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张宝副教授在《税务研究》2020年第8期发表的《水资源税的目的探究和制度完善》一文为《新华文摘》2020年第24期论点摘编。摘编内容如下:
健全水资源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张宝在《税务研究》2020年第8期撰文指出,鉴于水资源税通过“多排多征、少排少征、高耗多征、低耗少征”的原则激励纳税人减少取水量和提升用水效率,因而水资源税税额的设定在考虑取用水户承受能力的同时,更应注重反映水资源的稀缺性、提升用水效率和优化水资源配置等。应当根据水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税征收情况,建立水资源税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对水资源税征收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使水资源税能够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有效发挥其激励和约束功能。同时,对疏干排水和公共供水,需要以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为目标进行完善。对疏干排水,考虑到其对水资源破坏的程度,宜缩小未回用的疏干排水与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税额差距或者适用统一的税额,同时对地下水回用等情形设立合理的税收优惠,引导取用水户减少疏干排水对地下水的破坏并促进产业转型。对公共供水,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均难以同时实现对供水企业和取用水户的激励和约束,可以考虑在依照地表水标准向取用水户差别化征收价外税的同时,再根据供水企业的取水性质扣除取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以及合理损耗进行补充征税,以促进供水企业优化取水结构。
原发刊:《税务研究》202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