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聚集厦门PX项目事件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03日 来源: 浏览量:272

    【编者按:厦门海沧PX项目的建设的建建停停在国内引起了极大反响。这一事件对于环境法研习者来说,无疑是一个极为鲜活与典型的案例。其至今未停歇的发展过程,涉及了环境法中的多项理念和制度,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重大课题。为此,本站特征集围绕这一事件展开的法学论文、评论等,原创或转载均可。E-mail:yisu0710@sina.com

 

  致歉:网站正在改版,现某些功能不能正常使用,敬请见谅,如对本话题或本文有所评论,可直接发往编辑邮箱。

 

 

厦门PX事件的环境法意蕴

 

张一粟

 

在厦门PX事件中,最容易被强调和谴责的是政府因为PX项目带来的每年800亿GDP增幅而漠视厦门环境的短视。虽说我国环境立法指导思想已由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修正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但在任何国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总是天生的对手。民众固然可以拷问政府,但于我们法律人来说,更重要是发现行政权力在哪里钻了法律的空子或者忽悠了法律,从而从源头上杜绝行政之恶,毕竟,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经济人。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迟来的环评非环评

从某种程度上说,环境法与民法、刑法等其他部们法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前者将风险预防本身作为一项禁止性规范,从“摇篮到坟墓”全程控制,“摇篮”被置于重要地位;而民法、刑法等则多是倡导性规范,侧重于从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制,更多的是“盖棺论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即是贯彻“摇篮原则”的核心制度之一,它要求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等事先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而将环境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如同我们在“无极”剧组破坏香格里拉环境等事件中看到的一样,环评在厦门PX项目中同样充当了一个“迟来大师”的角色,其在很多场合仅仅沦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丧失其预防本义。我国环评法第31条对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其后果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由于环评目的是在从事可能损害环境的活动之前,明确该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防止对环境不利的情况发生。而“先建设、后评价”使得环评不可能对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而只要限期补办,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且即使没有限期补办,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实际上客观上起着鼓励建设单位违法之嫌。

 

PX事件可能涉及的,我们亟缺的

1、邻避性环境冲突

厦门市民在PX事件中表现了其他城市所不能比拟的决心和勇气,他们坚决反对PX项目建在自己家后院。其针对政府的行动构成了典型“邻避性环境冲突”,因而,PX项目在某种程度上即是邻避设施或者嫌恶性设施。

“邻避”(Not in My BackyardNIMBY)往往被视为是个人或小区反对某种设施或土地使用所表现出来的态度,邻避性设施常遭到反对的原因无非是其产生的利益是由社会全体所共享, 但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却全部由当地民众所承受,在这种未必蒙其利,却必先蒙其害的情况下,当地居民强烈反对此种设施的行为是可以预见的;而另一方面,以牺牲小区居民的权利与福祉而成就所谓大众福祉的作法,也使得具有邻避效果的设施设置被认为有违环境正义。[]

实际上,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或者说国民为维护切身利益,邻避性环境冲突已经大量出现。但我国目前并无学者于此进行研究,厦门PX事件也许是研究这一问题的契机。

 

2、环境权

PX事件中拿环境权来说事,也许会被认为是拉虎皮做大伥,抑或用不可能制度化的“自然权利”来评说实践。而我恰恰以为,环境权恰恰是厦门居民最容易想到的,也是其权利诉求的支撑。所谓环境权不能制度化,实是现行理论研究的一个误区。在我看来,环境权应在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进行区分,前者是作为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石,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与“自然权利”;后者则是可以在宪法和部门法中予以具体化的权利。价值层面上的环境权有着“权利启蒙”和国民教育的功能,而规范层面的环境权则为公民权利提供切实保障。

同时,环境权又可以分为一般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权,一般环境权是指国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中生存和排除不当环境退化的权利;而具体环境权则是涵盖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具体子权利,具体环境权已经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所体现。[]

 

3、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制度可以说是环境法的核心与灵魂,也是解决长期以来环境保护积贫积弱的出路所在。依美国联邦环保署的观点,公众参与作为环境正义的要素之一,必须是有效参与:(1)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居民都有适当机会参与将影响其环境或健康的议案的决策;(2)公众的意见能够影响立法部门的决策;(3)决策过程中应当考虑所有参与者的意见;(4)决策者为潜在受影响者的参与提供便利。

有效参与的前提在于知情,而知情则有赖于政府信息披露与公开。由于环境信息多掌握在政府等公共机构或企业手中,如果协调保密范围与知情的关系是知情权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里约宣言》、《奥胡斯公约》、《中美洲促进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决策战略》等均对信息公开做出了严格规范

我国也已开始进行相关立法,如国家环保总局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而更高规格的、并将覆盖整个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 但如何规定,尚需拭目以待。

 

事实上,厦门PX事件反映的并不仅限于上述,环境民主、公益诉讼等也是值得研究的课题。环境法实际上更是需要追逐实践的学科,在环境破坏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我们更希望环境法能以制度之力控制人性之恶。

 



[] 李永展翁久惠. 邻避设施与社区关系,经社法制论丛,1995年第16

[] 我国环境权入宪的进路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7

[]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草案研讨会实录,法制日报,2006818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05级硕士研究生)

 

 

 

Copyright © 201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编:430073
技术支持:京伦科技