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晚,我所所长高利红教授受邀赴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作了题为“我国气候诉讼的法律路径——一个比较法研究”专题讲座。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致辞,环境法教研室主任鄢斌副教授主持讲座,环境法学科带头人王干教授、环境法教研室胡帮达副教授、我所吴凯博士参与了交流。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40余名研究生及本科生参与了此次学术交流活动。
气候诉讼是近年来国际环境政治的焦点问题之一,高教授是国内较早关注该问题的学者之一。讲座伊始,高教授介绍了气候诉讼问题的社会背景和理论渊源,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切入点,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呈现了我国目前减排控碳任务的艰巨性、长远性,论证了气候诉讼的研究对我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重大意义。
高教授对气候诉讼的概念从广义、中义和狭义三个维度进行了阐释并提出狭义气候诉讼,即当事人直接提出气候变化法律问题、政策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诉讼才可称为气候诉讼。该定义不仅有利于将气候诉讼确立为独立的诉讼类型,明确回应《环境司法宣言》确定的气候案件范围,也便于面向国际进行比较法的研究和司法交流。
高教授总结了自1986年以来全球气候诉讼的三代演化历程。她指出,第一代气候诉讼主要是将气候变化的考量纳入环境决策过程,以填补气候治理的政策、案例空白;第二代是从2013年起,试图让政府和企业为气候变化承担责任;第三代则肇始于《巴黎协定》的签署,意在通过司法路径追求更加系统的社会和政策、法律变革。她认为,气候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应当定位在“气候稳定权”,气候稳定权丰富发展了基本人权的内涵,国际和国家层面为此人权的实现肩负有新的使命。
关于我国气候诉讼实现的路径,高利红教授认为,我国可以通过既有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路径提起气候诉讼,通过司法审判的法律推理为解决政治、经济和学科争议问题提供权威指南,为非政府组织、民间人士等提供规范、正式的渠道来督促政府和企业做好减排;在国际上,我国则可借人权诉讼提起国际气候诉讼,维护我国作为新兴国家的发展权益和气候受害者权利。
王干教授听完讲座后表达了三个感触:一是感动于高利红教授的学术境地;二是感动于选题的重要性和研究的艰巨性;三是感动所介绍的丰富新知识。他谈到,气候变化是一个科学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涉及到复杂的国内国际利益博弈。气候问题会影响到人权的实现,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只有一个家园,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追求经济增长,更需要寻求人类自然的和谐共生。
胡帮达副教授就气候稳定权的科学基础,气候诉讼与传统诉讼间的区别两方面的问题与高利红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吴凯博士则就伦敦希斯罗机场案例中呈现的科学证据适用问题与教授们进行了探讨。
讲座最后,鄢斌副教授对高教授的莅临表达了感谢,同时勉励在座同学要向高教授学习,既要有家国情怀的高度,也要有脚踏实地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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