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高利红教授受邀参加“全国碳市场运行一周年系列活动”并作主旨发言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6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785

(通讯员 李培培、张歆菀、李舴玉)2022年7月15日,在全国碳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将满一周年之际,我所环境资源法学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高利红教授受邀参加“全国碳市场运行一周年系列活动”并作了题为《“双碳”法治战略》的主旨发言。

报告伊始,高利红教授提出“双碳”法治具有科技性、系统性、动态性、国际国内互动性,因此“双碳”目标要求法律的系统性变革。接着,高教授以法的运行为视角,围绕“双碳”法治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展开系统阐释。

一是“双碳”立法的双阶性。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从长远来看,一方面应加快推动直接立法,即形成共识、整合分歧、将新规则嵌入原有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应重视相关间接立法,即深层塑造能源法、环境资源法、规划法、经济法、财政金融法、民商事法律等。

二是“双碳”执法的协同性。具体而言,“双碳”执法协同性不仅表现为传统的多部门协同,更体现为直接管制与市场机制的执法协同,在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虚拟与现实世界的执法协同已成为国际趋势。

三是“双碳”司法的能动性。通过气候诉讼案例的爬梳发现,气候诉讼的功能不再仅仅局限于居中裁判,而是积极回应政府监管失败、为气候法律争议提供确定性答案,在后《巴黎协定》时代,更是为广大社会(组织)参与碳治理提供有效渠道。

四是企业守法的主动性。从时间上来看,1988年以来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达到了全球一半以上,这对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相对不利;从行业分布来看,化石燃料生产商的碳排放量占比较大,壳牌等公司已成为全球气候诉讼的被诉主体。这些都为我们国内企业敲响警钟,即不仅要关注国内碳排放配额的问题,也要关注相关国际公约和气候诉讼,进行国内国际有效衔接。最后,具体到落实层面,第一,敦促企业承担责任;第二,完善气候执法体制机制,第三,积极运用气候诉讼,开展国际气候斗争。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普遍表示高利红教授的发言站位高远、论述精辟,法律专业知识紧贴立法、执法、司法等工作实际,内容丰富、指导性强。

【本站编辑:代君君】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