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法治通讯 第5期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03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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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则


1.生态环境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规定从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登记、减排量核查与登记、减排量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等环节,规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基本管理要求,明确了各市场参与主体权利和责任。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构建我国完整的碳交易体系,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互补,更好发挥市场机制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作用,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原文链接:

https://www.mee.gov.cn/ywgz/ydqhbh/wsqtkz/202307/t20230707_1035606.shtml.


2.广东省印发《广东省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3-2030年)》


为落实《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切实发挥广东碳交易市场机制作用,有力支撑广东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广东省碳交易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3-2030年)》,力争到2025年,纳入碳交易的企业碳排放占全省能源碳排放比例达到70%;到2030年,达到75%。针对重点行业,广东将加强电力、钢铁、水泥、石化、造纸、航空、陶瓷、数据中心等行业控排企业统计监测能力,推进遥感测量、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碳排放实测的应用,建立服务于碳排放核查评议的能源种关键指标实测数据库,提升数据质量。


原文链接:

http://gdee.gd.gov.cn/shbtwj/content/post_4241073.html


3.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实施方案》


该方案指出,加快农村清洁能源利用,推进煤改清洁能源供暖技术应用,“十四五”期间具备条件的剩余山区村庄基本完成农村地区冬季取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开展地源热泵供暖、光伏微电网应用、太阳能光热蓄能增温等技术的示范与应用。示范推广“光伏+农业”模式,在具备条件的种植园区,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光热系统及新型纳米仿生态转光膜技术综合应用到传统温室大棚,在养殖场屋顶建设光伏电站。新建高效设施农业可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地源热泵供暖。


原文链接:

http://nyncj.beijing.gov.cn/nyj/zwgk/tzgg/326161678/index.html.


4.吉林省印发《吉林省能源领域2030年前碳达峰实施方案》


该方案指出,到2025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200万千瓦和800万千瓦:到2030年全省风电、光优发电装机容量分别达到4500万千瓦和1500万千瓦,逐步打造“陆上风光三峡”,形成国家“松辽清洁能源基地”核心组成部分。引导新能源开发主体在电网侧联合开展集中式储能电站建设,储能规模不低于新增新能源装机容量的10%,储能时长不低于2小时。


原文链接:

http://xxgk.jl.gov.cn/gljg/jgsw_98132/xxgkmlqy/202308/t20230818_8783571.html


5.四川省发布《四川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方案》


该方案指出,四川省将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贯彻落实“四化同步、城乡融合、五区共兴”战略部署,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为关键,以优化治理路径为重点,以政策协同、机制创新为手段,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科技支撑,增强基础能力,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气候、经济效益多赢。


原文链接:

http://sthjt.sc.gov.cn/sthjt/wjtztw/2023/7/21/fb9276870bca494aa308e10af31e6f53.shtml



实践探索


1.北京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案宣判


2023年8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北京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北京某环保公司违约,依法判决北京某环保公司向四川某发电公司支付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款289万余元及利息。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北京法院网。


2.全国首例碳普惠机制融入环境司法落地四川


2023年 8月15日,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环境政策研究与规划院指导,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负责研发的“四川法院(熊猫)司法碳普惠平台”正式上线,相关法院依托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西部生态产品交易中心”设立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司法服务保障站点。该平台包含碳汇司法、碳普惠司法激励、会议、庭审活动碳中和规划、近零碳场景建设及打卡、双碳知识推广、碳盘查、个人自愿减排等功能模块,通过碳普惠机制激励和约束诉讼活动的相关当事人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用户在微信小程序或手机软件应用市场搜索下载“熊猫司法碳普惠”即可使用。

同时,在该平台的发布仪式上,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琦进行了使用该平台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进行司法替代修复案例的操作展示。该碳汇司法替代修复案例是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审结的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除判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刑罚外,法庭还判决该公司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损害量化价值90余万元用于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用以替代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经对接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该案购买的林业碳汇项目位于河南省川县,为项目面积36500公顷的人工种植乔木林,采用国际核证自愿减排标准 VCS,折算减排量近一万吨VCU,是截至目前国内碳汇司法领域单笔购买的最大减排量。8月9日,在生态法庭监督下,该减排量已由成都市绿色低碳发展协会集中注销。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成都日报。


3.重庆首例购买碳汇执行案件成功执结


2023年8月14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前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被告购买碳汇进行环境替代性修复的方式,顺利执结一起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袁某、龙某某滥伐林木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市五中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袁某、龙某某连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131.3元,用于购买等值的“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CQCER)进行替代性修复;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5089元;生态环境资源损害鉴定费25000元,并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后经被告自愿申请,法院在充分听取检察院建议的基础上,决定同意被告申请,在案件执行环节,通过被告委托重庆征信有限公司购买等值的“碳惠通”项目自愿减排量(CQCER)的形式完成连带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69131.3元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履行。该案是重庆市首例司法“购碳”执行案件,为下一步重庆市环境资源审判案件特别是环资公益诉讼案件的胜诉权顺利“变现”探索了新路径。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新华网。


4.浙江建德检察院集中认购林业碳汇


2023年6月30日,浙江建德市检察院联合建德市林业局在寿昌林场举行2023年建德市浙林碳汇项目认购启动仪式,并现场签订《关于在办理森林生态环境刑事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林业碳汇补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工作意见(试行)》。浙江建德市检察院与9个行政村签约确认可认购的碳汇总量为1494.5388吨,可购碳汇产品总金额为149453.88元(单价100元/吨)。这次认购林业碳汇的认购资金来自于实施破坏林地行为的侵权人赔付的生态修复资金,也是建德市检察院探索创新司法修复模式的重要实践。有效实践了林业碳汇储值变现功能的全新举措,从而兑现了森林生态效应、智慧效应、经济效应,为农户和村集体增加绿色收入,走出了一条实现生态资源储量、林农收入增加和检察办案双赢、共赢的道路,实实在在地将绿水青山转化成金山银山,对于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浙江法治报。


5.广东首例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协议履行


2023年8月17日,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的见证下,深圳市某公司通过深圳市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系统购买了哈单车377吨深圳骑行碳减排量,助力公众低碳出行。这不仅标志着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完成了替代性修复,也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碳普惠替代性修复结合消纳模式的正式打通。

2022年9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与深圳某公司就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签订了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将损害赔偿金存入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并完成资金冻结。待碳普惠产品上线后,赔偿义务人应全额通过深圳市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系统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并予以注销进行替代性修复。2023年6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签发首批52928吨碳普惠减排量。哈单车作为首批签发的三个碳普惠项目之一,成为本次交易的卖方。罗湖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借助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深圳新闻网。


6.河北创新建立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近年来,河北省大力推进首创性改革探索,以塞罕坝机械林场及周边区域固碳项目实现生态价值转化为突破,创新建立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河北探索、河北模式。经过两年的努力,河北省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不断深化,降碳产品开发领域、区域和碳抵销行业企业不断实现新突破。

实现“化无形为有价”的突破。聚焦破解生态产品“核算难、量化难”的瓶颈制约,制定林草湿地、建筑交通、碳普惠、碳捕集等17个降碳产品方法学,构建起生态固碳、生活低碳、生产减碳“三位一体”的方法学体系,推动完成降碳产品开发项目21个,核证规模达560多万吨,为生态价值转化提供了科学依据,奠定了坚实基础。降碳生态产品开发从林业扩大到草原、湿地等生态“绿碳”,并延伸到海水养殖双壳贝类“海洋蓝碳”,从分布式光伏延伸到碳普惠等多个领域。开发区域已经从承德、雄安新区拓展到石家庄、秦皇岛。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从钢铁、焦化行业向水泥、玻璃、热电行业持续延伸。实现“从破冰到规范”的突破。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河北省以钢铁行业抵销碳排放为切入点,创新建立与环评和排污许可挂钩的碳排放抵销制度,搭建管理服务平台,组建专业技术联盟,供给侧强化激励、需求侧硬化约束的价值转化机制日益健全。实现“引活水增动力”的突破。2022年,河北省推动碳资产化机制改革,引入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强化降碳产品碳减排量碳排放权等碳资产属性,鼓励开发基于碳资产的金融产品,设立绿色信贷专项规模,为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河北新闻网。


7.全国首张蓝色碳票在榕发放创新海洋碳交易


2023年6月3日,全国首张蓝色碳票在榕发放。在2023渔业周·渔博会海洋(渔业)碳汇高峰论坛上,福建亿达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邱碧香接过编号为“LJ2023001”的碳票,这标志着福州在海洋碳汇领域迈出全新一步。2022年1月,成交海洋碳汇1.5万吨;2022年2月,成交海洋碳汇1500吨……。碳票,清晰记录着过去一年福建亿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海水养殖渔业海洋碳汇(海带)项目开发中成交的每一笔碳交易,共涉及171.8公顷养殖海域。经核算,监测期内总碳减排量为27456吨。邱碧香说,过去的交易凭证,仅仅是双方签订的一纸合同,“碳票就不一样了,有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备案,是海洋碳减排量收益权的凭证,相当于一张认可养殖海域‘蓝碳’作为资产进行交易的身份证。”眼下,挖掘海洋碳汇价值正在成为共识。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活跃碳库,储存了地球上93%的二氧化碳。海洋碳汇又称“蓝碳”,是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具有储碳量大、储存时间长等优势。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蓝色碳票不仅能够系统记录每一笔交易,还具有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多个方面的权能,便于建立更完善的碳汇交易体系。蓝色碳票由谁发放?此次试点的碳票由市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经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估、认证,由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登记、注销、流转及交易服务等事项。“如何核算、证明,只是促成碳交易、建成碳汇交易体系的一环。”连江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说,目前连江累计碳汇交易量超过6万吨,经济收入累计超过40万元。连江正着力搭建统一的“蓝碳”交易平台,企业可通过平台购碳、了解供需情况、获得购碳证书等,加快建立更完善的海洋碳汇交易体系,促进海洋碳汇的应用与实践。在完善蓝色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上,福州一直是“先行者”,从开发、核算、交易到执法,推出多个“蓝碳首创”。在中国海洋工程研究院副院长胡学东看来,探索推出蓝色碳票是一个创新举措,对利用碳交易进一步激发福州海洋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本届渔博会也是一场“零碳”展会,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以捐赠1000吨海洋碳汇的方式,抵消会展活动产生的全部温室气体,实现碳中和。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福州新闻网。


8.呼伦贝尔实现750万市域内碳汇交易


2023年 8月25日,呼伦贝尔林业集团与华能伊敏煤电公司正式签订林业碳汇预售协议,标志着呼伦贝尔市碳汇价值经济转化成功破题。此次签约,华能伊敏煤电公司向呼伦贝尔市林业集团购买林业碳汇用于抵消碳配额缺口,碳汇交易额约750万元,既是呼伦贝尔市对市域碳汇交易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补齐企业配额缺口的具体举措,成功打通从碳供应到碳消费的全链条合作流程。此次交易,推动了双方资源互补,实现互利双赢,在林业碳汇建设上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同时,也有助于呼伦贝尔市进一步加快促进区域林业碳汇交易碳汇经济发展,实现碳汇价值经济转化,助推全市碳汇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据了解,呼伦贝尔市2020年生态空间总价值量为12310.27亿元/年。其中,森林生态系统为7217.46亿元/年,湿地生态系统为3123.02亿元/年,草地生态系统为1969.79亿元/年。基于“森林全口径碳汇”评估方法,测算呼伦贝尔市2020年森林全口径碳汇量为1203.65万吨/年,相当于中和了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碳排量的6.40%,显著发挥了森林碳中和作用。2022年完成编制的《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生态空间绿色核算与碳中和研究》,实现了全市林草湿“三位一体”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推动呼伦贝尔市生态空间提供更多更优质的生态产品以及生态效益科学量化补偿和生态GDP核算体系的构建,进而推进呼伦贝尔市森林、湿地、草地资源由直接产品生产为主转向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的科学发展。


案例来源:本案例原载于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文献速递


1.韩康宁,冷罗生:预防性司法视角下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兼谈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关系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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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风险社会下气候变化诉讼的重要价值在于落实环境司法预防功能。中国司法实践对气候变化诉讼的实践探索主要集中在以侵权、债权债务和能源替代等问题为核心的事后司法救济。但气候变化领域的科学复杂及不确定性,使得救济性司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诉讼模式无法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强风险属性。以环境损害结果为气候变化救济对象,以补偿性责任为气候变化救济手段,以侵权责任法规为气候变化救济依据等问题是救济性气候变化司法难以解决的。也就无法从根本上实现以司法方式应对气候变化的治理目标。因此,需要从预防性司法的角度,寻找气候变化诉讼的建构逻辑,发挥出必要的预防功能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现有诉讼制度中寻找最为契合的气候变化诉讼载体,并予以必要调适,形成以规制碳排放风险为核心的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范式。

【作者简介】冷罗生,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与司法制度;韩康宁,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

【文章来源】《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


下载链接:

http://journal.bit.edu.cn/skb/ch/reader/view_abstract.aspx?file_no=202303150000010&flag=2&journal_id=bjlgsk


2.胡晓红:“双碳目标”实现的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协调路径研究——以碳排放交易机制为视角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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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为落实《巴黎协定》的减缓气候变化要求,我国、美国、欧盟确立“双碳目标”,其中我国向全球承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在“双碳目标”引领下,我国及欧美根据各自国情通过不同国内法治积极履行《巴黎协定》自主贡献义务,但欧美的部分碳减排国内法治可能符合该协定的规则,而可能与WTO规则不符,构成对国际贸易的限制。因此,“协调推进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是解决中美欧有关气候国内法治差异性的新范式,也是我国为全球气候治理模式进一步提升作出的智慧贡献。

【作者简介】胡晓红,法学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环境法学。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下载链接:

https://xbbjb.sdupsl.edu.cn/info/1012/1601.htm


3.于: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下中国气候民事诉讼的理论障碍与进路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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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气候变化造成的损害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以及间隔性等特点,导致气候民事诉讼在原告资格、权利基础、事实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天然的理论障碍,狭义的气候民事诉讼并不多见。温室气体排放与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害不具有同质性,两者的规制方向应采双轨制。从损害属人性的角度来看,气候损害并不是生态环境损害的法定类型之一,故而中国气候民事诉讼不应采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形式。虽然气候诉讼的主要着力点还是在公法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但气候民事诉讼应建立独立的气候民事公益诉讼类型,设立专门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由,赋予社会组织与检察院原告资格。

【作者简介】张挺,男,法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环境侵权研究。

【文章来源】《云南社会科学》,202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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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shx.cbpt.cnki.net/wkh/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067fc938-943a-4a74-8067-6cc15726a516


4.高琪:气候变化应对类ESG诉讼:对策与路径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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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以气候变化领域为代表,全球ESG运动的发展潮流体现为通过多样化司法渠道监督和敦促公司实现治理模式转型。与之相比,国内目前的理论重心聚焦于生态损害赔偿类诉讼,不仅在基础理论上的障碍尚未克服,也忽略了积极的事前事中环境保护理念和市场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利益协调的潜力。在ESG的框架研究和国内外案例检索的基础上,应当注意合同法中待审批合同规则、商法中受托人信义义务以及消费者保护法的虚假广告对“漂绿营销”的限制等救济手段均可以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提供多元的有效径路。将产能指标转让合同认定为待审批合同,在审批通过前未生效更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即使基于最佳利益原则对信义义务进行扩张性解释,考虑了ESG因素的投资也并非一定要作出积极的ESG投资决策。在认定虚假宣传和广告时,应当将“碳中和”解释为可以通过采取补偿和抵消性措施实现,这并不违背一般认知,也有助于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但是,有必要对于企业所采取的补偿和抵消措施进行适当检验,避免“碳中和”的滥用。

【作者简介】高琪,上海交通大学原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23年第 4 期。


下载链接:

https://dffx.chinajournal.net.cn/WKG/WebPublication/paperDigest.aspx?paperID=fcab3311-efd0-4f02-aef2-fc1e7c6ff5bb

5.论点摘编


陈贻健在《论国际气候变化法的体系化》中提出,面对国际气候变化法因政治博弈的影响,体系化是国际气候变化法发展的内在逻辑,从《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的转变并没有中断其整体发展脉络,两者之间存在承接关系,体系化是其发展的可能且必要路径。规范体系的形成和展开需建立在IPCC 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的基础上,包括通过IPCC的评估为气候变化的规范调整提供科学基础,借助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将气候变化议题纳入规范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化的基本框架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是围绕最终目标逐步具体化的目标体系;二是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原则体系;三是目标和原则指引之下的规则体系。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构建在形式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同时实质上也还面临着目标体系的刚性不足、原则解释的实用主义倾向 、规则配置的结构失衡的问题。为进一步促进国际气候变化法的体系化,应通过目标体系的具体化、配套实施规则的完善以及气候变化诉讼的功能补充,增强目标体系的刚性;对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法律原则进行实质解释,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视为责任分配原则,将各自能力原则视为责任履行原则;通过国家自主贡献的评审,推动建立可比性公平标准,平衡各类规则的配置,适度提高适应规则和确定性规则的权重,以促进《公约》框架下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协调。国际气候条约的缔约方会议作为整体机制“自上而 下”的推动与各缔约方“自下而上”的国家实践结合,将逐步推动国际气候变化法体系化的进一步完善。(详见《法学评论》2023 年第 4 期)

隋广军,郁清漪,唐丹玲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制度变迁的逻辑:路径、动力和效能》中认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该框架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等为核心制度安排,以国家行为体为主导。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到《巴黎协定》治理模式发生了嬗变,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范式从中心化治理转向去中心化治理。国际能源革命和全球经济危机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提供了变迁的外生动力,而国家行为体作为治理主体则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内生力量。其中,中国、美国、欧盟三大关键行为者的能动性作用则是推动制度变迁的核心变量。理想的经济学方案是达成有效的全球协议避免“搭便车”,并通过税收和贸易等碳定价机制将外部性问题内部化,而与此对应的“自上而下”模式具有推进速率缓慢的缺陷。最后,中国作为新兴经济体,在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制度变中起到了建设性作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为全球气候变化治理制度变迁做出了积极贡献。(详见《改革》2023年第7期)

范晓宇在《国际气候技术转移的规则完善及中国立场——从<巴黎协定>气候技术转移条款展开》中指出,气候技术转移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发展中国家希望消除气候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障碍,但《巴黎协定》仅将气候技术转移作为发达国家应当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发展中国家获得气候技术依赖于通过资金手段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巴黎协定》虽然对技术转移作出规定,但并未解决知识产权问题,技术转移客观上受到资金不足的制约,但其深层次的根源是发达国家控制的技术主导权以及希望基于知识产权转移气候技术。对于气候技术转移问题的国际协调,也不应回避知识产权问题,相反,需要国际社会以及各利益相方共同解决,规避其消极作用的影响,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气候技术转移。首先,完善《巴黎协定》气候技术转移条款,发展中国家应当主张将《TRIPS协定》中的技术合作条款与《巴黎协定》相衔接,并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实施。其次,发展中国家应当对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进行改进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满足《TRIPS协定》最低保护要求上,应将重点放在为技术转移提供必要的支持要件上。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WIPO绿色项目旨在,帮助在绿色技术提供者和绿色技术寻求者之间建立联系,以促进和加快绿色技术创新和转移,扩大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吸收和使用,支持向低碳未来过渡。目前,应该说将世界先进技术引入中国,让中国先进技术走向世界是我国气候技术转移的两个方向,应当推进气候技术转移国际合作,落实投资法律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创造有利于气候技术转移的政策环境,将技术推广立法与知识产权法相衔接。(详见《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石英华,刘彻在《绿色预算的理论内涵、国际借鉴与中国制度构建》中指出,为了使绿色财政能全图景和全导向地体现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健全“1+N”“双碳”政策体系,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提高政府节能环保相关支出的资金配置效率,需要构建起绿色优先性、约束性和嵌入性的财政保障机制,即绿色预算。绿色预算是使用预算治理工具来推动国家整体收支与气候和其他环境战略的相容性,作为功能预算,其沿袭了传统预算的四个关键部分,即强大的战略框架、重要的评估工具和证据、较高的透明度和问责制、成熟的预算治理框架。绿色预算也对传统预算进行了革新,包括预算编制中的绿色优先性、预算执行中的绿色约束性及预算绩效中的绿色嵌入性。从整个绿色预算在国外的实践看,绿色预算已经有了较大范围的尝试,给予绿色低碳目标合法化和制度化一种“以投鱼”的正式途径。在中国构建绿色预算制度具有政治、战略、经济、社会、财政多层面的现实意义。绿色预算通过形成成熟和统一的绿色标准,对政府支出展开评估,将绿色相关收支政策关联起来,形成以绿色支出和绿色税收为“两翼”、以政府和市场关系为“一体”的完整和统一的绿色财政体系。我国应从整体流程出发,借鉴国际经验,结合现实国情,以理性化、效率化、科学化和拓展化为要求,构建我国的绿色预算制度。(详见《经济纵横》2023年第8期)

张奔,宫大卫,于潇在《绿色金融标准演进路径及制度逻辑研究》中认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厘清绿色金融标准演进路径对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利用聚类分析,对截至2021年101个国家级行政主体及7个部门主体发布的绿色金融标准进行分类归纳,总结出全球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五种不同路径。其次,从制度演进视角分析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路径依赖,构建一个基于传导路径视角的绿色金融标准变迁发生机理的经济学模型,并分析各行为主体在不同经济治理体系下制订绿色金融标准的行为逻辑。研究发现,不同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对绿色金融标准的关注主题是不同的,而中央政府、中央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标准与16个主题的相关性较其他行为主体的相关性更强。同时,根据贝叶斯时空模型分析结果,制度和技术是引致绿色金融标准变迁的重要因素。最后,运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分析了行为主体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制订和发展的内在逻辑:当绿色金融标准发布主体的成本低于绿色金融标准执行主体的收益时,产生正的消费者剩余,标准得以实施,反之则需要修订或发布新的标准。针对目前绿色金融标准研究及施行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是未来绿色金融标准的制订方向应当是具有差异性的统一;二是充分发挥绿色金融标准对中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推动作用;三是加速构建绿色金融标准发展的逻辑。(详见《统计与信息论坛》2023年第9期)

白洋,董雨瑞,李姿莹在《耕地碳汇与粮食安全保障协同推进的制度完善》中提出耕地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性环境要素,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同时兼具储碳固碳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是重要的生态产品供给载体。协调好耕地碳汇与粮食安全之间的关系是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需要在厘清耕地碳汇与粮食安全关系的基础上,明确二者间制度协同具有助力双碳目标高质量完成、防范粮食风险以及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价值。现有制度安排在政策法律、市场机制、管理体制等领域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将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进行整体性制度统筹。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前提下,科学提升耕地质量,以耕地碳汇市场交易为抓手,通过立法补足耕地非粮化和耕地碳汇交易规则,构建耕地碳汇多元化市场实现机制,完善耕地规划和用途管制、财政补贴、投融资等制度配套来推动二者间协同,实现气候变化背景下耕地经济价值、环境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详见《世界农业》2023年第8期)


全球视野


1.Rossi, Jim&Ruhl, J. B:Adapting Private Law for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调整私法以适应气候变化)


本文讨论了调整私法以适应气候变化的主张作为新的前沿理论,可能对许多已有的普通法学说构成基本挑战。私法可以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在许多情况下它甚至可能比集体公法解决适应气候问题更可取。但是,普通法如何应对新的气候适应争端是个重要议题。在气候变化带来的新情况下,现有原则具有鲜明的化解纠纷的能力,但私人适应争端很可能给普通法带来三个重大压力点。

【文章来源】Rossi, Jim&Ruhl, J. B. (2023). Adapting Private Law for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Vanderbilt Law Review, 76(3), 827-898.


下载链接:

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Page?public=true&handle=hein.journals/vanlr76&div=23&start_page=827&collection=usjournals&set_as_cursor=0&men_tab=srchresults


2.Alejandro E. Camacho & Robert L. Glicksman:Legal Adapttive Capacity;How Program Goals and Processes Shape Federal L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法律适应能力;计划目标和过程如何塑造联邦土地适应气候变化


本文认为,一个机构在执行其法定任务时程序性和实质性的灵活性程度可以显著影响其适应不断变化的需要和情况的能力和意愿。正如丰富的文献所证明的那样,一个机构通过适应性管理等技术行使程序性法律适应能力可以促进其对变化的响应,尽管可能以丧失问责制为代价。我们对五种联邦土地制度的比较分析表明,实质性的法律适应能力至少在为机构提供工具方面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它需要应对变化条件所带来的挑战,例如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决策者在设计实体法律适应能力的轮廓时必须做出几个判断。他们需要考虑提供或多或少的法律适应性能力所涉及的权衡。如果需要这种能力,它们应认识到其他方案目标可能同样灵活,但有些目标在适应变化方面可能比其他目标更有效。最后,未使用的法律适应能力,无论如何定义,都不能有效地适应变化,因此,缩小机构自由裁量权来决定是否采取适应性行动可能是合适的。

【文章来源】Alejandro E. Camacho & Robert L. Glicksman. (2016). Legal Adaptive Capacity; How Program Goals and Processes Shape Federal Land Adaptation to Climate Change.University of Colorado Law Review, 87(3), 711-826.


下载链接:

https://libvpn.zuel.edu.cn/s/heinonline.org/HOL/Print?public=true&handle=hein.journals/ucollr87&div=22&start_page=711&collection=usjournals&set_as_cursor=0&men_tab=srchresults


3.美国环境保护署宣布通过减少氢氟碳化物使用保护气候新


当地时间7月11日,美国政府发布了一项旨在减少氢氟烃(HFC)使用的规定和一系列针对能源和车辆排放以及温室气体甲烷的规定。氢氟碳化物 (HFC) 是强效温室气体 (GHG)。《美国创新与制造法案》(AIM) 授权 EPA 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HFC 问题:逐步减少其生产和消费,最大限度地回收和尽量减少设备的排放,并通过对 HFC 的行业限制促进向下一代技术的过渡。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署长迈克尔·里根的预测,这些综合措施预计将在2022年至2055年期间导致温室气体排放显著减少约150亿公吨。

【资讯来源】美国环境保护署官网,https://www.epa.gov/climate-hfcs-reductio;Cham-wion Tech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4Ll4vjvZRD-3UnvOl_mS3g.


4.德国内阁批准“气候与转型基金”支出计划


当地时间8月9日,德国内阁批准“气候与转型基金”(KTF)的2024年支出计划和至2027年预算规划草案。预计2024年KTF的支出将达576亿欧元,其中474亿欧元来自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行动部(BMWK)。2024年至2027年,德国联邦政府计划通过KTF进行总计2118亿欧元的投资,为实现德国能源和气候政策目标、开发未来技术以及向可持续的气候中和经济转型做出关键贡献。2024年计划支出包括:投入约188亿欧元支持发展高效建筑;约126亿欧元用于《可再生能源法》(EEG)相关支出;投入41亿欧元用于微电子领域转型计划,开发相关转型技术并建立原材料生产能力;投入41亿欧元用于微电子领域转型计划,开发相关转型技术并建立原材料生产能力;投入约26亿欧元用作电价补贴,以减轻企业在欧盟碳排放交易中的成本;投入约16亿欧元促进电动汽车发展,包括电池生产;投入8.5亿欧元用于提升工业和商业能效;入约8亿欧元用于供热网络改造。

【资讯来源】德国联邦住房、城市发展与建设部,https://www.bmwsb.bund.de/SharedDocs/pressemitteilungen/Webs/BMWSB/DE/2023/08/klima-transformationsfonds-wirtschaftsplan-2024.html.


5.加勒比共同体:提供资金应对气候变化是发达国家必做的补偿


当地时间8月17日,加勒比共同体主席罗斯福·斯凯里特在多米尼克首都罗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批评发达国家没有履行承诺,提供资金帮助包括小岛屿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斯凯里特说,气候变化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小岛屿国家伤害最深,发达国家总是提出新的提案,但是他们并没有采取行动,履行承诺。如今这些发达国家声称他们正在对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融资,这比之前的协定整整晚了三年。而这些口头承诺能否落实仍是一个未知数。斯凯里特敦促发达国家立即采取行动。他表示,发达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由于他们的工业化进程破坏了环境,导致气候发生变化,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负责,而现在承受后果的是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对抗气候变化不是一种怜悯,是发达国家必须做出的补偿。

【资讯来源】北青网,http://www.ynet.com/index.html.


基地要闻


1.双碳法治研究基地/研究院承办首个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暨长江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研讨会


为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外溢效应,凝聚社会各界共识和力量,形成长江大保护的合力,探索新时代环境司法新路径,2023年8月14日,基地/研究院联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长江生态保护基金会,在沉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七壕保护站举办“首届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暨长江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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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碳法治研究基地高利红教授应邀出席武汉生态文明大讲堂·首义论碳


2023年6月2日,在第52个六五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由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武汉市法学会、武昌区人大常委会主办,中国(武汉)双碳产业暨碳金融研究院(筹)承办的武汉生态文明大讲堂·首义论碳第二场专题讲座顺利举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院长、我所所长高利红教授应邀出席并作题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的专题演讲,来自市生态环境系统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局以及其他区属单位的一百余位相关人员参加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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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简介


“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共建的学术研究机构,本基地实行联席主任制度,秘书处设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研究院简介


双碳法治与经济研究院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依托双碳法治研究基地,整合校内校外力量于2022年12月成立的专门关注“双碳”法治、经济多学科的研究机构,研究所(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共建单位派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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