、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碳排放交易、灵活履约机制和碳交易市场监管五个部分组成。其中,权利客体究竟是大气环境容量还是碳排放配额,对总量设定和分配环节没有太大影响,二者皆可成为分配、交易的对象,但其余环节的特殊制度设计对权利客体提出了要求。履约周期结束时,控排企业需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与其本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一致的配额,为此,政府设计了一系列灵活履约机制来减轻企业的履约压力。

  1. 碳排放配额的权利客体类型定位

出于维护体系完整的目的,需要对既有权利客体类型的外延予以解释,解配额类型在民法财产权客体中的缺失问题。这一论证过程既不能忽略抽象的价值判断,也不能偏废形式载体发挥的作用。

一是碳排放配额代表新型利益判断碳排放配额能否构成一种新的、独立的权利客体时,必须经过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原则的评判。不仅新型权利需要有区别于传统权利的利益内核,新型权利客体也应当蕴含独特的价值判断。

二是碳排放配额因无形性有别于物近年来,物的概念外延不断扩大,有关物的研究更注重经济价值。但客观外在性是定义法律上的物时不能突破的底线,也就是说,不具有客观实体的事物不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物。碳排放配额没有实体形态,表现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内的数据。虽然理论上有无体物之说,但本质上依旧应遵循只有物才是权利对象的思维。

三是碳排放配额因经济价值来源特殊有别于数据配额的无形性特征促使学者开始关注其数据化的存在形态,而试图将碳排放配额纳入数据财产的范畴。碳排放配额与数据确有较多相似之处,但是,这两项法律概念及相关制度在经济价值来源及规制目的上存在质的差异,仅因形态相似就将二者等同难谓合理。

四是碳排放配额因不完整的收益属性有别于有价证券碳排放配额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与大气环境容量相关联,意味着持有配额的企业可以排放等量的温室气体,这既是碳交易机制的运作方式之一,也是激起企业交易意愿的重要因素。判断碳排放配额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必须从有价证券的定义、法定性特征和权利内容等角度展开。

综上所述,碳排放配额的无形性使其不能纳入法律上物的范畴。政策和大气环境容量实体基础两项经济价值来源使以数据形态存在的碳排放配额区别于数据财产,虽以场内模式交易但不具有有价证券水准的投融资功能,更重要的是,碳排放配额代表着新的利益,这是其独立于物、数据和有价证券存在的根本原因。

  1. 结语

未来的立法工作必须明晰碳交易本质是碳排放配额交易,区分碳排放权和碳排放配额的权利本体、权利客体地位,在立法用语上不宜再使用碳排放权交易,而应更正为碳排放配额交易,避免形成政策性误导。


【作者简介】张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法理、法史,诉讼法与司法制度;陈敬林,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及地方法制,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国际法。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4年第1

【下载链接】http://www.xxysj.org.cn/sky/index.html


论点摘编

杨解君在《双碳目标的涉外立法回应——基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协同视角中提出,“双碳”对涉外法的需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气候治理国际合作中需要涉外法增强对外交往的话语体系,打破以往由发达国家甚至是霸权主义左右的气候治理秩序;二是“双碳”涉外实务问题需要涉外法保护我国公民、企业在外的合法权益。同时,优良的法治环境也可吸引更多国外企业来华投资,将资金和技术引入国内,加持“双碳”实现进程。目前,我国“双碳”法律体系与涉外法律体系处于同步建设期,两者融合性较弱,难以为“双碳”涉外事务提供足够的法治支持。为使“双碳”与“涉外”事务顺畅结合,应当使用“外化”国内法与“内化”国际法两种涉外法工具:一方面在进行国内“双碳”立法时嵌入涉外条款,增加“双碳”法的涉外效力;另一方面,以国际规则转化的方式将“双碳”国际法融入国内立法,达成两者的良性交互。(详见《求索》2024年第1期)

韩凌月等在《气候变化视角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认为,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带来的不利影响,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中必须面对的问题。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应对气候变化的针对性规定。相关法律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制度构建等方面存在不足。为此,建议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顶层设计,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运行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构建科学严谨的生物多样性调查制度,建立兼顾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自然保护地法律体系,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供可行路径。(详见《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王树义等在《双碳背景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软法之治中指出,双碳目标的提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可再生能源消纳作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亟须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这一能够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利用的长效机制持续、稳定地发挥作用。软法为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生成与运行提供了基本法与操作法依据,并将持续在该机制的发展进程中发挥作用,但因其自身创制的多元性加剧适用的不确定性、因自身软约束力致其实施效力不佳。为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发展中软法之治的完善,首先,应当完善软法自身的创制、实施与保障机制,提升自身的正当性,以更好地服务于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的发展;其次,推动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发展的软法善治并非简单地只依赖软法而不考虑硬法,应当合理设定软法的适用范围,软硬兼施,由硬法为软法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特定的法治环境和制度支撑,以从整体上提高软法之治的实施效力。(详见《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6期)

刘星显等在《法经济学视角下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探析中指出,随着“3060双碳”目标的提出,中国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上的步伐正逐步加快,但与之匹配的法律体系建设却进度迟缓。学界目前主要争议点在于碳排放权法律性质在公私属性上的界定问题,基于市场自由交易思想的物权说和基于政府分配行为的行政规制说相持不下。作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学科,法经济学提供的全新研究视角与方法可对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的学理研究有所助益,科斯定理及其蕴含的法经济学思想在碳排放权及其交易制度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适用性。在法经济学视角下,对私有产权的清晰界定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前提,碳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是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得以良好运作的内在需求,而碳排放权作为一种脱胎于公权的特殊私权利,其法律属性应为具有公私二重性的准用益物权。承认碳排放权的准用益物权属性,可促进政府及市场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各自发挥的功能,减少各方博弈可能造成的资源浪费,进一步降低执法成本,以确保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最终达到高效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详见《行政与法》2024年第1期)

杨柳青青等在《政策设计视角下的政府主导型碳普惠模式研究认为,碳普惠制是一种基于市场信号的激励机制,核心在于助推参与者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绿色低碳决策。由于本身具有公共属性,碳普惠制的减排目标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引导,应深入分析实际场景下不同的碳普惠设计模式。基于管理和流转两个维度,可区分出四类碳普惠模式和场景,并据此从交易动机、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考察现有的实践案例。进一步地,围绕不同碳普惠模式的得失,总结出政府主导型碳普惠模式的优化方案,包括构建组织管理体系,框定体系顶层架构,设计低碳减排场景,构建减排量资产化机制,搭建消纳交易市场等。最后,提出激励企业和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行为的相关政策建议,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详见《中国行政管理》2024年第1期)

蒋力啸等在《论全球碳定价的碎片化发展及其管控路径认为,碳普惠制是一种基于市场信号的激励机制,核心在于助推参与者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绿色低碳决策。由于本身具有公共属性,碳普惠制的减排目标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引导,应深入分析实际场景下不同的碳普惠设计模式。基于管理和流转两个维度,可区分出四类碳普惠模式和场景,并据此从交易动机、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考察现有的实践案例。进一步地,围绕不同碳普惠模式的得失,总结出政府主导型碳普惠模式的优化方案,包括构建组织管理体系,框定体系顶层架构,设计低碳减排场景,构建减排量资产化机制,搭建消纳交易市场等。最后,提出激励企业和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行为的相关政策建议,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详见《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1期)

曹兴国在《我国海运碳排放市场机制构建的进路统筹认为,碳普惠制是一种基于市场信号的激励机制,核心在于助推参与者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绿色低碳决策。由于本身具有公共属性,碳普惠制的减排目标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引导,应深入分析实际场景下不同的碳普惠设计模式。基于管理和流转两个维度,可区分出四类碳普惠模式和场景,并据此从交易动机、激励机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考察现有的实践案例。进一步地,围绕不同碳普惠模式的得失,总结出政府主导型碳普惠模式的优化方案,包括构建组织管理体系,框定体系顶层架构,设计低碳减排场景,构建减排量资产化机制,搭建消纳交易市场等。最后,提出激励企业和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行为的相关政策建议,助力实现双碳目标。(详见《太平洋学报》2024年第1期)


外文摘编

Ceri Warnock, Brian J. Preston: 气候变化、基本权利和法律解释

【摘译】气候变化危机要求对法律进行全面改革。本文考虑了这种转变的一个潜在组成部分:保护权利的法律解释可能发挥的作用。具体而言,本文分析了合法性原则的变革潜力。合法性原则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推定,即在缺乏不可抗拒的明确法定语言的情况下,立法不应被解读为侵犯基本的普通法权利。它使法院能够赋予法定词语最不侵犯权利的含义。现在,国际机构和国内司法管辖的法律都承认气候变化将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本文将气候变化、基本权利和法律解释联系起来,并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合法性原则可以用来解释以保护气候的方式规范人类活动范围的立法。

【文章来源】Ceri Warnock, Brian J. Preston.Climate Chang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J].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 35, Issue 1 (M-arch 2023), pp. 47-64.

下载链接https://academic.oup.com/jel/article/35/1/47/7057818?login=true

 

Anne Saab: 国际人权法中关于气候变化恐惧话语

【摘译】对气候变化的恐惧话语无处不在。国际人权法经常将气候变化视为对人权最严重的威胁之一,这种“威胁”描述性质的语言揭示了一种恐惧话语。对气候变化的恐惧描述是有科学数据依据的,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并激励人们采取必要的行动。然而,心理学家和传播专家已经证明,恐惧也会导致脱离、“气候变化疲劳”和对气候变化政策的积极反对。通过引发担忧气候变化的言论,人权行为者不仅反映了准确的气候科学,也参与到了情绪化措辞运动中。此外,将气候变化本身视为对人权的主要威胁的恐惧言论,将使得气候变化首先被视为一个物理和科学问题,并掩盖了气候变化其他重要方面。那些参与国际人权法的个人必须承认他们所说的语言的修辞和情感力量,并更认真地考量有关恐惧的话语及其对广大受众有影响的文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致力于在国际法的支持下采取有效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

【文章来源】Anne Saab. Discourses of Fear on Climate Change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J].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34, Issue 1 (Febr-uary 2023), pp. 113-135.

下载链接https://academic.oup.com/ejil/article/34/1/113/7079615


 

Mayer B:气候变化赔偿与国家责任的法律和实践

【摘编】目前存在观点认为,工业国家未能阻止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对气候系统产生的影响负有法律责任。本文明确了与工业国家补救义务有关的国际法原则。该原则要求气候变化赔偿的首要目标应当是提供停止不法行为的信号(即鼓励减缓气候变化),而不是解决损害问题本身。通过审视不同领域的各国实践可以发现,充分赔偿原则存在相关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涉及责任国家的财政能力、损害的因果关系、对罪责的考虑以及集体责任作为宽泛司法的局限性。因此,有学者建议,气候变化赔偿应限于部分补偿和象征性满足易于激励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文章来源】Mayer B. Climate change reparations and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state responsibility[J]. As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2017, 7(1): 185-216.

下载链接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Page?public=true&handle=hein.journals/ajoinl7&div=12&start_page=185&collection=journals&set_as_cursor=0&men_tab=srchresults

 

Burger M, Wentz J, Horton R气候变化归因的法律与科学

【摘编】 科学界通说认为人类活动正在改变着全球气候系统,并且这些变化已然影响到人类和自然系统。气候变化探测和归因科学是一个旨在分离人类对气候和相关地球系统的影响的科学分支,其研究不断证明人类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对气候变化造成了缓慢变化和极端事件。 随着极端事件相关的死亡人数和损失的激增,其造成的影响不可逆转的特性也使得相关诉讼呈现显著增加的态势。这些诉讼旨在追究不同主体(特别是政府和化石燃料公司)对其造成或未能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归因科学是近期气候诉讼研究的核心领域,这是因为它为气候变化责任的讨论提供了依据。气候科学在决策和规划中也发挥着核心作用,尤其是在需要决定如何分配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责任方面。本文通过介绍归因科学在近期诉讼以及决策和规划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讨论气候变化归因的法律和科学的未来方向,同时亦探讨了归因科学如何更好地支持决策和帮助解决气候变化的责任和义务问题等问题。

【文章来源】Burger M, Wentz J, Horton R. The law and science of climate change attribution[J]. Envtl. L. Rep., 2021, 51: 10646.

下载链接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Page?public=true&handle=hein.journals/elrna51&div=88&start_page=10646&collection=journals&set_as_cursor=0&men_tab=srchresults




  • 全球视野

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履约报告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每一缔约方都有义务提交本国的国家信息通报,内容包括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为履行《公约》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以及缔约方认为适合提供的其他信息。2010COP16要求,缔约方从2014年起还需提交两年期报告。中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坚定行动派,积极履行《公约》相关报告义务和责任,已于2004年提交初始国家信息通报、2012年提交第二次国家信息通报、2017年提交第一次两年更新报告、2019年提交第三次国家信息通报和第二次两年更新报告。20231229日,中国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四次国家信息通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第三次两年更新报告》。两份报告主要基于《公约》相关指南,参考《巴黎协定》强化透明度最新要求,并充分考虑中国发展阶段和国情能力,遵循科学严谨、突出亮点、全面展示、广泛参与的原则编制,生动反映了十三五期间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行动以及取得的进展成效,展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作出的积极贡献。

资讯来源:中南环境法微信公众号


欧盟新法案通过——“碳中和标签时代或将落幕

117日,欧洲议会全会表决通过了一项名为为绿色转型而赋能消费者empowering consumers for the green transition)的相关法案,该法令将禁止漂绿(greenwashing)以及具有误导性的产品信息 。在欧盟法案原文写道:应禁止基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抵消来声称某产品(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对环境具有中性、减少或积极的影响。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禁止此类声明,因为它会误导消费者,使其相信此类声明与产品本身相关或与产品的供应和生产相关,亦或因其会给消费者留下错误印象,认为消费该产品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只有基于产品实际生命周期影响的环境声明才应被允许,而非基于产品价值链外的温室气体排放抵消,因为两者并不一样。这意味着在两年之后,在欧盟宣传零碳产品碳中和会议将是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当前欧洲议会批准的是经过三方协商后的妥协文本。未来法案公布并正式生效后,欧盟各成员国有24个月的时间修改本国法律以落实修订后的欧盟指令。在此之后,碳中和标签的时代有可能会提前落幕。

资讯来源:气候变化与贸易规则


全球温室气体监测实施计划草案发布

126日,世界气象组织发布了全球温室气体观察实施计划草案,征求专家意见,以制定促进气候行动的旗舰倡议。全球温室气体观察(也称为G3W)将对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氮进行监测,加强和协调对导致气候变化的吸热气体的监测,这将为根据《巴黎协定》采取的气候变化减缓行动提供更坚实的科学基础。全球温室气体监测计划为建立一个综合的、可操作的框架奠定了基础,该框架将所有天基和地基观测系统以及建模和数据同化能力集中整合在一起。

资讯来源:世界气象组织


图瓦卢与澳大利亚达成气候移民协议

据澳大利亚广播公司(ABC)报道,在第52届太平洋岛国论坛领导人会议上,澳大利亚总理阿尔巴尼斯和图瓦卢总理纳塔诺当天共同宣布达成一项协议,澳大利亚将为图瓦卢公民提供气候庇护。据报道,受全球变暖影响,海平面上升,位于南太平洋的岛国图瓦卢面临着被淹没的危险,两国达成的协议将允许图瓦卢公民移民澳大利亚。这项被阿尔巴尼斯称为具有开创性的的协议包括三个方面:气候变化、人员流动和防务安全。根据协议,每年最多可有280名图瓦卢公民获得在澳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特殊签证。澳方承诺,若图瓦卢受到自然灾害、流行病和军事侵略的威胁,将向其提供援助。此外,澳方将为图瓦卢的海岸改造项目额外提供1690万澳元(约合7832万元人民币),用于后者主岛富纳富提岛的扩建。作为回报,澳方可否决图瓦卢与任何其他国家签署的防务安全协议。

资讯来源:环球网




  • 基地要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发布2023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提出要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对于保障双碳目标实现至关重要。为见证中国双碳法治建设的进程,把握中国双碳法治的实践脉络,并为学术研究提供一个观测窗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湖北高院、中碳登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湖北省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中心(省级法治高端智库)从2023年起组织评选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

2023年度中国双碳法治十大事件包括中央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修订加强气候变化应对、国家启动双碳标准体系建设、CCER重启的制度体系初步建立、首部涉碳司法政策和首批涉碳典型案例发布、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入刑、首例气候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以碳代偿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形态、碳普惠制度在多省市推行以及中国向联合国提交履约报告等。这些事件依照立法(含重要政策)、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运行过程进行排序,基本覆盖了双碳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系统展示了2023年度中国双碳法治的重大进展。同时,为了揭示这些事件的典型意义,特别邀请孙佑海、高利红、李艳芳、张乐喜、朱国辉、于文轩、张宝、彭峰、白明旭、尤明青等十位理论与实务界的知名专家进行点评。

【事件名录】

NO.1 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关于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的意见》

NO.2 国务院修订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NO.3 十一部门联合发布《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NO.4 生态环境部通过《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NO.5两高发布服务和保障双碳目标司法政策与典型案例

NO.6 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正式入刑

NO.7 中国首例气候公益诉讼案达成调解

NO.8以碳代偿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新形态

NO.9 碳普惠机制在多省市推行

NO.10 中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提交履约报告



基地简介

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建的学术研究机构,本基地实行联席主任制度,秘书处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研究院简介

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依托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整合校内校外力量于202212月成立的专门关注双碳法治、经济多学科的研究机构,研究所(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共建单位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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