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绿会”)政研室组织召开“亚洲象与反野生动物虐待”讨论会。本次会议邀请了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环境司法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讨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高利红老师在专家研讨环节进行了发言,现将发言内容整理分享如下:
谢谢中国绿发会邀请我参加这次研讨,下面把我的一些想法跟在座的各位进行交流。今天,我们虽然是在讨论亚洲象在动物表演过程中受到虐待的问题,但事实上,我们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进行回答。
前面发言的各位老师,都有各自的专业背景。我就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
第一点,关于信息公开。中国绿发会就亚洲象遭受虐待的情况,向国家林草局申请信息公开,但得到的回复是说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亚洲象表演地是在河南省,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其中包括公众展示野生动物,也就是野生动物表演,需要申领许可证,既然需要申领许可证,那当然就属于政府必须公开的内容,我个人不认为这属于表演组织单位的商业秘密,因为这个内容是需要申请政府审批的,既然需要审批,当然就属于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通常来说应该公开。所以,我从学者的角度,对于国家林草局的答复并不完全认同。
第二,目前大家通常用“虐待”这个词来形容或者概括,我高度认可。鉴于目前,中国对于虐待动物找不到有利的诉讼渠道,所幸亚洲象属于野生动物,我们就可以源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来寻求司法路径。
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我们已经有公益诉讼可作为参照。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中国绿发会提起的公共场所禁烟的环境公益诉讼就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这个案件判决之前,我对于法院会支持中国绿发会的诉讼请求持谨慎乐观态度。学理上也不一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从公众健康的角度,以《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立法目的作为起诉的依据,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这应该说是中国环境法治史上,环境公益诉讼的突破性进展。
那么,今天我们讨论的是亚洲象这种野生动物,最好慎用“虐待”这个词,而尝试用野生动物保护的诉讼路径去提起公益诉讼。我觉得这是值得去探索的。野生动物的保护形式分为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公园是野生动物保护的一种形式。我国关于公园的立法,对于公园的定性已经发生了变化。公园以前主要是公众游览、休憩、娱乐或者进行科普教育的场所。现在的公园也是野生动物保护的场所,公园在对野生动物利用的时候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环境公益诉讼,援引了《环境保护法》里面的规定,而且走通了这一路径,这也让我们从中发现了司法突破的一些可能,或者曾经被忽视的一些渠道和关联点。
会议开场的时候,很多老师提到了《动物保护法》,或者把虐待动物作为专项立法来推动。我认为,中国在当下制定《动物保护法》立法的难度比较大,公众的共识还不能够形成全国性认同。所以,从反虐待的角度来立法能够取得共识的可能更大一些。
另外,从学术理论上看,我们中国的动物法学学术界的贡献还不够。从三四年以前,我开始挖掘中国历史文献中间动物保护的文字。中国的道德关怀讲求民胞物与,历史上对于动物保护建立了许多制度。这些年,很多研究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有关的成果。我们还需要对这些制度进一步的从学术上来解析阐释,能够形成中华历史的法律制度传统。也就是说,我们在推动立法方面,不仅仅从比较法的角度,向西方学习,也要有历史纵深,找到我们中国的制度传统。目前我们团队刚刚翻译了20多个国家的动物立法的文本,下一步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只有不断积累学术成果,才能够赢得大家发自内心的认同,让立法得到真正地推动,我想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
最后,感谢在座各位与我一样有着共同的追求的人,用我们的专业,用我们坚定的信心,继续推动相关立法的出台。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以上内容根据现场发言整理,代表本人观点,绿会融媒获授权发布。)
整理/Cherry 审/高利红 编/老夏
【编辑:张歆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