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红: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15日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02) 浏览量:5770

要:气候诉讼请求权是气候司法的核心法律问题。气候人权为宪法性气候诉讼提供了权利基础,国家 的注意义务在以荷兰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得到了一定的司法认可。清洁、健康环境权在针对政府和企业的气候诉讼 中均有诸多成功案例,而寻求气候变化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救济虽然常见但罕有胜诉。气候稳定权是指每个人 均享有稳定气候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前述多种气候诉讼请求权的上位概念,包括气候人权、财产权、参与气候治理 的权利等。将气候稳定权作为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是一个简洁、有效的法律选择。

关键词:气候诉讼;气候人权;气候稳定权;请求权

 

引言:气候诉讼的实质性审理需要明确请求权

严格意义上的气候诉讼是指当事人直接提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政策问题、事实问题的诉讼,不包括直接或 间接对气候有影响但未在诉讼中提出气候问题的诉讼。法院一旦受理气候诉讼案件,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请求 权即无可避免地成为核心法律问题。于民事审判而言,检视请求权是分析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案件审理以请求 权的基础规范为出发点,将案件事实依次归入大小前提,最终得出原告诉讼请求应否被支持的结论,此即王泽鉴 先生所谓“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法律权利”的审理过程。〔1〕于行政审判而言,我国的审理传统长 期以来着眼于行政行为,法官的重点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随着行政 法律关系审理方法的引入,公法权利也顺理成章进入行政诉讼的审理视野并逐渐占据中心地位。这一变化的历 史因素非常复杂,其中之一是行政国家主动性强,大量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直接产生,“而无涉当事人 之意思”。〔2〕在行政法律关系之下,人民属于公权利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相应的行政审判也聚焦于公法上的请求 权。2021年5月《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提出要运用诉讼手段,审理气候案件,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在我国尚无“气候变化法”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据什么权利提起气候诉讼呢?自 1986年第一个气候诉讼案件产 生〔3〕以来,严格意义上的气候诉讼在全球已经走过了 35年,积累了大量案例,两大法系的司法系统在审理气候 案件时进行了富有想象力的探索。梳理其他国家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或可为我国司法参与气候治理,找到更充 分的法理依据,并为法院审理气候案件提供理论参考。

一、气候人权及国家的注意义务

气候变化影响多种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安全权、财产权、健康权、良好生活权、食物 权、自决权、生存权。2005年,因纽特人北极圈会议主席向美洲人权委员会(IACHR)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对 全球变暖造成的人权侵犯进行救济。请愿书声称,美国作为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历史积累国,由于没有采取适当 的温室气体控制措施,侵犯了因纽特人的人权。美洲人权委员会因其“提供的信息不足”而驳回了请愿书中主张 举行气候变化与人权直接关系的听证会请求,要求请愿者继续提供信息。〔4〕 请愿事件引起了国际人权界的关注 和进一步讨论。〔5〕 2013年,北极的阿萨巴斯坎理事会向美洲人权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请愿书(ATHABASKANPE TITION),要求加拿大关注因碳排放导致北极迅速变暖和融化而侵犯人权的情况。目前这份请愿书依然在等待 受理。气候变化与人权之间的关系在 2009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发布《人权与气候变化决议》后得到了更加有力 的国际法律支持。该决议指出“气候变化对人权具有一系列直接和间接影响”。〔6〕 此后,美洲人权委员会发表 声明,对气候变化造成的人权损害表示严重关切并敦促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确保达成的任何气候协议中均应 包括人权保护的整体方案”。〔7〕

 国际人权法主要仰赖国内法为气候变化侵犯人权提供救济途径。《世界人权宣言》第 8条规定:“任何人当 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8〕个人 应首先寻求国内法的救济措施,主要通过国内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制对人权提供保护;就诸多国家而言,权利救济 通常表现为宪法规定和司法裁决。因此,有关气候变化的人权诉讼在许多国家表现为宪法诉讼。个人或团体一 般在起诉书中声称政府未能承担其气候变化的监管责任而侵犯其宪法性权利,并由此提出索赔要求或判决政府 采取法律补救措施以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

宪法诉讼对气候人权的确认逐步明确。2015年的《巴黎协定》承认了人权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作用,此后,气候诉讼发生了“权利的转向”,〔9〕朱莉安娜诉美国一案即打破了此前仅能通过《清洁空气法》提起气候诉讼 的路径依赖,转而提出宪法诉讼。2015年,儿童信托基金向俄勒冈州地方法院提起了针对美国的诉讼,诉称“美 国继续允许、授权和补贴化石燃料开采、消费……侵犯了宪法赋予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法院应判决美国“准 备和实施一项可执行的国家救济计划,以逐步淘汰化石燃料排放和稳定气候系统”。〔10〕 在该案中,俄勒冈州地方法院认可气候系统是自由、有序社会的基础,但仍以气候变化问题是政治问题,无法给予法律救济为由驳回了 诉讼。二审中,美国第九巡回法院肯定原告受到了气候变化的损害且气候变化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 果关系,但鉴于提供司法救济需要法官作出一系列复杂的政策决定,而法律规则是有限而精确的,无法回答政策 性问题。最终,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案尽管最终被驳回,但对于美国的人权气候诉讼而言具有开创性意义。 法官们在判决书中论证了自由秩序是国家的基本结构,宪法不能容忍国家纵容气候变化而故意破坏这一结构。

通过司法确认国家的气候注意义务进而对气候人权提供保护是大陆法系探索提出的法理。乌尔根达基金会 援引《欧洲人权公约》第 2条和第 8条关于生命权和尊重私人家庭生活权利的规定起诉荷兰政府,要求荷兰承担 更加积极的气候变化应对义务。其法理根据在于国家负有温室气体减排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欧洲人权公 约》第 2条和第 8条规定各国政府负有采取合理和适当预防措施的积极义务,以保护居民免受已知、真实和迫在 眉睫的风险。而《欧洲人权公约》第 2条和第 8条需要参照第13条进行宽泛解释,第 13条规定:“在依照本公约 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任何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构请求有效的救济,即使上述侵权行为是由担任 公职的人所实施的。”〔11〕因此,气候变化即属此类风险且对当代居民构成了真正的威胁。而所谓积极措施是指 国家应尽自己的减排责任,不能以单单荷兰一国的个别减排无助于全球整体减少损害为由拒绝承担国家的责任。 法院认为每个国家都应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每一点减排都很重要”源于“无伤害原则”。〔12〕“无伤害原则”(no harmrule)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与《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 2条而形成的一项被普遍 认可的国际习惯法,是指一个国家有义务预防、减轻和控制对其他国家造成环境损害的风险。〔13〕 该判决虽然只 对荷兰具有约束力,但法院的判决逻辑具有广泛的示范效应:法院可以强制国家履行《欧洲人权公约》第 2条和 第 8条隐含的积极预防气候变化义务,而且该积极义务并无相关实定法上的权利或义务。〔14〕 至于国家的具体义 务是什么,取决于国家加入的国际公约或在国际上达成的政治协议,法院可以评估国家是否遵守了《欧洲人权公 约》第 2条、第 8条规定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国际义务,并要求国家采取一定范围的或有质量的措施。由于乌尔根达基金会案件的判决依据是《欧洲人权公约》,毫无疑问将对公约的签署国产生强烈的标杆作用,且可能影响 到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权气候诉讼,鼓励非政府组织提起类似的诉讼。

多米尼加和突尼斯的宪法直接规定了国家的气候应对义务。《多米尼加宪法》在关于领土秩序和地方行政 的第九章第194条关于领土秩序计划条款中,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适应气候变化的需要,有效和可持续地 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15〕 《突尼斯宪法》在规定国家气候应对义务的同时,直接规定了公民气候保护参与权。 《突尼斯宪法》第 45条规定:“国家保障健康和平衡的环境权利以及参与气候保护的权利,国家应提供消除环境 污染的必要手段。”〔16〕突尼斯的做法在世界宪法领域产生了较大影响,被评论为是一个重大进步,不仅赋予公民 要求其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权利,而且将此项权利推向了国际层面,为“一个国家就气候变化起诉另一个国家打 开大门,并最终允许诸如国际法院一类的机构对一个国家因不减少排放而对另一个国家造成的伤害采取行动”〔17〕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气候人权作为诉讼权利基础,在对跨国公司或项目的气候诉讼中,逐渐展现出司法管辖区的溢出效应。我国 必须关注这一苗头。阿里诉巴基斯坦联邦(ConstitutionalPetition,Aliv.Fed’nofPakistan)是一起备受瞩目且与 中国相关的案件。居住在卡拉奇的一名七岁女孩拉巴布.阿里(Rabab.Ali)向最高法院起诉巴基斯坦联邦政府 和信德省(卡拉奇所在地),认为巴基斯坦政府批准开发位于该国东南角塔尔沙漠地区煤田的项目将使巴基斯坦 的煤炭产量从每年450万吨增加至600万吨,导致温室气体增加,违反了巴基斯坦于2012年通过的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在起诉书中,原告指出中巴经济走廊为巴基斯坦煤炭开发和火电厂提供了12亿美元的投资。本案至今 没有判决。但这个案件给中国了一个强烈提醒,基于人权的气候变化诉讼可能对中国参与全球碳治理带来严重 法律困扰。类似案件还有格柏莫诉壳牌石油公司案,〔18〕原告认为壳牌公司燃烧天然气的做法违反了宪法和《非 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尼日利亚联邦法院判决壳牌石油公司必须立即停止在三角洲燃烧天然气。这两个案 例都显示了化石燃料丰富地区对外来投资的敌意,并运用气候人权诉讼表达不满。在格柏莫诉壳牌石油公司案 之前,尼日利亚发生的若干诉讼以阻止国外石油公司对本国环境的影响均未获成功,〔19〕但气候人权提供了一项 新的诉讼权利并取得了成功。由于大量的化石资源开采往往由跨国公司投资实施,引发了重叠、复杂的地缘政治 实体的空间互动,超国家、次国家群体进入气候治理,描绘出一幅交相辉映的气候治理法律图景,对民族国家的气 候治理提出了挑战。

二、清洁、健康环境权

根据一项研究,截至2012年,193个联合国成员国中的177个国家通过宪法、环境立法、法院判决或批准国 际公约的形式承认了健康环境权。〔20〕 气候诉讼以洁净、健康环境权被侵犯作为起诉理由非常常见,且有诸多得 到法院认可的成功案例。

200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诉 EPA案件之所以被誉为美国环境法律史上的关键案件,就在于该案将温室气体视 为大气污染物质而纳入《清洁空气法》的适用范围。虽然美国依靠《清洁空气法》减少碳排放的监管探索几乎失 败,〔21〕但该案的司法遗产之一,即清洁空气权成为气候诉讼的请求权却被保留了下来。此后,以清洁、健康环境 权作为诉讼权利不仅在美国有所发展,而且在其他国家也有不少典型案例。

印度2010年的法律规定,国家绿色法庭对涉及与环境有关的实质性问题的所有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2014 年,印度绿色法庭自行立案并作出裁决,要求对位于喜马偕尔邦及周边环境敏感地区的活动实施多项限制。法院 认为,汽车是导致喜马拉雅地区冰川快速融化的主因,法院援引一项研究指出,40%的冰川退化可归因于二氧化 碳的影响,汽车因此是罪魁祸首。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随着印度最高法院判决对法律的发展,宪法第21条已经扩大,包括享有洁净和体面的环境的权利。”〔22〕《印度宪法》第21条规定,生命权是一项基本宪法权利,最高法 院在1995年的一个判决书中如此解释环境权:“第21条保护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享受生命……包括(享有人的尊严的生活权)……环境、生态、空气、水污染等应被视为构成对第21条的违反。因此,卫生环境是健康 生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一个人性化的健康环境,就不可能有人类尊严的生活。宪法规定,国家政府和 市政当局不仅有义务确保和保障适当的环境,而且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保护和改善人造和自然环 境。”〔23〕《印度宪法》第48 A规定,国家应该保护和改善环境,第51 A规定,公民有义务保护环境。据此,法 院判令喜马偕尔邦政府采取全面措施减少污染,包括随机进行污染检查、限制某些地区使用天然气运输工具和电 动巴士,重新施行造林计划。所有这些措施情况必须按季度向法院监督委员会递交报告。该案体现了印度环境 司法的典型特征。为了保护环境权,法院不仅可以发出命令、指示或令状,而且可以运用所拥有的辅助权力,制定 新的补救措施以确保宪法义务得到落实。

 印度的气候诉讼案件将环境权作为诉讼请求权尚需要、复杂的解释,而哥伦比亚宪法法院的一个案件则直接 判决国家的1450号法律和1753号法律因违反清洁水权而违宪。〔24〕 1753号法律允许现有的许可证持有者可以 在高海拔湿地帕拉莫斯开采石油、天然气等,法院认为帕拉莫斯是个碳汇,能够从大气中捕获并储存碳,对于缓解 气候变化具有战略意义,因此对于调节哥伦比亚的水文循环和保障200万人饮用水的稳定供应至关重要,有效地 保障了哥伦比亚人的水权。1450号法律批准了 2010-2014哥伦比亚发展计划,允许继续使用既有许可证采矿。 法院最后判决撤销了全部347家矿业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起诉者之一的国会议员阿里里奥·乌里韦·穆尼奥斯 (AlirioUribeMunoz)认为该案件认可了“先生活、后生意”诉求,〔25〕公民的洁净水权必须得到保护,在任何情况 下,都不允许在这些地区勘探石油和采矿。此后,哥伦比亚法院于 2017年作出了在全球具有新范式意义的判决: 认可阿特拉托河(AtratoRiver)本身是法律主体(legalentity),承认其拥有生物文化权利(bioculturalrights),包括 对河流的保护、养护、维护和修复。判决认为,政府未能控制乔科省(Chocó)的非法采矿,侵犯了社区的清洁水 权、环境权等,而河流的权利不同于社区的权利,河流为人类提供了生命,但河流的生命并不等同于人类的生命。 法院参考新西兰的做法,为河流指定了一名监护人代表,〔26〕强调“以生态为中心的人权方法承认保护生物多样 性和保护不同形式的人类生活之间具有内在联系”。〔27〕 生物文化权是对环境权的发展,其早期内涵是社区在主 张土地和水资源管理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带有地方、原住民自决权的色彩,是社区管理的权利基础,以抵御国际 性的“生物剽窃”行为。〔28〕 哥伦比亚的判决发展了生物文化权,将之授予一条河流。可以预见,将环境权作为气 候诉讼的权利基础,认定某个冰川为权利主体,对于哥伦比亚来说,也许并非天方夜谭。

三、财产权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无论被告是政府还是企业,以保护财产权为由,对因气候变化而造成的财产 损失进行救济是十分常见的气候诉讼。在所有的气候诉讼中,对财产权的赔偿是最富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也是各 国最难突破的关键点。这类案件常常因为起诉资格遭受质疑、因果关系难以证明、国家主权豁免等原因而鲜有胜 诉。原告的起诉和法院的审理均走在坎坷难行的气候司法治理之路上,但是,与此同时仍不乏富有启发意义的案件。未来,以财产权为气候诉讼权利基础的私法诉讼,应该是最主要的诉讼类型。〔29〕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没有给受害者提供财产损害的司法救济渠道。将损失和损害(lossanddam age)理解为“对人类和自然系统产生负面影响的气候的实际或潜在的表现”。〔30〕 在其之后的谈判中,小岛屿国 家联盟(AOSIS)和最不发达国家(LDCS)要求发达国家提供资金解决损失和损害问题。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继 续在现有的减少灾害风险和适应性框架下解决这一问题。《巴黎协定》的资金机制中没有提及损失和损害责任 问题,但接受和加强了损失和损害华沙国际机制,将之作为减缓和适应之外的第三个关键法律制度。由此,通过 诉讼方式,寻求损失与损害的法律救济,成为新的热点。

2011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一件诉讼中,原告因其不动产遭受风暴等自然力侵蚀,请求县政府给予赔 偿。法庭给出了颇为耐人寻味的论证,没有直接肯定政府应赔偿原告的财产权损失,转而求助于反向谴责(In versecondemnation)概念,“反向谴责是财产所有者采取行动的原因,以收回由具有征收权的机构事实上征收的财 产价值为内容,尽管该机构并未正式行使该所有权”。“反向谴责”试图为个人在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政府承 担积极行动义务提供法理依据,〔31〕为受到气候财产损害的当事人以政府监管不力为由寻求财产权救济开辟了新 的理论途径。

以气候变化侵害财产权为由提起的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法院的审理也正逐步承认气候变化对财产权的侵害。 2016年加拿大的一群原告起诉安大略省自然资源部,认为被告未能妥善管理湖泊水位,自2010年以来的三场洪 水给原告造成了 9亿加元的损失。〔32〕 最终,虽然该案原告撤诉,但仍在加拿大引起了很大反响。〔33〕

2016年一群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巴隆之尔(Belongil)海滩拥有房产的原告要求当地政府赔偿他们因海 水侵蚀而造成的房产价值损失,并补偿他们为了保护海岸线支付的费用。原告认为,地方政府在20世纪60年代 70年代建造了一个坚硬人工岬角,后期经过扩大和加固,在 2006-2010年间再次发布规划,政府一方面有计 划地撤出管理,另一方面又禁止原告加固海岸线。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两个疏忽大意的错误:第一,当地政府建造 的人工岬角对巴隆之尔海滩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其下游遭受侵蚀;第二,禁止原告对自己的部分海岸进行加固, 加剧了原告的财产损害。该案以和解告终。和解条款禁止被告拆除原告为保护自己的房产而在海滩上建造的护 栏,但没有赔偿。〔34〕 该案最大的法律贡献是对政府的规划、保护行为的疏忽大意进行了讨论,使公法行为对当事 人因气候变化导致的财产权损害得以在侵权法的理论上解析和阐释。

美国阿拉斯加的原住民村落起诉埃克森美孚公司等24家公司,要求赔偿其搬迁费用等 4亿美元。该案颇为 复杂,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其中一个关键点是原告的气候侵权索赔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官们认为,类比跨界污染 诉讼,根据公害理论,气候侵权是可行的,但因其起诉的问题已经被《清洁空气法》纳入,原告不能根据普通法提 起气候侵权赔偿。换言之,此案原告虽然最终未获赔偿,但法官在审理中认可了碳排放巨头气候侵权能够造成财产损害。〔35〕 这当然是一个来之不易的法律进展。

因科学研究的助力,气候诉讼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胜诉可能性已经越来越大。针对碳排放巨头的案 件逐渐增加。根据一项研究,大气中63%的二氧化碳和甲烷是由90家碳巨头企业排放的。〔36〕 该项研究发布之 后,诸多团队跟进这一研究议题,针对企业的气候侵权诉讼获得了更多科学证据。目前德国法院正在审理一起秘 鲁的原告起诉德国公用事业公司的气候侵权案件,其依据是《德国民法典》第 1004条。牛津大学和华盛顿大学 的研究团队为支持原告,提出了一项独立研究报告论证了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37〕 无论判决 结果如何,该案均已创造了依据物权寻求气候财产损失的司法开端。

财产权作为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具有三大优点:

第一,气候变化的财产权侵害之诉的法律灵活性大,包容性强。被告既可以是政府,诉讼也可以是企业;诉讼 既可以依据侵权法原理,也可以依据物权法原理;既可以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其具有很大的灵 活性,法律的理论支持资源非常丰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一旦打开了将化石燃料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之门,气 候诉讼潜力将喷涌而出,使排放二氧化碳而获利的企业真正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在形式上更加符合传统诉讼的特点,容易带动司法在传统法理上进行创新。相较于气候人权诉讼而 言,气候变化的财产权侵害之诉在被告的确定、请求权基础条款的探寻、诉讼请求的规范方面,都更加符合法官的 审理习惯,容易进入实质性法庭审理阶段。

第三,以财产权为诉讼权利基础,给在国家规模上展开气候治理提供了具体而微观的法律工具。《巴黎协 定》之前,气候问题被视为必须开展全球协作治理的国际问题,采取了自上而下分解指标、增加透明度、强化问责 制等传统国际法律治理措施。但碳排放深植于各国经济、社会生活之中,依靠国家同意的国际治理机制对此显然 作用有限。以财产权为气候诉讼基础的私法诉讼能在微观尺度上改变具体的碳排放行为。财产权诉讼相较于人 权诉讼而言,前者更加务实而低调,后者则更具有新闻价值。

四、气候稳定权

气候稳定权是指每个人均享有稳定气候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前述多种气候诉讼请求权的上位概念,包括气候人权、财产权、参与气候治理的权利等,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跨越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个典型的权利束。

2015年可谓气候稳定权诉讼元年。代表案例为朱莉安娜诉美国案,也被称为儿童气候诉讼案。该案中,原告解释了气候变化对他们的生活或人身造成的伤害。原告之一、11岁的莱威·达亨(LeviDraheim)居住在佛罗 里达州卫星海滩的屏障岛社区,因为飓风和洪水,他和他的家人多次被迫撤离。除此以外,原告还描述了气候变 化引发的海洋酸化、珊瑚礁死亡、山体滑坡、干旱、大火等自然灾害给他们造成的一系列心理问题,包括噩梦、焦 虑、抑郁等。概而言之,原告认为,他们拥有在稳定的气候下生存的权利,而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这一宪法性 权利。美国司法部的代表杰夫克拉克辩称,稳定的气候不是实质性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已经承认我们所有人拥 有自由,包括身体完整、个人安全和家庭自主权,法院不应僭越而承认一种新的权利”。〔38〕 审理案件的法官之一 艾肯认为,原告已经证明了起诉的三个要件:他们遭受了特定的、具体的伤害;他们受到的伤害可以追溯到政府的 行为;法院有能力部分补救这些伤害。虽然美国宪法中并无气候稳定权,但法官们认为:“确定和保护基本权利是解释宪法的司法义务中最为持久的组成部分”。〔39〕 该案法官认为,政府对化石燃料公司的支持和对气候变化 的无所作为侵犯了原告的基本权利,在原告促请司法部承认其气候稳定权之后,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我毫不 怀疑,拥有能够维持人类生命系统的气候系统的权利是自由、有序社会的基础”。《纽约客》发表了《气候稳定权是21世纪的宪法问题》的评论,认为该案产生了令人振奋的影响,似乎预示着将要发生某种转变。

在朱莉安娜诉美国一案中,原告声称拥有气候稳定权,该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不可剥夺的自 由的一部分。首先,审理该案的地方法院承认“为了保护生命权,个人有在安全的气候下生活的权利,这根植于 历史和传统”。〔40〕 法官承认,大量的二氧化碳会导致疾病并缩短寿命,损害了原告的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社 会的基本法律传统是维护生命、自由和财产,而没有稳定的气候,这些价值将无从实现,稳定的气候是行使生命 权、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必要条件。其次,法官们在审理中认为,最高法院有承认宪法未列举的权利(TheUn enumeratedRights)的历史,而且有查明隐私权、州际旅行权、投票权、同性婚姻权等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历史。这些 司法探明的宪法未列举的权利回应了保护自由的要求,证明了司法机构有能力判断个人该如何行使其自由。根 据理性判断,气候稳定权是与当代社会意识形态相配合的一项基本权利。〔41〕

直接将气候稳定权作为诉讼基础的案例也逐渐增加(见下表)。目前,美国马里兰州环境人权组织正在推动 一项宪法修正案,以便将气候稳定权纳入其中〔42〕。

 

以上案例起诉的权利依据及其论证路径表明:

第一,气候稳定权作为起诉依据,是自由权、平等保护权的内在要求。原告在诉称中常常提到稳定的气候是 其行使自由、保护自己生活的基本条件。自由和平等是法律捍卫的社会基础性价值。自由意味着一个人可以按 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生活的方式、地点、内容,身体不受约束的迁徙、工作等。不稳定的气候则损害了这些自由,风 暴、洪灾、火灾威胁着家庭生活,改变了人们的工作,一些人被迫离开居住的社区和工作单位。朱莉安娜诉美国一 案中,法官认可并强调了这一点。平等保护则常常是儿童或青年人提起的气候诉讼中常用的诉讼权利基础。原 告主张,气候变化对年轻人、儿童造成了超出一般比例的损害,他们的未来因为气候不稳定而更加令人焦虑。他们所处的发展阶段、暴露在危险之中的程度和易感性,使得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以后变化的影响。拉罗斯诉加拿大 一案的原告之一拉罗斯说,气候变化使她的过敏症恶化并影响她的日常生活和未来的生活方式,“年轻人正受到 气候变化的影响,我们希望让政府承担责任”。〔43〕

第二,气候稳定权与环境权密切相关。经历30余年发展的环境权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基础,许多国家通过 法律或各种形式认可了环境权。环境权诞生与气候稳定权有诸多类似之处,都是先从人权角度提出,然后逐渐被 宪法或专门立法吸收、转化。司法在环境权的发展中承担了重要角色,诸多关键案例对于环境权的法律性质、内涵界定进行了有益探索。当气候诉讼的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时,诉诸环境权成为便宜的选择。有的原告认为环 境权包括气候稳定权,有的则认为气候稳定权是与环境权并列的独立权利。

第三,正当程序的诉求揭示了气候稳定权的程序性权利属性。在许多案件中,法官均支持维持稳定气候是一 个政治问题,司法裁判无法为当事人提供确切有效的救济。参与气候应对的决策、监督等对于这类利益衡量相对 复杂的事项是一条较为现实的法律途径。

第四,气候稳定权与国家的内在秩序具有历史性、本质性关联。一个国家的连续存在离不开稳定的气候,尽 管以前多数国家从未意识到这一问题。稳定的气候是内在于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制度的。竺可桢的研究揭示了我 国气候变迁的规律。〔44〕 其后据此开展的气候变迁与朝代兴衰更迭的研究认为,气候是影响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因素。〔45〕 作为典型的水利型社会,中国对气候变化引发的社会秩序变化有复杂精微的制度性调节。虽然历史上 对稳定气候的期冀未以权利诉求的形态表达出来,但国家的内在法律制度对此早已有所体现。工业社会以来,气 候变化的危害与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治理逻辑相结合,使得气候稳定权与国家内在历史的本质性联系得以在权 利谱系中展示出来。

第五,承认气候稳定权是新增的权利具有开创性意义。首先,气候稳定权有助于改变法院和普通公众对气候 变化实际影响的模糊理解,转而将气候变化视为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威胁。虽然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在科学研究 和联合国的多个报告中得到肯定,但普通公众和许多法律人将其视为一个遥远的威胁,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很少 将之与具体生活和法律联系在一起,更不愿意在短期利益权衡中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气候稳定权的原告 在起诉时通常诉诸情感,并用气候稳定权的概念为原告的情感提供法律理性的支持。鉴于理性的有限性,公众乃 至法律人在这一法律概念的论证之下更容易被说服。其次,气候稳定权激活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最终将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以基本权利为依据的气候诉讼中,政府的无所作为、石化企业不负责任的排放等,激发了法律 人对责任追究的法律本能。对于应受到谴责的行为,法律需要做出反应。气候稳定权在气候诉讼中的道德感召 力是推动法院创新法律的原动力。

综上,气候稳定权正在形成之中,基于理论的简洁性考虑,将气候稳定权作为一个权利束,涵盖诸多要求气候 稳定的诉求,会给传统诉讼增添新的诉讼机遇和动力,并有助于将气候诉讼概括为一个独立的案件类型。

五、结语

全球已有的气候诉讼请求权可以概括为气候人权和国家注意义务、清洁、健康环境权、财产权、气候稳定权。 2015年以来,气候稳定权的诉讼显示了强烈的战略引领和道德倡导作用。概括归纳气候稳定权的主张可以得 知,该权利具有涵盖全部气候诉讼权利的概念容量,将气候稳定权作为气候诉讼的权利基础,是一个简洁、有效的 法律选择。我国尚无严格意义上的气候诉讼,个中原因较为复杂。我国是典型的碳经济,对化石燃料依赖度高。 在没有具体气候变化立法的前提下,尽管法院近年来呈现出较强的司法能动性,但依然在气候诉讼方面难有作 为。这一状况可能很快会有所改变。气候立法的进程已经加快,未来国家会将诉讼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 法律手段。作为气候司法的后发国家,在诉讼权利的设计上,直接引入气候稳定权,也许是值得尝试的选择,这可 以有效地整合各种诉讼要求,使得气候诉讼立基于具有包容性的权利之上,统合公法诉讼和私法诉讼,并兼顾国际气候诉讼之需要。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民事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2]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页。

[3] 1986年美国的洛杉矶市诉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案(City of Los Angeles v. 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4] Letter from Sheila Watt-Cloutier, Martin Wagner, and Daniel Magraw to Santiago Canton, Executive Sec'y, Inter-American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 (Jan. 15, 2007) (on file with author); see also Jane George, ICC Climate Change Petition Rejected, Nunatsiaq News (Dec. 15, 2006), http://www.nunatsiaq.com/archives/61215/news/nunavut/6121502.html.2021年9月11日访问。

[5] Hari M. Osofsky,The Inuit Petition as A Bridge? Beyond Dialectics of Climate Change and Indigenous Peoples' Rights, American Indian Law Review, Vol.31:2, p.675(2006).

[6] Human Rights Council Res. 10/4 (Mar. 25, 2009).

[7] Greta Thunberg: What Does the Teenage Climate Activist Want?, BBC NEWS (Feb. 28, 2020), https://www.bbc.com/news/world-europe-49918719 [https://perma.cc/ETH9-GJHU].2021年9月20日访问。

[8]https://www.ohchr.org/EN/UDHR/Documents/UDHR_Translations/chn.pdf.2021年9月22日访问。

[9] 4J Peel & H Osofsky, A Rights Turn i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Trans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 Vol.7:1, p.37(2018).

[10] Juliana v. United States, Ninth Circuit Holds that Developing and Supervising Plan to Mitigate Anthropogenic Climate Change Would Exceed Remedial Powers of Article III Court, Harvard Law Review (Mar. 10,2021),https://harvardlawreview.org/2021/03/juliana-v-united-states/.2021年9月22日访问。

[11] Art.13,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 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Convention_ENG.pdf.2021年9月23日访问。

[12] Naomi Spoelman, Urgenda: A How-To Guide for Enfor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argets by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Ecology Law Quarterly, Vol:48:751, p.751(2020).

[13] Patricia Birnie, Alan Boyle & Catherine Redgwell,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Environment, 3rd 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143-152.

[14] 参见张忠利:《应对气候变化诉讼中国家注意义务的司法认定--以“Urgenda Foundation诉荷兰”案为例》,《法律适用》2019年第18期,第99-111页。

[15] Art.194, Plan of territorial ordering, Dominican Republic’s Constitution of 2015, https://www.constituteproject.org/constitution/Dominican_Republic_2015.pdf?lang=en.2021年9月25日访问。

[16] Art.45, Tunisia’s Constitution of 2014, https://www.constituteproject.org/constitution/Tunisia_2014.pdf.2021年9月27日访问。

[17] Katherine Herriman, Tunisia’s New Constitution Calls for Climate Protection, Grist.org (Feb. 4,2014), https://grist.org/climate-energy/tunisias-new-constitution-calls-for-climate-protection/.2021年9月28日访问。

[18] Gbemre v. Shell Petroleum Development Company of Nigeria Ltd. and Others.

[19]Bukola Faturoti, Godswill Agbaitoro & Obinna Ony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Nigerian Oil and Gas Industry and Jonah Gbemre v. Shell PDC Nigeria Limited: Let the Plunder Continue? , Af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Vol:27:225, p.225-245(2019).

[20] 未承认健康环境权的国家包括中国、日本、美国等。参见:DAVID R. BOYD,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a Healthy Environment, Lawnow.org (Feb.28,2013), https://www.lawnow.org/right-to-healthy-environment/. 2021年9月28日访问。

[21] 美国需要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进行重大法律变革,制定专门立法。原有的《清洁空气法》提供的法律和结构无法重塑减少碳排放的政治和经济系统。Nathan Richardson, The Rise and Fall of Clean Air Act Climate Policy, Michigan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 Administrative Law, Vol:10:1, p.69(2020).

[22] National Green Tribunal: Court on Its Own Motion vs State of Hp Ors on 6 February, 2014, https://indiankanoon.org/doc/82959019/.2021年9月30日访问。

[23] Supreme Court of India: Virendra Gaur and Ors vs State of Haryana and Ors on 24 November, 1994Bench: K. Ramaswamy, N. Venkatachala, https://indiankanoon.org/doc/27930439/.2021年9月30日访问。

[24]Alberto Castilla et al v. Colombia, Constitutional Court, Feb. 8, 2016, Decision C-035/16.

[25] Colombia Court Bans Mining in Moorlands, BBC NEWs (Feb.9,2016), https://www.bbc.com/news/world-latin-america-35531272.2021年9月25日访问。

[26] Dr Elizabeth Macpherson, Legal Rights for Nature: The Case of Rio Atrato, Colombia, Cumulus Consulting (Sept.27,2021), https://www.cumulusconsulting.com.au/legal-rights-for-nature-the-case-of-rio-atrato-colombia. 2021年9月26日访问。

[27] Colombian Constitutional Court Sets a Global Precedent, ABColombia (May 17,2017), https://www.abcolombia.org.uk/constitutional-court-sets-global-precedent/. 2021年9月25日访问。

[28] Kabir Sanjay Bavikatte & Tom Bennett, Community Stewardship: the Foundation of Biocultural Rights, Journal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 Vol.6:7, p.7-29(2015).

[29] Kim Bouwer, The Unsexy Future of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Vol.30:483, P.506 (2018).

[30] A Literature Review on the Topics in the Context of Thematic Area 2 of the Work Programme on Loss and Damage: A Range of Approaches to Address Loss and Damage Associated with the Adverse Effects of Climate Chang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Nov.16,2012), https://unfccc.int/documents/7427.2021年9月25日访问。

[31] Jordan v. ST Johns County, Findlaw (Sept.27,2021), https://caselaw.findlaw.com/fl-district-court-of-appeal/1568206.html.2021年9月25日访问。

[32] Burgess v. Ontario Minister of Natural Resources and Forestry,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Databases (Sept.14,2016), http://climatecasechart.com/climate-change-litigation/non-us-case/burgess-v-ontario-minister-of-natural-resources-and-forestry/.2021年9月25日访问。

[33] Michael P. Theroux, Laura M. Gill & Leanne Desbarats,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Comes to Canada, Bennett Jondes (Dec.14,2018), https://www.bennettjones.com/Blogs-Section/Climate-Change-Litigation-Comes-to-Canada.2021年9月27日访问。

[34] Ralph Lauren 57 v. Byron Shire Council,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Databases (Mar.3,2016),   http://climatecasechart.com/climate-change-litigation/non-us-case/ralph-lauren-57-v-byron-shire-council/.2021年9月27日访问。

[35] Native Village of Kivalina v. Exxonmobil Corporation BP BP BP Aes Dt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Ninth Circuit, Findlaw (Sept.27,2021), https://caselaw.findlaw.com/us-9th-circuit/1612125.html.2021年9月25日访问。

[36] Richard Heede, Carbon Majors: Accounting for Carbon and Methane Emissions 1850-2010 Methods & Results Report, Climate Accountability Institute (Apr.7,2014), https://climateaccountability.org/pdf/MRR%209.1%20Apr14R.pdf.2021年9月25日访问。

[37] Study Supports Climate Litigation Claim Against German Utility RWE: Human-made Emissions Responsible for Glacial Flood Risk in the Andes, Germanwatch (Feb.4,2021), https://germanwatch.org/en/19839.2021年9月25日访问。

[38] Carolyn Kormann, The Right to a Stable Climate is the Constitutional Question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 The New Yorker (June 15,2019), https://www.newyorker.com/news/daily-comment/the-right-to-a-stable-climate-is-the-constitutional-question-of-the-twenty-first-century.2021年9月26日访问。

[39] Lawrence v. Texas, 539 U.S. 558, 564 (2003).

[40] Rachel Sbuen, Addressing a Constitutional Right to a Safe Climate: Using the Court System to Secure Climate Justice, Journal of Gender, Race & Justice, Vol.24:377, p.385(2021).

[41] Andrew Johnson, Life, Liberty, and a Stable Climate: The Potential of the State-created Danger Doctrine i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 American University Journal of Gender Social Policy & the Law, Vol.27:585, p.596(2019).

[42] IPCC Report and Why We Need to Protect Our Right to a Stable Climate, Mdehr (Aug.19,2021), http://mdehr.org/ipcc-report-and-why-we-need-to-protect-our-right-to-a-stable-climate/.2021年9月26日访问。

[43] Stephen Leahy, Can the Courts Legislate Action on Climate Change?, Maclean’s (Oct.26,2019),  https://www.macleans.ca/news/canada/can-the-courts-legislate-action-on-climate-change/.2021年9月25日访问。

[44] 参见,竺可桢:《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中国科学》1973年第2期,第168-189页。

[45] 俞炜华、董新兴、雷鸣:《气候变迁与战争、王朝兴衰更迭--基于中国数据的统计与计量文献述评》,《东岳论丛》2015年第9期,第8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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