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贤环境法论坛第22期|中国自然保护地法治的发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4日 来源:本站 浏览量:1029

  20221212日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办、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协办的第23期希贤环境法论坛“中国自然保护地法治的发展”在线上进行。本次论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环境法经济法中心主任杜群教授主讲,我所张宝教授主持,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辉教授、北京大学法学助理教授吴凯杰、我所高利红教授、余耀军副教授、谢忠洲博士以及各高校的博硕士研究生90余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张宝教授首先对各位老师的参与表示衷心感谢,随后对杜群教授、杜辉教授、吴凯杰博士的研究方向和经历进行简单的介绍,并指出此次论坛是一次非常宝贵的交流机会


讲座开始,杜群教授从自然保护地类型化发展阶段及其法治成效入题,杜群教授认为我国自然保护地法治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单一类型自然保护区创建发展阶段、类型化自然保护地创建发展阶段以及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综合性建设阶段。期间取得了一些发展成果,如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从一个发展到十余个。接下来,杜群教授讲到了类型化发展阶段的国家统一立法探索2004-2012年间全国人大环资委主导的起草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和《自然遗产保护法》的活动为例,这两次探索都未能修成正果。体系化自然保护地立法进程的受阻,恰恰反映出类型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存在的体制痼疾。《自然保护地法》草案的内容和社会反响还反应出,国际组织IUCN的保护地分类体系,如果生硬地套用和搬用到中国则会出现明显水土不服,因此还不能完全拿来主义地充当中国式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机芯。进而,杜群教授从内部体系和外部结构两个方面为大家讲解生态文明建设中自然保护地体系化发展阶段。最后,杜群教授作出了自然保护地体系法治的现代化展望,表明走向法治化轨道是必然的方向,自然保护地法治建设的重点在于需首先明确自然保护地的立法体系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与谈环节,吴凯杰博士讲到教授的一系列论文中蕴含的体系化方法对自己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今天的报告体现了杜老师丰富的底蕴。同时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看待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其他分散的自然保护区体系的关系二是如何看待自然保护地法和国家公园法的关系,国家公园法的制定停滞了很长一段时间,因为二者的关系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国家公园法不是一般的特别法,而是作为标杆法,为其他的保护地实践提供参照,承载了自然保护地改革的任务。


接着,杜辉教授概括谈了三点学习体会:第一点,从历史线索展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自然保护地的难题是什么尤其是在当前大力推进改革的背景下体制机制的问题。第二点,在法治的逻辑下思考这个问题,自然保护地是地理单元向制度单元迈进,制度单元的关系不是一一对应的,分类分层的地理单元在法律上需要予以含射,需要把握其中的核心问题和核心关系。第三点,核心思路的提炼问题: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之中存在规范协同的问题,整个空间涉及到不同类型的规范,比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领域的问题需要和保护地体系的相关规范进行协同是否可以从中确立一个一贯到底的范式,抽象出一个具有全面解释力的一个方式,可能是下一步需要思考的重心


利红教授提出了四点问题。第一点,国家主题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是各类自然保护区根本性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自然生态空间依次扩大的范围。在设置法律制度的密度,哪些是需要高强度保护的,哪些是保护强度低一点的。第二点,如果上述观点成立的话,划定范围的科学依据和法理根据是什么?实际上是一个自然空间划分的比例,意味着我们的权利义务的一种调整,意味着我们对国家的生态安全,人类命运共同体权力义务的变化。厘定清楚有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上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话语权。第三点,假设大保护强最核心的保护区是否只能保护,完全不具备其他功能对于不同的空间,进行不同的设置,采取不同的保护强度的时候,应当进行多目标的保护,这种目标不是绝对排斥人为活动的,也不需要一刀切点,如何在社会资源分配和生产资料资源分配方面,实现地理空间上的正义?地理正义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三者之间如何协调


随后,教授对各位老师的疑问作出了详细的回答。最后,张宝教授做总结发言。他指出杜群教授了非常多体系化的探索,再次感谢各位老师能够参加此次线上论坛,并非常期待今后与各位老师进行更多的线下交流。


【本站编辑:曾沅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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